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賬戶及槓桿外匯交易賬戶條款和條件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本協議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交易密碼」指密碼和登入名稱(或其中的任何一個);
「賬戶」指客戶不時於本公司維持,用作代客戶買賣證券及進行外
匯交易的一個或多個現金交易賬戶及槓桿外匯買賣賬戶(視乎情況
而定);
「協議」指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賬戶之開立、維持及運作而訂立且
不時修訂之書面協議,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料
表、現金賬戶條款和條件及客戶就賬戶而賦予本公司之任何權力;
「營業日」指本公司不時所指定本公司可進行外匯交易的日子;
「營業時間」指本公司不時所指定本公司營業日內可進行外匯交易
的期間;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9條所訂立,
可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8條所訂立,
可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7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
款賦予本公司的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本公司」指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電子服務」指電子交易服務和流動電話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本公司提供的,客戶能透過其發出電子指示
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及/或進行外匯交易的任何設施和資訊服
務;
「外匯」指本公司接納可不時作買賣的各類貨幣;
「外匯合約」指由本公司與客戶就外匯交易而訂立的合約;
「外匯交易」指本公司為進行外匯交易而向客戶出售外匯或外匯合
約或從客戶購買外匯或外匯合約(視乎情況而定);
「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登入名稱」指與密碼一並使用的客戶個人身份,客戶可籍此取得
電子交易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
「保證金」指本公司要求客戶存放於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存款及/或
證券或其他財產,作為客戶履行客戶當時尚未結算的所有外匯合約
的保證;
「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會同若干流動電話經營商不時
提供的,使用專門適用於本公司的SIMToolKit的一項服務,其中包
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的賬戶查詢、證券交易、證券報價和諮詢熱線
等服務;
「密碼」指與登入名稱一並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籍此取得
電子交易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
郵件及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
「證券」含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下定義,並且若然內容須作如是解
釋,應包括證券抵押品;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
法例第五七一章);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操守準則」指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按不時修訂
的版本);
「常設指令」指客戶不時發出的指示,要求當指示內所指定的條件
出現而客戶曾要求本公司倘相關條件在營業時間內出現而執行此等
指示時,應採取具體行動;
「海通國際郵件」指由本公司操作的用於交付和收取確認書、結單
和其他通知的安全信息設施;及
「估值日」指結算相關外匯交易的議定或指定日期。
1.2 在本協議內:
1.2.1 除非文中另有定義,本協議內之字詞及詞句與證券及期貨
條例,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具有相同意思。
1.2.2 文中所指「客戶」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
之遺囑執行人及其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
括獨資經營人及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
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賬戶時該商
號之合夥人、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
包括任何以前及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
(等)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
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2.3 就本公司而言,文中所指的「集團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間
接控股公司、其或此等控股公司中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間接
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
司、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
司、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和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2.4 除非另作聲明,提及的條款和分條均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和
分條;
1.2.5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
解釋;
1.2.6 英文單數名詞亦包括其眾數詞義,反之亦然;及
1.2.7 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含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亦包
括公司和法團。
2. 適用規則和規例
2.1 賬戶之一切交易均須依照聯交所、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
易市場(「該(等)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或香港內外其他結算所(「該
(等)結算所」)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則例、成規和慣
例,以及香港和本公司代客戶進行買賣的其他地方不時修訂之法例
辦理。
2.2 就按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本公司及客戶均受聯交所和中央結
算規則之管制,特別是該等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規則。
3. 服務
3.1 客戶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一個
或多個賬戶,不時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買入、投資、出售、交
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以一般方式經營和處置各類的證券。除非本
公司另有表示或本協議另有指明(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內或以其
他方式),否則,本公司必須以客戶之代理人身分遵照本協議完成交
易。
3.2 賬戶之一切交易可以由本公司在其獲授權經營證券之任何該(等)交
易所直接完成,或者依其選擇,在任何該(等)交易所由本公司可能
酌情聘用的任何其他經紀間接完成。
3.3 任何根據第10.1條以本公司名義,本公司任何有連系實體名義或任
何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持有的證券,除按照客戶書面指示外,本公
司不會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其它權利,當中包括完成
代表委任表格。本協議內沒有就有關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中投票向本
公司施加任何通知客戶或採取任何行動的責任。本公司對所收到的
證券就通知,通訊,委任代表及其它文件並不負責或沒有責任傳送
該等文件予客戶,又或是通知客戶收到該等文件。本公司有權向客
戶就按照客戶指示作出的任何行動收取服務費用。
4. 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本公司於此獲授權按客戶指示在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制
約下,替賬戶存放、購入及/或出售證券及/或進行外匯交易,以及
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賬戶內持有的或為賬戶持有的證券、應收賬或款
項。
4.2 客戶將通過自行發出指令以操作賬戶,或如客戶將通過委任另一人
士代其發出指令以操作賬戶者,則客戶將向本公司提交該獲委任人
士的姓名及地址,並附上委任書。
4.3 本公司的僱員或代表,一概不得接受客戶委任為操作客戶賬戶的代
理,除非遵照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六另訂協議。
4.4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
手遞送、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途徑所發出之電郵或傳真方式或
按照第18條款規定以任何電子服務方式送達或其他為本公司所接納
的方式送達。以電話、書面或其它方式發出的有關外匯合約的所有
指令和指示,必須於營業日營業時間內由本公司收訖,方為有效。
4.5 本公司有權依賴本公司有理由相信為一名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所作
之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它通訊方式,而客戶須受該等通訊方
式約束。客戶同意就本公司在合理及正當之情況下,因依賴該等通
訊方式而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訴訟費),向本公
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免受該等損失。
4.6 本公司可以將與客戶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的指
示。客戶同意,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
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4.7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
戶的任何指示,及/或拒絕接納客戶任何買賣外匯的指令,而且不須
作出解釋。特別是且在不損害第6.1條款的原則下,若果客戶作出指
示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證券或(視乎屬何情況而定)賬戶內缺乏足
夠資金,讓有關交易可以在到期交收日完成交收的話,那麼,本公
司可以拒絕執行該指示。客戶同意,本公司可為本身或代他人進行
與客戶指令相反的持倉。本公司未能執行客戶給予的任何買賣外匯
的指示或指令,概不構成客戶向本公司作出任何索償的理由。
4.8 由於交易所客觀條件限制和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報價或
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
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
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倘
若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權
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部分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
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該結果,並受其約束。
4.9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可能同意
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本公司按客戶要求所落的任何即日證券
買賣盤仍未執行,此等即日買賣盤(如部分已被執行,則未被執行的
部分)必須被視作已經自動取消。
4.10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
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本公司有聯系的任何人士
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系。
4.11 倘若本公司認定客戶給予的是一個拋空任何證券的指示,本公司有
權拒絕履行任何該等指示。
4.12 客戶確認,由於受該等交易所或進行買賣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
限,本公司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價履行指示,只要本
公司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同意無論如何願意受此等交易
約束。
4.13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和市場要求制約的前提下,本公司恰當地考慮
收到客戶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
本公司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先於另一客戶的優
先權。
5. 買賣推薦
