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之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1.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一直致力为客户和相关个人(即「资料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2. 为此,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通过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让客户方便快捷地获得合适的多元的产品和服务,以此为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同时,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亦明白资料当事人非常关注个人资料的使用情况。

  3.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重视保障客户的资料,因而设立了本个人资料私隐政策(「政策」),承诺始终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

  4.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不时需要收集、处理、使用、储存、披露及转移资料当事人在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欧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GDPR」)、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定义的个人资料(「资料」)。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依据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所在地、资料当事人所在地及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本政策下收集和处理资料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统称为「适用法律」)来收集和处理资料。
    本政策中(不论在何处)提及的「资料当事人」一词包括以下类别的个人: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的金融、保险、证券、商品、投资、信贷和相关服务及产品和设施等的申请人、客户、授权签署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和其他用户;
    • 保证人、担保人和为履行对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义务而提供保证、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 任何公司申请人(连同该公司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董事、股东、员工、高级行政人员、顾问和代理人以及资料当事人/用户;和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供货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代理人和其他合同对手方。为免混淆,「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

  5.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客户开设或维持账户、设立或维持信贷融资,或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保险、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及在需要履行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合同或者适用法律项下的责任时,向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资料或会通过开户流程、客户使用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的电子服务或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交其他表格和材料、「客户身份识别」(KYC)程序以及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情况下被收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从资料当事人收集的信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电邮信箱地址、电话号码、个人身份证件资料、电子签名、个人生物辨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作识别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当事人的指纹及面部图像)、地址和其他联系资料、在机构中担任的职位、与任何专业团体有联系的详情、财务信息、信贷记录、财富来源、风险承受能力、与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经验和目标等。上述资料中包含资料当事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生物辨识资料、金融账户信息等)。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承诺仅为本政策第8条之目的合理收集和处理资料当事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合理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已就此采取措施。

  6. 如果客户是代表资料当事人提供资料,客户必须确定该资料提供符合任何相关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法律要求,确保有关资料当事人同意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内各公司主体均有权合理使用该资料,并在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要求时提供资料当事人的授权书或同意书等证明以供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留存纪录。客户及资料当事人明白并了解,客户及资料当事人如同意在本政策项下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资料,即意味着客户及资料当事人在本政策项下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提供资料,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均将按本政策的规定合理使用资料。

  7.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还会在检索公开信息时、(出于内部组织管理需要)生成唯一内部识别号、形成内部统计分析资料、留存管理有关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研究报告网站访问用户的相关信息、留存管理电话录音和/或电子媒介通信记录、自第三方的风险情报应用处收集、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信息。

  8. 受限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在以下情况合理使用与资料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和其他信息):
    • 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
    • 为进行首次和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KYC)尽职调查流程核实客户的身份及履行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下的义务;
    • 进行香港法律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核证服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及其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核证机关为核实客户身份的目的而提供的服务;
    • 进行信贷审查;
    •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 保存资料当事人的信贷纪录,以供目前及将来参考;
    •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 设计供资料当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 向资料当事人推广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前提是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就此已获得资料当事人或透过客户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
    • 确定亏欠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所亏欠的债务金额;
    • 向资料当事人、为资料当事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 为遵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构、监管机关、政府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机构、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其他自律监管机构或业界组织或团体颁布而适用于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及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律、法规、法令、判决、准则、政策、措施、安排、要求或其他规定;
    • 为遵守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内部、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及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合法共享资料和信息的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及/或根据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为符合制裁、防止或侦察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法规要求而制定的任何整体计划对资料和信息所作的其它用途;和
    • 与上述任何部分有关的任何用途。

    在很多情况下,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权按照上述方式使用资料,即使没有另行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因为: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必须履行其法律及/或监管义务;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需要创设、行使或捍卫其合法权利或为了满足法律程序的需要;或
    • 受限于适用法律的规定,上述之资料用途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及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合法商业权益所必需的。

