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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香港入境處於 2003 年 10 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有關計劃規則最近於 2010 年 10 月 14日 作出修訂。計劃目的為吸引希望移居香港,並願意投資於本地資本市場的人士。 申請人可在獲許投資資產中自由選擇投資,而無須建立或參與任何業務。

自計劃推出以來,我們亦被不少申請人選擇為金融中介機構。投資者可透過我們全權委託賬戶服務為投資者在股票、債券及基金方面作出多元化投資。

為什麼選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

  • 投資中國的途經:香港作為投資中國的視窗,申請人可以在香港和中國就業,參與或建立業務,而無需受到工作簽證的限制。
  • 低稅率:香港是世界上稅率最低的地區之一。稅收制度簡單並且可以預測。
  • 居留權:在香港居住連續七年之後,申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居留權。

有關計劃適用於以下人士:

  • 外籍人士(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及北韓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之人士
  • 台灣居民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要求:

  • 於 2010 年 10 月 14日前的申請, 投資不少於650萬港元 及 於 2010 年 10 月 14日* 及其後的申請, 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在任何或全部獲許投資的資產類別
  • 除了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之外,申請人不得提取或撤走本計畫獲許投資資產投資組合的任何增益,這部分資本收益將留在投資計畫中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規則部份修訂要點
  • 於2010年10月14日(生效日)實施,新措施的規定一般適用於在生效日或以後入境事務處收到的申請*
  • 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在任何或全部獲許投資的資產類別
  • 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不影響於生效日前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的申請及處理中的申請

* 作為過渡性的安排,於生效日或以後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的申請的申請人如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証明他/她在2010年4月14日 至2010年10月13日期間內己投資不少於650萬港元在任何或全部獲許投資的資產類別,將可能只需要符合在修訂規定前的舊有要求



欲知詳情,請點擊此處


注意: 此網頁部分內容乃基於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2010年10月14日修訂版)編寫,有關規則日後可能在事先另行通知前再作修訂。最新的計劃規則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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