5.1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賬戶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
只負責賬戶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
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賬戶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
為、陳述或聲明,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而本公司、其僱員
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要求給予的,均不構
成交易要約,而本公司對該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6. 交收
6.1 就每一項代客戶執行的買賣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本公司已經代客
戶持有用作交收用的現金或證券,否則,當本公司已經就有關買賣
通知客戶時(不管口頭或書面),客戶會:
6.1.1 付給本公司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
付本公司;或者
6.1.2 以其他方式確保本公司已經收到此資金或證券。
6.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6.1條款在到期日付
款予或將證券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此獲授權:
6.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以履行
客戶對本公司之責任;或者
6.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履行客
戶對本公司之責任。
6.3 客戶於此確認,由於客戶未能按第6.1條款規定在到期日履行責任而
導致本公司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必須負責本公
司上述之支出。
7. 佣金及支出
7.1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該(等)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支付交易徵費和有關
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本公司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規
定之規則向客戶徵收任何此等徵費。
7.2 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並依照本公司不時已經通知他的收費率,支
付本公司關於賬戶內購入、出售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同時亦
須支付關於或關系賬戶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服務或證券的所有印花
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開支。
7.3 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為客戶按照
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有關之利
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的費用,以及
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內回扣的金錢。本公司
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提供代客戶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件
約束,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有關之利益,當中包括跟佣金有
關的任何利益或跟此等交易有關的類似費用。
8. 利息
8.1 除另有指明外,客戶承諾,隨時按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就賬戶
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本公司之任何債務,給本公司支付利息。倘
若本公司未有規定此等利率,則須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不時規定的
最優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並且必須
於每公歷月最後一天或應本公司要求支付。
9. 外幣交易
9.1 賬戶必須以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同意之其他貨幣為單位,倘若客戶指
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進行證券或外匯合約買賣,客戶必
須單獨承擔由有關貨幣兌換波動而導致之任何收益或損失。本公司
可以依照其全權決定之形式和時間兌換貨幣,以實行其在本協議下
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9.2 倘若客戶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給本公司付款,當本公司收到此等
款項時,此等款項必須是可以自由轉讓和即時應用的,並已經清繳
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開支。
10. 賬戶內之證券
10.1 至於客戶存放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並由本公司保管
之所有證券,客戶特此授權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一個有連系實體或客
戶之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者將此等證券存放在一個獨立賬戶作穩
妥保管,而該賬戶是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由本公司或本公
司的一個有聯繫實體與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
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10.2 客戶必須單獨承擔根據第10.1條款將任何證券交托本公司、本公司
的任何有連系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或中介人所產生之風險。
本公司和有關有連系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或中介人均無責任
就任何風險替客戶購買保險,購買保險之責任全屬客戶。
10.3 倘若存放於本公司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產生任何紅利、分紅
或利益,本公司須要先計出其代客戶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總
額之比例,然後將相同比例之利益撥歸賬戶(或者按協定付款給客
戶)。
10.4 倘若本公司蒙受任何跟存放於本公司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有
關的損失,本公司須要先計出其代客戶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
總額之比例,然後從賬戶扣減相同比例之損失(或者由客戶按協定付
款給本公司)。
10.5 除第6.2及10.6條款內所說明,本公司在未有獲得客戶根據客戶證
券規則所作出之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不得將客戶的任何證券
存放,移轉,借出,質押,再質押或為任何其它目的以其它方式處
理。
10.6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6(3)條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連
系實體處置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以履行由客戶或代客戶
對本公司、有連系實體或其它第三者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同時,
本公司擁有決定處置客戶那一種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之絕對酌
情權。
10.7 本公司有責任交付、保管或以客戶名義登記其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之
證券,只要本公司將跟原先存放於或轉讓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客
戶取得之證券具有相同等級、面值、面額和享有同等權益之證券交
付、持有或以客戶名義或客戶之代名人名義登記,則本公司算是已
經履行前述之責任(當然受期間可能出現的資本重組影響),但本公
司不須交付或歸還在數量、級別、面價、面額和附帶權益方面跟此
等證券完全一樣的證券。
11. 在賬戶內之款項
11.1 至於賬戶內持有的款項及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本公司有權將此
等款項全部存入一個或多個在香港的獨立賬戶,而每個該等賬戶須
指定為信托賬戶或客戶賬戶,並開設於一間或多間的認可財務機構
或證監會因應客戶款項規則第4條所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除非客戶
與本公司作出相反的協定,此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本
公司所有。
12. 新上市證券
12.1 倘若客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和為客戶或任何其他
人士的利益申請於聯交所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為了本公司的利
益,客戶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2.2 客戶應熟悉並遵從任何招股說明書及/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
有關文件內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
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
約束。
12.3 客戶茲向本公司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
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
監管機構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
12.4 客戶茲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本公司通過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
他方式)向聯交所和任何其他適合人士披露和保證,為受益予客戶或
客戶在申請中載明的受益人士,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
申請是客戶或本公司代表客戶作出唯一的申請或打算作出唯一的申
請。客戶確認和接受,就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請而
言,本公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發起人、承銷人或配售代理人、
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將會依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2.5 客戶確認,倘若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
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視為為客戶的
利益而作出的。
12.6 客戶承認和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變
化,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變更。客戶承諾會按
本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
本公司提供數據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陳述、保證和承
諾。
12.7 有關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為本公司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為本公司之其它
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12.7.1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和客戶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
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本公
司和其代理人毋須就該拒絕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
任;及
12.7.2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
理由而遭到拒絕,按第21條向本公司作出賠償。客戶確
認,客戶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
損失負上責任。
12.8 本公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本公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本公司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客戶兹此表明授權本公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本公司收到之所有金額,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本公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
13. 槓桿外匯交易
13.1 除本條第13條所載條文外,本協議其它部分的條文,也將適用於槓
桿外匯交易。倘本協議其它部分的條文與本條第13條有任何抵觸,
概以本條第13條為準。