  9.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对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及其他资料)保密,但为使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能够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服务、产品及相关信息,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会向第三方披露这些资料。如资料当事人未能提供资料,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无法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服务、产品及信息。为了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产品及相关信息,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能向如下特定相关方披露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
    • 任何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关于其业务运作的行政、专业、信贷信息、债务追讨、电讯、计算机、缴款、存盘或其他服务的人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
    • 资料当事人与之进行或拟进行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
    • 任何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
    •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构、监管机关、政府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机构、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或其他自律监管机构或业界组织或团体;
    •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核证机关;
    •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机关以符合现时和将来实施的任何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或美国颁布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或准则;
    • 信贷资料机构及收账公司(如果客户拖欠债务时);
    • 相关的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实体或相关业务或资料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相关的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实体可行使关于客户方面之权利的参与人或次级参与人,以评估该转让、参与或次级参与所涉及的相关交易;及
    • 对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负有保密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任何承诺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控股或关联公司。

    前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接收方可能位于香港境外。

    资料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政策第19条列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要求提供(a)第三方/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内接收方的联系方式;(b)如相关,跨境提供当事人资料的详情以及(c)有关接收方如何收集和处理资料的更多详情。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只会在遵照严格的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下,才会与上述人士分享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及其他信息)。

    位于香港境外的有关方未必受到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大致相若或具有相同目的的资料保障法律约束,亦即是说,向有关方披露的资料未必受到与香港相同或类似的程度的保障。

  10.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与为向资料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产品及相关信息不直接相关,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亦可能会与第三方(不论是否是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分享资料:
    • 如果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出售业务或资产,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会向潜在买家披露资料用作尽职调查;
    • 如果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被第三方收购,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持有的资料将会被披露予第三方买方;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向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代理商或承包商(例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电子资料存储服务提供商)披露资料。这些第三方将受到保密要求的约束,并只会按本政策规定使用资料;以及
    •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例如当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履行法律责任,或创设、行使或维护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法律权利而需要披露这些资料。

  11. 针对前述向特定接收方提供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的情形,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适用法律对于共享个人资料(包括跨境提供)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接收方处理个人资料的活动达到适用法律规定的个人资料保护标准。资料当事人可以根据第19条列明的联系方式联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要求提供第三方的联系方式,进而联系第三方来行使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

    针对根据特定接收方中的公共机构的合法请求而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的情形,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将确保只披露和传输与资料当事人相关的最低限度的必要个人资料。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将通知资料当事人相关公共机构的合法请求。

  12.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设立了严格的标准来保护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免遭未获授权的窜改或破坏,并要求员工必需依循该等标准、政策和法律,对保护资料全面承担责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按照「有需要知情」的原则以安全的方式让获授权员工取得或使用资料。

  13. 在资料当事人拖欠任何还款的情况下,除非拖欠款项在开始拖欠日期起计60日内(以本行计算为准)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的情况除外),否则资料当事人同意其户口还款资料可由信贷资料机构保留五年(由全数清还欠款项日期起计)。如资料当事人因被颁令破产而导致户口中任何款项撇账,不论户口还款资料是否显示有任何重大欠账情况,资料当事人同意其户口还款资料可由信贷资料机构保留,直至全数清还拖欠款项日期起计满五年之日,或资料当事人举证通知信贷资料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日期起计满五年之日(以较早发生为准)为止。资料当事人的户口还款资料报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的已偿还金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尚欠金额和拖账纪录(即逾期还款额、逾期还款日数、清还逾期欠款日期及全数清还重大欠账(如有)的日期)。重大欠账是指拖欠超过60日的账款。

  14. 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规定》("GDPR")规则约束的资料当事人应了解并同意资料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转移至欧洲经济区("EEA") 以外地区: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从资料当事人收集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到并储存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给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位于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关联公司。
    • 资料亦可能由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外的关联公司或供货商工作的人士处理。
    • 如资料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确保资料得到与欧洲经济区内保护资料方式一致的保护。这可通过多种方式达到,例如:
      1. 资料发送至的国家可能是欧盟委员会认可为可提供足够保障的国家;
      2. 资料接收人可能已签署以欧盟委员会认可的「示范合同条款」为基础的合同使他们有责任保护资料,或
      3. 如果资料接收人位于美国,其可能是欧盟-美国隐私保护计划的认证成员
    • 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以其他方式将资料转移到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都会确保遵守适用法律来转移资料。