13.2 客戶同意依照本公司的要求維持該保證金,並以現金、證券或按本
公司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在本公司確定的時間追加支付保證金,
以補償客戶或本公司代客戶就該保證金而應該支付的款項,或配合
本協議條款下代表客戶訂立或與客戶訂立(視乎情況而定)任何外匯
合約(縱使其估值日已經屆滿)而進行的任何其他付款。
13.3 支付任何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果本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時未
規定其他時間,則客戶應於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2個小時內(或按本
公司規定的更早時間)執行該要求。客戶亦同意於本公司要求時立即
全額支付其就本公司任何賬戶所欠之任何金額。凡就保證金所作的
首筆及隨後存款和付款,一律應為已過數的資金,且本公司有絕對
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13.4 縱然第13.2及13.3條已有規定,當本公司單方面認為按照第13.2條
提出支付額外保證金要求並不可行,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若不可行
是由於下列的轉變或發展有已經或可能出現:
13.4.1 本地、國際、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
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
成或本公司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商
品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13.4.2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
重影響客戶的狀況或運作。
本公司應被視作已經按照本公司決定的方式及/或金額提出保證金追
收,而該等保證金已經到期,客戶須實時繳付。
13.5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更改保證金要求。先前的保證金要求一律
不作為不變之先例,而經更改的保證金要求一旦被確定,應適用於
現有持倉以及受該更改所影響的合約下的新持倉。
13.6 為避免疑問,客戶如未按本公司規定的時間或其他時間應本公司催
促追加支付保證金或支付本協議下任何其他應付賬,本公司即有權
(並且無損其他權利)終止賬戶及/或將賬戶內任何持倉予以平倉(視乎
情況而定)而不必通知客戶,用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支付客戶欠
本公司的一切金額。用余的款項將退還客戶。
13.7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都不應解釋為取消或影響本公司根據第11條對任
何銀行賬戶所存任何款項或對該銀行賬戶所收到或獲支付的任何款
項可擁有的任何合法索償權、留置權或其他權利及補救權。
13.8 為避免疑問,如果客戶的任何賬戶出示借方結余,本公司無義務而
且不應被視為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特別地(但不
限於此),本公司允許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余,不暗指本公司有任
何義務在任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而客
戶對本公司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余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
響。
13.9 由第13.2條所述出現保證金不足情況時,至此等不足之數獲得填補
之時,期間客戶不得訂立新外匯合約(將客戶未平倉總額減少的外匯
合約除外)。
13.10 客戶明確確認,外匯匯率可在很短期間內反復波動,並同意本公司
以口述、電話或其它方式報價的任何匯價,對本公司均無約束力。
13.11 若以電話訂立任何外匯合約,有關的電話談話結束之時,即代表該
合約已經完成。
13.12 客戶可按照第4.4條發出指示,向本公司下達常設指令。客戶同意,
本公司僅會在本公司接納常設指令當日的營業時間內執行該常設指
令,若當日營業時間結束時,仍未訂立外匯合約,該指令即自動失
效。本公司對執行指令的匯價擁有最終決定權。
13.13 除非本公司對客戶另有通知,否則本公司訂立外匯合約,一律以當
事人身份進行。客戶同意:
13.13.1 任何外匯交易中的外匯因匯率波動受影響而產生的任何利
潤或虧損,將全部歸客戶所有,風險全部由客戶承擔;
13.13.2 在符合適用法律與規例的前提下,所有保證金均須以本公
司全權酌情決定要求的貨幣及數額繳交;及
13.13.3 當此等外匯合約平倉時,若有關外匯合約的申算貨幣有別
於賬戶申算貨幣,本公司將根據貨幣市場當時適用於該等
貨幣之間兌換的匯率,全權酌情釐定一匯率,以該賬戶申
算貨幣,在賬戶內扣除款項或將款項存入賬戶(視乎情況
而定)。
13.14 若本公司為客戶執行外匯交易而產生應歸客戶所有的利潤,本公司
須將此等利潤數額存入賬戶。若本公司為客戶執行外匯交易而產生
應歸客戶所有的虧損,本公司須從賬戶扣除此等虧損數額。上述此
等收益或虧損,須由本公司參照第13.19條所載准則釐定,不得異
議。
13.15 於各外匯合約估值日,或於外匯合約平倉時,客戶及本公司均毋須
就雙方根據外匯合約議定交付的外匯,進行實際交付。客戶可收取
實際交付的外匯,但須於實際交付日期前最少兩個營業日,向本公
司發出書面通知。若客戶要求實際交付外匯,將須支付本公司不時
規定的收費。客戶可隨時平倉,結束任何未平倉合約(縱使外匯合
約估值日已經屆滿)。客戶應得的任何利潤須存入賬戶,客戶的任
何虧損則從賬戶扣除。客戶承諾,倘保證金額不足以彌補須從賬
戶扣除的任何款項,則客戶將於本公司提出催繳時,立刻將此等款
項,連同按本公司全權酌情釐定的利率所計算的利息,一並歸還予
本公司。
13.16 由有關外匯合約估值日至平倉日期間(包括估值日但不包括平倉
日),本公司與客戶各自須向對方支付的利息如下:
13.16.1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的利息,按應付款項的貨幣,就該應
付款項,按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該貨幣的適用扣款利率計
算;及
13.16.2 本公司須向客戶支付的利息,按應付款項的貨幣,就該應
付款項,按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該貨幣的適用存款利率計算。
按上述提供的所有利息,須按已過去的實際日數累計(如屬港元,一
年作365日計算;如屬港元以外貨幣,一年作360日計算),每月存
入賬戶或在賬戶扣除。根據此等條件和條款須支付的款項,倘到期
未獲支付,須由到期日起計息,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利率由本公
司不時釐定。
13.17 倘本公司行使第14條所賦予的權利,將客戶於本公司的賬戶內的所
有或任何持倉予以平倉,本公司須訂立外匯數額足夠將上述未平倉
合約平倉的平倉合約,借以將上述合約平倉,而客戶謹此不可撤回
地委任本公司為代理。本公司須自行判斷,決定外匯合約的平倉價
位。在符合適用法律與規例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將某
一份外匯合約平倉或將多份外匯合約一並平倉。
13.18 根據遵照證監會操守准則第12.2(a)段而制定的政策,本公司的僱員
及代表,可從事本身的合約買賣。
13.19 本公司須於營業時間內,不時按市值計算客戶的未平倉合約,有關的
外匯價格由本公司參照具信譽財經信息服務機構報述的現價而釐定。
13.20 客戶同意,倘證監會根據適用規則規例採取行動或任何其它原因,
致令本公司就未平倉合約進行買賣的能力受到削減或限制,則客戶
可能會因而受到影響,而在此情況下,客戶或須將設於本公司的未
平倉合約予以減少或平倉。
13.21 客戶同意,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有關槓桿外匯買賣的任何爭議,將
遵照《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買賣)(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4. 違約事件
14.1 下述任何一件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4.1.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給本公司之按金、
保證金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給本公司,或者未有按本協議
將任何文件呈交本公司或將任何證券交付本公司;
14.1.2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該(等)交易
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例和規則;
14.1.3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
類似的法律程序;
14.1.4 客戶之死亡(作為自然人);
14.1.5 針對客戶征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
序;
14.1.6 客戶在本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向本公司作出之任何陳述或保
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14.1.7 客戶(為一公司或合伙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
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
再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果;
14.1.8 出現任何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
權利之事件;
14.1.9 本公司已經向客戶作出最少2次任何催收保證金要求,惟不
管甚麼理由,並不能夠直接與客戶取得聯絡;
14.1.10 本公司收訖有關任何客戶指令或指示及/或任何外匯合約之
有效性的任何爭議的通知;
14.1.11 任何外匯合約的持續履行及/或本協議的持續履行成為不合
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聲稱為不合法;
14.1.12 倘於任何期間,適用於任何外匯合約下之相關貨幣的通行
匯率與客戶持倉逆勢而行,而本公司認為客戶存放於本公
司的保證金並不足夠;及
14.1.13 倘於任何期間,外匯合約的價值跌破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斬
倉保證金水平。
14.2 若果出現違約事件,不但不會影響本公司針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
權利或補救方法,而且本公司有權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而採取
下述行動:
14.2.1 即時終止賬戶;
14.2.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14.2.3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
諾;
14.2.4 終止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全部合約;將任何或全部
外匯合約予以平倉;從有關該(等)交易所購入證券,平客戶
之空倉,或者受第10.5及10.6條所制約下在有關該(等)交易
所出售證券,平客戶之任何長倉;
14.2.5 受第10.5及10.6條所制約下,出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
或部分證券,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來清繳欠本
公司之一切未償還余額;及
14.2.6 按照第16條款結合、並合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賬戶。
14.3 依照本條款作出任何出售或斬倉時:
14.3.1 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本公司已經作出合理的
努力,以當天市場提供的價格出售或處置部份或全部證券
及/或將任何外匯合約或其任何部份平倉或斬倉,本公司則
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
14.3.2 本公司將自行判斷,決定何時沽出或處置部份或全部證券
及/或將任何外匯合約或其任何部份平倉或斬倉,如因此導
致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4.3.3 本公司有權以現價為自己取得或將部分或全部證券售予或
轉讓給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及或將任何外匯合約或
其任何部份平倉或斬倉,而不須為種種原因導致的損失負
責,亦不須交代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的
任何利潤;及
14.3.4 倘若出售所得淨收益或斬倉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本
公司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本公司任何差額。
15. 出售收益
15.1 受第10.5及10.6條所制約下,按第14條款替賬戶作出的出售或斬倉
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余額必須支付給客戶或其指定
的第三者:
15.1.1 支付本公司轉讓或出售賬戶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
善此等證券或財產之業權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法律
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5.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15.1.3 償付本公司,客戶拖欠、欠下或承擔的一切款項和法律責
任;
15.1.4 償付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客戶拖欠、欠下或承擔
的一切款項和法律責任。
15.2 受客戶款項規則所制約下,盡管出售證券之權力尚未產生,或者本
公司簽訂本協議之後可能曾經給客戶支付任何分紅、利息或其他款
項,任何該等證券倘若產生本公司可以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分紅、
利息或其他款項,本公司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的出售收益而作出分
配。
16. 抵銷、留置權及賬戶之並合
16.1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一般留置權、抵銷權
或相類權利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的額外附加,對於客戶交由本公
司代管或在本公司內存放之所有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申算款
項及其他財產(不論是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所有)的權益,本
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因
進行證券買賣或其它原因而對本公司及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
負上的所有責任,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司、海
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
有限公司及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6.2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一般留置權或相類權
利及受適用的規則與規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
證券規則所制約的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的額外附加,本公司可以
為自己及作為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之代理人身分,在不通知
客戶的情況下,隨時組合或合並客戶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公司內
任何公司開立的任何或全部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並活動可以個別地
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以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之以任何貨
幣申算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讓予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公
司內任何公司,用以解除客戶之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
法律責任是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
同或分別的。
16.3 在不限制或改變本協議一般條款及受適用的規則與規例,當中包括
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所制約的前提下,本公司可
以不發通知,在客戶任何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一切或任何款項或財
產,而此等賬戶是指客戶任何時候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
何公司開立之賬戶。
17.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7.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
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
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7.2 客戶授權本公司:
17.2.1 組合或合併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所維持的任何
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
其它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
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
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
實、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
分別的;及
17.2.2 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
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7.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17.2條的
任何行動。
17.4 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
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它授權或權利。
17.5 受第17.7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
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之日起
計有效。
17.6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
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它地址,發出書面通
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
到該等通知後之14日起計。
17.7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14日之前,向
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此
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此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續期,此常設授權應當作
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18. 電子服務
18.1 除非另有說明,本條之規定乃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之附加且並不損
害該等其他條款。
18.2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且客戶根
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服務,而上述條款和條
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的通知、信函、出版物或其他文件予以修
訂、修改或擴展。
18.3 客戶可以隨時指示本公司以其代理人的身份透過電子服務為賬戶存
入、購買及/或出售證券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戶處理證券、應收款或
款項。
18.4 客戶同意,客戶為本協議項下電子服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將會對
本公司發給的交易密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18.5 客戶承認並同意對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所有買賣指示自行承擔全部
責任,並進一步承認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頁以及
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均為本公司專有。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和不會
嘗試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修改、破解編程、以反向編程破解、破
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
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的任何部分,亦不會嘗試在未獲授權的
情況下使用上述任何部分服務。倘若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上述承諾
和保證或本公司於任何時間合理懷疑客戶已有上述違反時,客戶同
意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即時終止客戶的任何和所有賬戶,客戶亦承
認本公司可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在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從事
本段所載任何上述行動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18.6 當本公司允許客戶在線上開立賬戶時,除需透過互聯網填妥並交回
本協議之外,客戶同意向本公司補交填妥並簽署之本協議(包括賬戶
開立表格、客戶資料表、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和任何由客戶就賬戶
授予本公司的授權)之書面文本。
18.7 除非客戶的賬戶有足夠的已結算款項、證券或其他本公司所接受
的資產以交收客戶的交易,且在本公司收到第18.6條所述的文件之
後,否則本公司不會執行客戶的任何交易指示,但本公司與客戶另
訂協議者除外。
18.8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本公司以電子或書面形式發出的信息,表示
收到或確認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為已收到
或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
18.9 客戶承認並同意,作為使用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的一項條件,倘
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會即時通知本公司:
18.9.1 客戶已經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但並無收到指示編
號或對買賣指示或其執行的准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
還是口頭方式作出);
18.9.2 客戶收到一項客戶並無發出指示的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
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或有類似衝突;
18.9.3 客戶獲悉任何人士正在進行或嘗試進行第18.5條所述的任
何行動;
18.9.4 客戶獲悉有未獲授權而使用客戶交易密碼的情況;
18.9.5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到困難;及
18.9.6 客戶丟失SIM卡。
18.10 客戶同意在輸入每個買賣指示之前會加以覆核,因為買賣指示一經
作出,便可能無法取消。
18.11 客戶同意本公司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服
務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
於本公司故意失責違約或重大疏忽所導致。客戶進一步承諾,對因
使用電子服務可能使本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於本公司要求
時如數作出賠償,但該等損失或損害是在客戶所能控制範疇以外則
除外。
18.12 客戶承認,倘若客戶的電子服務的通訊方法暫時無法使用,客戶仍
可在此期間內繼續操作有關賬戶,但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宜時不
時取得核證客戶身份的有關資料。
18.13 客戶承認,該(等)交易所和一些機構對其等提供給數據傳送各方之
一切市場數據擁有所有權益和權利,並同意不會採取任何可能對上
述權益和權利構成侵權或侵犯的行動。客戶亦理解本公司不會保證
該等市場數據或任何市場資料(包括透過電子服務提供給客戶的任何
資料)的及時性、次序、准確性或完整性。本公司對下述事項所引起
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1)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
息的不准確性、錯誤或遺漏;(2)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之傳送或交
付延誤;(3)通訊中斷或阻塞;(4)不論是否由於本公司的行為所致之
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的無法提供或中斷;或(5)本公司無法控制的
外力。
19. 風險披露聲明
19.1 客戶知悉,證券價格可能時有波動,且波幅甚大。任何個別證券之
價格均可能出現起跌,且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
此,買賣證券有時不但毫無利潤,更反而蒙受損失。客戶准備承擔
此風險。
19.2 客戶確認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
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
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確認並明白客戶只應在審
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
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它熟悉投資技巧
的投資者。客戶確認並明白客戶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數據只可以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
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本分條並非旨在
披露一切有關創業板所涉及之風險及其它重要事項。客戶明白及確
認在開始任何有關創業板交易之前,客戶承諾其已就在創業板上買
賣證券作出研究及研習,並且確認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
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
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9.3 客戶確認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
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