    资料当事人可根据本政策第19条致函予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致电客户服务部,获得更多有关资料被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的保护详情(包括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与资料接收人签订的标准资料保护条款的副本)。

  15.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除上文所述目的外,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能会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前提是在以此目的使用资料之前,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已得到资料当事人的明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且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并非捆绑作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服务的条件。因此,请注意:
    • 由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不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姓名、联系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可由海通国际证券集团进行直接促销时使用;
    • 可能被促销的各类服务、产品及内容的类别如下︰
      1. 金融、保险、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服务、为品及设施;
      2. 上文所述各类促销内容类所涵盖的奖赏、会员奖励或优惠计划;
      3. 由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合作品牌伙伴因应上述促销内容类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合作品牌伙伴的名柯载于相关服务和产品(视情况而定)申请书);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的捐款及捐献;
    • 上述服务、产品及内容可由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献)索求:
      1.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3. 第三方奖赏、会员奖励、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提供商;
      4.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合作品牌伙伴(合作品牌伙伴的名柯载于相关服务和产品(视情况而定)申请书);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除了推广上述的服务、产品及内容外,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亦可能会将上述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不论是牟利与否)提供给上述第三方,以供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内容使用(若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就此收取回报,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应书面明确通知资料当事人其资料将被提供给上述第三方,以用于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内容),而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须就此取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如资料当事人过往在相关客户文件中表示同意,其后欲改变意愿,希望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不再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进行上述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发出书面通知或致电其客户服务部(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载于下文第19条),以行使客户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但请注意,如资料当事人是以公司或业务代表身份收取直接促销资料且相关资料仅供相关公司或业务使用,而非以个人身份收取促销资料,则本条款将不适用。

  16. 如客户接受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服务,须注意并同意以下规定1
    •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需要将资料用于以下目的(a)在客户送达内地互联互通系统(「CSC」)(根据联交所规则定义的)的每个订单,附加本公司为每名客户或为联名户口(如适用)编派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BCAN」或「券商客户编码」);及(b)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可能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及规定不时提出的要求,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提供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有关客户的识别信息(「客户识别信息」或「CID」)。
    • 不限于任何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已向客户发出的提示或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从客户 收到同意,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能须要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此界定的词汇意义与交易所规则的定义相同):
      1. 不时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提交CSC的中华通订单中附加上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再实时转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
      2. 允许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各自:(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及任何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提供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由任何一方或透过香港交易所储存)用作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交易所规则;(ii)基于以下(c)及(d)项列出之目的不时向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中国结算)转移此等资料;及(iii)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香港证券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
      3. 允许相关的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便综合及核实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并将此类信息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以提供该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和联交所附属公司;(ii)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来协助其履行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iii)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资料,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和执法职能;
      4. 允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助其就互联互通下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与监察及执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则;及(ii)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 在指示本公司进行相关中华通证券(定义见交易所规则)交易时,客户确认并同意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就提供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为遵从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不时生效的联交所规则使用其个人资料。客户同时确认即使客户往后撤回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在撤回同意前提供)不论在上述撤回同意前或后仍可能会为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及处理。

    • 仅请同时注意,如果客户未能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其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将不会或无法继续(视情况而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

  17. 资料当事人明白及同意,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能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资料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便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相关的服务时,遵守与香港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不时生效的规则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根据香港交易所和证监会不时生效的规则及规定,向香港交易所和/或证监会披露并转移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
    • 容许香港交易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作市场监察及执行香港交易所规则之用途;及(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并转移该等资料,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及(iii)使用该等资料进行分析,以作市场监察之用途;
    • 容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并转移该等资料;以及
    •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提供券商客户编码以允许香港结算:(i)从香港交易所取得、处理及储存允许披露及转移给香港结算属于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及向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以便核实资料当事人未就相关股份认购进行重复申请,以及便利首次公开招股抽签及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及(ii)处理及储存资料当事人身份识别资料,及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公开招股的有关各方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识别资料,以便处理资料当事人对有关股份认购的申请,或为载于公开招股发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资料当事人亦同意,即使未来资料当事人计划撤消其同意,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在其撤消同意后会就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或转移。