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
產的相同保障。
19.4 客戶亦知悉,將證券交予本公司、其有連系實體或其代理人保管,
均存在風險。例如,當本公司持有客戶證券期間,變成無力償債,
客戶可能遲遲不能取回證券。客戶准備接受此等風險。
19.5 客戶亦明白並確認下列各分條:
19.5.1 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本公司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
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
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
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19.5.2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
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
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
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
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19.5.3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客
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
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
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19.5.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第19.5.2條所指明的
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
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
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客戶闡釋
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19.5.5 倘若客戶簽署第19.5.2條所指明的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
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
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
公司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
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本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
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9.5.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
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
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第19.5.2條所指
明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19.6 倘若本公司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部所述的違約且合資格客戶因
此遭受金錢損失,合資格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之賠
償基金索償,但該索償行動必須受賠償基金不時規定之條款限制。
合資格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應限制在證
券及期貨條例及其規則與規例所規定的範圍。
19.7 客戶承認並接受倘若其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客戶將會承受
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發生故障的風險。任何系統發生
故障的後果可能使客戶的指示不能按其指令執行或者根本沒有被執
行。
19.8 客戶承認並接受,由於無法預計的通訊阻塞或其他原因,電子傳送
不一定是一種可靠的通訊方法。通過電子工具進行的交易,在傳送
和接收客戶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會出現延遲,在執行客戶指示時會出
現延遲或以不同於客戶發出指示時的價格執行其指示,通訊設施亦
會出現故障或中斷。客戶還需承擔通訊中之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
指示發出後通常不可取消。
19.9 客戶承認並接受,假如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
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
的賬戶之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
任何差異或錯誤。
19.10 客戶承認並接受,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
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明白及
知悉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咨詢交易商的意見
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
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
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19.11 倘客戶希望根據本協議在聯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客戶
承認並認識到,由於該等交易須遵從其他交易所的規則、條例和適
用的地方法律(而非聯交所的規則),客戶在交易中得到的保護可能
在程度和類別方面與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條例和香港法例所提供
的保護截然不同(客戶承認並認識到(但並不限於),倘客戶在聯交所
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中蒙受金錢損失,客戶將不享有按證
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項下所賦予的索償權利)。
19.12 槓桿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大。客戶同意,客戶所蒙受的虧
損可能超過客戶首筆保證金。即使作出「止蝕」或「限價」等備用
指令,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原先預設的數值。此等指令可能受
市場情況影響而無法執行。客戶同意,客戶可能會被要求在短時間
內存入額外保證金。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內提供所需款項,客戶即會
被平倉。客戶賬戶內所出現的任何虧損餘額,仍將由客戶負責。因
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審慎考慮此等買賣是
否適合客戶。
19.13倘若透過網站取覽的方式獲提供交易文件(下稱 “電子易結單服務”),客戶確認已明白及接受以下風險及事宜:
19.13.1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 “電子易結單服務”;
19.13.2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19.13.3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電子易結單服務”;
19.13.4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交易文件已上載本公司網站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19.13.5客戶如欲撤銷同意以透過網站取覽的方式獲提供交易文件,須按照本公司的要求給予事先通知;
19.13.6客戶如要取得不可再透過本公司網站取覽及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列印本,或須繳付合理費用;
19.13.7 客戶如已更改指定電郵地址,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公司;
19.13.8 客戶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後,應從速查閱登載於本公司網站的交易文件,以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現任何錯漏並向本公司提出指正;及
19.13.9 客戶應把交易文件的電子版本儲存於本身的電腦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20. 陳述及保證
20.1 客戶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及保證:
20.1.1 (若果客戶是一法團)他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成
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行為能力來承擔及履行本
協議內屬於他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主管
機構恰當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之
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20.1.2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
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
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分受約束之
範圍;
20.1.3 除非向本公司作出相反的書面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
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第三者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
20.1.4 除了根據客戶與本公司集團公司之任何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
生的、屬於該間本公司集團公司之抵押品權益,一切由客戶
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賬戶之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
妥當之業權,客戶並擁有此等證券之法定及實益業權;
20.1.5 「客戶資料表」內的資料或由客戶或授權人士代客戶就賬
戶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均是完整、真實和正確的。在
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本公司有權依賴上
述資料;
20.1.6 客戶對根據此等條款和條件所顧及到的各類交易的性質、
對其是否合適及當中所涉風險表示理解,並具充足經驗,
能夠評定該等交易是否合適;
20.1.7 客戶將訂立的每一份外匯合約,乃純粹依賴其本身對未來
貨幣及市場走勢或該等交易所涉利益或風險的判斷而訂
立,而非依賴本公司就此提供的任何建議或觀點;及
20.1.8 客戶或其代表替其訂立此等條款和條件,將以當事人而非
受託人或代理人身份訂立外匯合約。
20.2 若客戶是以其客戶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托、以
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
意就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
而言,須遵守下列規定:
20.2.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
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
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
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
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
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0.2.2 (a) 若客戶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托進
行交易,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
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該
計划、賬戶或信托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
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若客戶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托進
行交易,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托進行投
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
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
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
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
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若客戶是一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托,
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
撤銷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托進行投
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
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
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
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
發出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
料。
20.2.3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
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
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之
客戶取得第20.2.1及/或20.2.2分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
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即行要求或促
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20.2.1及/或20.2.2分
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客戶之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
予香港監管機構。
20.2.4 上述條款即使在本協議書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20.3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之
履行或執行而要求的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20.4 倘客戶沽售任何並非其所有之證券(即賣空),包括客戶為沽售而借入
證券,則客戶必須通知本公司。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客戶向本公
司提供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該等確認書、證明文件及保證,以證明客
戶在賣空前確有可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且為即時可供
行使及無條件)之權利,否則本公司將不會接納賣空指示。
20.5 客戶同意,在未取得本公司同意之前,不會質押或抵押組成任何賬
戶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或者出售、授贈優先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
處置該賬戶內之任何證券或款項。
20.6 本公司及客戶承諾,倘若本協議所提供之數據有任何重大變動,將
通知對方。本公司及客戶尤其同意:
20.6.1 倘本公司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本
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則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
動;及
20.6.2 客戶將通知本公司有關其姓名及地址之任何變動,並按本
公司合理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21. 法律責任和彌償
21.1 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疏忽
或其他責任)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
21.1.1 本公司遵行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即使客戶是聽取
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推薦、忠告或意見
後發出該等指示;或者
21.1.2 出現不受本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合理
控制或預期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
於,通訊設備中斷、故障、失靈或障礙引致之買賣指示傳
送延誤,電子、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
獲授權使用交易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
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
以及罷工;或者
21.1.3 本公司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者
21.1.4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21.2 在不規限上述第21.1分條概括性之前提下,本公司、其任何董事、
僱員或代理人均不負責(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蒙受的任何損
失、開支或損害,即出於或指稱出於或涉及電子服務之不便、延遲
或未能運作,或本公司執行客戶給本公司之任何指示的延遲或指稱
延遲或未能執行上述指示所產生的損失、開支或損害,即使本公司
曾獲勸告可能會出現上述損失或損害。
21.3 客戶承諾就本公司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費用、索償、
要求、損害和開支,彌償本公司和使之獲得彌償,前述各項指的是
那些由於或關於任何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
於本公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任何的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
有作出的事情而引起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客戶
亦同意即時支付本公司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遭致的所有賠
償、費用和開支(根據全數彌償基准計出的法律費用)。
21.4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
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本公司及其高級僱員、
僱員和代理人和使之獲得彌償,當中包括本公司為了追討任何客戶
欠下本公司之債務或關於結束賬戶而承擔的任何合理的和必需的費
用。
21.5 上述條款即使在本協議書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22. 通知、成交確認書和結單
22.1 送交該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客戶賬戶之結單、通知及任何其
他通訊文件,可根據該客戶(該客戶開立之賬戶如屬於聯名賬戶,
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的話,則此處乃指賬戶開立表格中之首名人
士)在賬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內所載,或今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之其他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交予該客戶;所有文件無
論是用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
或投寄,或由傳遞機構收妥後,不論該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視作
送達論。
22.2 本公司執行客戶買賣指示後發出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賬戶
結單均具決定性。經由郵遞或其他方式發出後二日內,如客戶沒有
以書面按照賬戶開立表格內所載地址(或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之其他
地址)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即視作已由客戶接納論。
22.3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並不
限於,成交確認書和客戶賬戶結單,若是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
方式以電子設備發出,於信息傳送後即視作已發出或發給客戶論。
23. 寬免及修訂
23.1 本公司可以經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列明下述變更後,酌情決定修
訂、取消或更替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增補任何新條款。除非本公司
在發出此等通知書後十四日(指除週六及周日外一般香港銀行營業
日)內收到書面反對通知,否則,客戶將被視作接受本協議上述的變
更。
24. 聯名客戶
24.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24.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
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
而言;
24.1.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
事;
24.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
因未被約束,客戶之每一位均受約束;及
24.1.4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
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
一位的法律責任。
24.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
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
士名下,但本公司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客
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
死訊時,必須馬上書面通知本公司。
25. 利益衝突
25.1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僱員或僱員均可以為其本人(等)或為本公司
集團公司之任何公司經營買賣交易,惟必須受任何適用法規之規定
所規範。
25.2 本公司可以買、賣、持有或交易任何證券或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的
立場,不管本公司是為自己或代其他客戶辦事。
25.3 本公司可以將客戶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進行配對。
25.4 即使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持有證券或以包銷商、贊助商或其他身
分牽涉其中,本公司仍然可以進行該等證券之交易。
25.5 在上述任何事件中,本公司無須為獲取的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
釋。
26. 終止
26.1 在不損害第14、20.2和21條款規定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
直至本協議書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日(指除週六及周日
外一般香港銀行營業日)之事前書面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6.2 客戶根據第26.1條發出終止通知不影響本公司在實際收到通知前根
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
26.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可能已經產生但仍未履行的指令或任何法
律權利或責任。
26.4 縱使第26.1分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
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26.5 本協議第20.2、21、22、29.3、30及31條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將仍
然有效。
27. 可分割性
27.1 本協議的每條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與其他條款相分離,倘
若此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
行,其他條款概不受任何影響。倘若任何條款之部分字句若不刪除
即會令該條款無效的話,則在適用該條款時,該等字句應視作已被
刪去。
28. 可轉讓性
28.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私人代表(視乎何者
適用),並使之受益,但是,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
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在本協議內之任何權利或義
務。本公司可將其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予任
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9. 一般條款
29.1 客戶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
個人之信用狀況)或查核客戶之情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
標。
29.2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會使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代表其他
人士或自己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項。
29.3 在本公司與客戶交易時,本公司將會時常以只有客戶本身為本公司
之客戶,及客戶在各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份為準則。如若客戶代表