    资料当事人不能如上述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提供个人资料或拒绝或撤消同意,将可能导致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资料当事人的交易指示或为资料当事人提供证券有关服务(出售、转让或撤回资料当事人当前持有的证券份额(如有)除外)。

    在本政策中,“券商客户编码”是指由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香港交易所规定所产生的“经纪商至客户分配号码”,是香港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唯一标识符,“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是指与分配到券商客户编码的资料当事人有关的下列信息:(i) 资料当事人身份证件中显示的资料当事人全名;(ii)身份证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管辖区;(iii)身份证件类型;以及(iv)身份证件号码。

  18.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依据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 为了以下目的将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或其他信息、关于资料当事人的资料或其他信息与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或其他人士持有的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配对、比较或交换:
      1. 信贷审查;
      2. 核实资料(及其他信息);
      3. 以其他方式举证或核实资料(及其他信息),而这些资料可能随时用作针对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不利行动;
    • 将资料(及其他信息)进行跨境传输。

  19. 资料当事人对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所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拥有下列法律权利,包括:
    • 有权获得关于资料处理的信息和要求查阅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所持有的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 有权随时撤销允许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处理其资料的同意。但请注意,如果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其他合法理由(须经同意以外的理由),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仍有权处理有关资料。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以系统化、常用和计算机可读的格式接收一些资料及/或要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技术上可行的情況下将这些资料传输给第三方。请注意,该权利仅适用于资料当事人提供给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资料;
    • 如有关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有权要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更正资料;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要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删除资料。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资料当事人要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删除资料,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仍可依法保留这些资料;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反对并有权要求限制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对资料的处理。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资料当事人反对或要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限制对资料的处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仍可依法处理资料及/或拒绝该请求;
    • 如果资料当事人认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侵犯其个人资料隐私权,有权向个人资料保障监管机构作出投诉;
    • 如涉及客户个人信贷记录,可要求被告知哪些资料会惯常地向信贷资料机构或收账公司披露,及获取更多资料,以便向相关信贷资料机构或收账公司要求查阅和更正资料;及
    • 客户全数偿还拖欠款项并终止信贷后,如终止信贷前五年内并无重大欠账(以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决定为准)的前提下,指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向相关信贷资料机构要求从其信贷资料库中删除任何关于该已终止信贷的账户资料。

    资料当事人明白并了解,任何此类要求必须依据适用法律要求提出,但对于可能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风险或不具有操作/技术可行性的不合理请求,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保留依据适用法律拒绝资料当事人请求的权利。

    资料当事人明白及了解,在特定情况下以及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可能会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查阅及/或更正资料当事人曾提交的资料及更改个人联系信息的要求可提交至以下地址: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 2 号

    One Island South 15 楼

    客户服务部收

    或致电: +852 3583 3388

  20. 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款,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权为处理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21. 倘若本政策第5条中所述前述敏感个人资料范围或处理目的及/或第9条特定接收方发生变动,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将依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另行告知并取得资料当事方的同意。

  22. 保留个人资料

    在受限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将只为本政策第8条所列之处理目的合理需要时保留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或依据适用法律要求及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政策和程序长期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至收到客户删除个人资料之要求时。

  23.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只会将资料当事人的信息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以提供优质服务及设计产品和优惠,以展现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对资料当事人及其需要的理解。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4. 随着海通国际证券集团在科技创新年代不断发展新产品和服务,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会继续竭力确保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被正确地使用并得到适当保护。

  25.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不时更新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个人资料隐私政策,并请客户定期查阅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网站以确保客户熟悉最新版本。

本政策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1鉴于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海通国际投资经理有限公司不提供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服务,海通国际证券集团之个人资料隐私政策第 16 条不适用于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海通国际投资经理有限公司。

浏览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网站的私隐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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