其它人士進行交易,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它人士,該人
士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戶,並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客戶代
表進行交易的任何其它人士沒有或將不會負有任何責任。客戶特此
確定並同意客戶應獨自承擔解除因代表任何其它該等人士依照及根
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
29.4 雖然客戶期望本公司對賬戶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客戶特此明確同
意,本公司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
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合法要求或規例
之要求披露賬戶之一切資料。
29.5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是最關
鍵之要素。
29.6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
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
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
權。
29.7 客戶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過本協議中英文本,本公司已經用客戶明
的語言向其完全解釋了本協議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
束。
29.8 倘若本協議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客戶
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本為准。
30. 管轄法律
30.1 本協議和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
轄,並按之解釋。
30.2 在本協議所產生或有關之一切事項方面,客戶特此表明願意受香港
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制約。
31. 仲裁
31.1 在本公司全權選擇和絕對斟酌決定前提下,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
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之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
約,應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
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
裁地點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員為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本協議日有效之該中心仲裁
程序(包括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外之補
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附件1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1.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一直致力為客戶提供最佳之服務。
2.要達到此一目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利用客戶的資料,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途徑,獲得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我們亦明白到客戶對於其個人資料的使用非常關注。
3.保護客戶資料乃是我們一直認真處理的事項。因此,海通國際證券集團訂立了以下守則,矢志承諾對客戶的資料保密。
4.個人名義的客戶必須不時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個人資料(「資料」),以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述用途。有關客戶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可用作以下用途:
— 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 進行信貸審查;
—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貸審查;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設計供客戶使用之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 向客戶推廣金融服務及相關產品(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第6款);
— 釐定拖欠客戶或客戶拖欠之債務金額;
— 根據任何法例或規例之規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及
— 與任何前述部份有關之任何用途。
5.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之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將會保密,但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亦是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向客戶提供服務、產品及資料之條件:
— 任何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有關其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繳款或其他服務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 監管或司法當局及其他有關政府或法定機構;
— 任何有責任為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海通國際證券集 團以內承諾保持此等資料機密之公司。
—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內公司之間對客戶之資料使用,須依據嚴格之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
— 我們約束僱員完全遵守該等標準、政策及法律。
— 除為了進行業務、遵守適用法律、保護免受欺詐或作出我們認為可能符合客戶利益之產品及服務優惠外,我們不會將有關客戶的資料分發予其他公司。我們亦可依據適用法律向監管當局及執法人員提供資料。
— 我們訂立了極高標準,以保護客戶的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更改或破壞。
6.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我們擬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我們須取得閣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第VIA部引入關於取得閣下同意的具體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務請閣下注意:
a.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不時持有的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由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用於直接促銷;
b.以下服務、產品及標的類別可作推廣:
i.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ii.有關上文第6(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由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的聯營夥伴提供有關上文第6(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iv.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資助;
c.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
ii.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聯營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v.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外,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亦擬將以上第6(a)款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6(c)款所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時使用(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能就此獲發或不獲發酬金),而海通國際證券集團須就此用途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如閣下不希望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使用或提供閣下的資料予其他人士作上述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發出書面通知(郵寄地址載於下文本通知第9款),以行使閣下拒絕參與直銷活動的權利。
7.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進行以下活動:
a.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他資料,與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資料(或其他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以下用途:
— 信貸審查;
— 資料(或其他資料)核對;
— 提出或核對資料(或其他資料),該等資料可能用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動;
b.將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轉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論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
8.根據及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款,每位客戶均有權:
a.檢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及是否有權使用此等資料;
b.要求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更改有關客戶之任何錯誤資料;及
c.確定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資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獲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種類。
9.查閱及/或改正客戶所提交之任何資料的要求送交以下地址: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德輔道中189號
李寶椿大廈22樓
《客戶服務部》收
或致電3583 3388。
10.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索取查閱之申請收取合理費用。
11.在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客戶之資料只會用於進行本身業務的合法用途,以提供優質服務,及進行產品設計及優惠,從而顯示我們明白客戶及其需要。
12.隨著我們會在新科技年代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和服務,我們會繼續竭力確保客戶的資料會被正確使用及受到適當保護。
附件2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的FATCA政策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美國」)頒布由2010年3月18日起生效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美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於2014年訂立的政府間協議,香港金融機構須向稅務及/或其他政府機關申報客戶的某些資料,並在若干情況下對客戶美國來源的固定、可審定、年度或定期性收入預扣稅款。
為符合有關FATCA及其他相關規例的監管規定,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實施本附錄載列的條款和條件,以規管客戶與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間的相關權責。
1.私隱豁免
1.1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向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和美國財政部)披露及提交由客戶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以符合FATCA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
1.2客戶也確認,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並不一定會將其按照適用法規披露或提交所需資料一事通知客戶,客戶也同意不會要求海通國際證券集團須在其向有關機關披露或提交資料之前或之後向客戶作出上述通知。
2.提供資料的其他保證
2.1為符合FATCA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客戶承諾及時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在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不時指定的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賬戶開立表格以及相關報稅表上填報的個人/機構資料。
2.2客戶須確保根據第2.1條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確、完備及準確,並無誤導成分。
2.3客戶也承諾,如根據第2.1條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時候更改或變得失實、不完備、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客戶將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30天內)通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並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所需的最新資料。
2.4如海通國際證券集團要求,客戶須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30天內)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所需的額外或替代證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期滿失效的報稅表(如有)的替代報稅表、客戶的書面國籍聲明、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書及私隱條例的豁免。
2.5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有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第2條要求提供的資料,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更改客戶賬戶的FATCA狀況、暫停客戶賬戶的交易活動、預扣客戶賬戶內的資產、取消客戶賬戶或出售賬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2.6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將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資料私隱政策保留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3.預扣稅款的授權
3.1客戶授權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在其按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出現以下情況時,預扣客戶賬戶內的所有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賬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a)客戶未能及時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或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不是最新,準確或完整的,使得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無法確保其能持續符合或依從FATCA的規定;
(b)客戶的FATCA狀況被界定為不合作或不合規海外金融機構;
(c)並無可靠證據可將客戶視為已獲豁免遵守FATCA或其他相關規例的預扣稅規定;
(d)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機關規定徵收預扣稅;或
(e)為符合FATCA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而必須或適宜預扣稅款。
4.彌償
4.1客戶同意彌償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及其董事、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就以下情況而產生或據此針對獲彌償人士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申索、訴訟、要求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前述任何情況提出爭議或抗辯而產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開支):
(a)客戶違反或被指違反本附錄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不論是出於客戶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b)客戶及/或客戶賬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FATCA或任何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
但如有關損失或損害賠償是出於獲彌償人士的故意失責或欺詐則另作別論。
4.2客戶承諾對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為符合FATCA及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的規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產生的任何處事程式或調查提供協助。在這情況下,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如得知出現上述處事程式將通知客戶,除非適用法規禁止則另作別論。
4.3如客戶根據本條款向獲彌償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須扣除或預扣稅項,就該須扣除或預扣稅項的應付款項,客戶應增加該款項至確保,在需要扣除或預扣後,獲彌償人士於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減,預扣或支付無任何賠償責任)的淨款額相等於獲彌償人士在應或未扣減,預扣或付款前的應收款項。
4.4儘管客戶不再是賬戶持有人或終止任何賬戶,客戶應繼續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
5.納入條件和條款
5.1本附錄須視作納入有關客戶賬戶的條件和條款作為當中的一部分,並可由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按其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作出修訂。如條件和條款與本附錄有任何衝突或抵觸,一概以本附錄的條款作準。
5.2除非另行訂明,否則本附錄所用詞彙與有關客戶賬戶的條件和條款所界定詞彙具有相同涵義。
6.語言
本附錄以中英文書寫,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准。
附件3: 滬港通補充文件
1.定義與釋義
1.1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則現金賬戶及槓桿外匯交易賬戶條款和條件(「海通現金賬戶條款」)所界定的詞彙用於本補充文件時應具相同涵義。
1.2本補充文件內,除非文義另有規定,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適用規定」指香港及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及其他監管文件,包括滬港通規則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及/或限制(以不時發布及/或修訂者為準)。
「現金」指本公司根據本補充文件條款以離岸人民幣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為結算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而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就滬港通而設置的任何系統。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通證券」指聯交所接納的任何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滬港通合資格證券名單,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買賣。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中華通證券」亦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成本」包括成本、支出及開支,例如諮詢法律意見所涉及的費用。
「《客戶身份規則》」指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載的客戶身份規則或證監會頒布的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 。
「中證監」指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損失」包括各類損失、損害、付款要求、申索、負債及成本。
「中國內地」就本補充文件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北向交易」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離岸人民幣」指中國內地以外地區一般匯市交易所用的人民幣。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外管局」指中國內地國家外匯管理局。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聯交所接納的任何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滬港通合資格證券名單,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沽售而不能購入。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指上交所為實行滬港通而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準。
「上交所上市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準。
「上交所規則」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及上交所的業務及交易類規則和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改版本為準。
「滬港通」指由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推行或即將推行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讓兩地市場的投資者可透過當地市場買賣在對方市場上市的指定股本證券。
「滬港通監管當局」指提供有關滬港通的服務及/或監管滬港通及相關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聯交所(及其相關附屬公司)、香港結算、中國人民銀行、中證監、外管局、上交所、中國結算及對滬港通具有管轄權或對此負責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理處或監管當局。
「滬港通規則」就滬港通而言,指任何滬港通監管當局就滬港通或涉及滬港通的任何活動而不時頒布、發布或採用的針對相關市場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或其他監管文件。
「補充文件」指海通現金賬戶條款的本滬港通補充文件。
「稅項」包括:
(a)以任何名義催繳、徵繳、徵收或評定的任何稅項、徵稅、稅款、扣減、收費、徵費、預扣款或關稅(包括預扣稅、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銷售稅、消費稅、印花稅及交易徵費或任何類似的稅款或徵稅);及
(b)對上述項目或就此評定、收取或徵收的各類利息、罰金、收費、罰款或費用或其他款項(包括因拖欠任何付款而產生的款項)。
「交易日」指可透過聯交所收取及傳遞北向交易買賣盤訂單的系統進行買賣的日子。
2.適用範圍
本補充文件附加於但不影響海通現金賬戶條款及客戶與本公司之間協定的任何適用條款。本補充文件適用於客戶透過本公司買賣滬港通下任何中華通證券。如本補充文件與海通現金賬戶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之處,概以本補充文件為準。
3.客戶聲明
客戶確認,由於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特此聲明其(i)並非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或登記的法律實體;及(ii)將僅以中國內地以外地區的資產進行北向交易投資。
4.符合適用規定
4.1買賣中華通證券受適用規定規限。
4.2本公司在接獲一切所需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前並無責任行事,但本公司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公司如此行事,本公司有權採用其為符合任何適用規定、其政策及/或市場慣例而酌情認為必需或合宜的任何有關買賣滬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程序或規定。即使本公司不如此行事或因本著真誠行事而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亦不影響本公司享有的權利。
4.3如客戶提交的任何指示不符合(或本公司合理相信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或其政策,本公司可酌情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5.落盤
本公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訂單。本公司概不對客戶試圖提交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訂單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6.交收、貨幣換算及指示
6.1北向交易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客戶的賬戶內並無足夠離岸人民幣結算北向交易任何中華通證券買盤訂單或履行涉及滬港通的其他付款責任,客戶授權本公司將名下任何賬戶內以其他貨幣列值的資金兌換成離岸人民幣以交收滬港通證券,但進行任何上述交收前如無有關資金(或有關資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可兌換成足夠的離岸人民幣),則可能導致延遲及/或未能進行交收,在此情況下客戶未必能購入或轉移相關中華通證券。
6.2儘管海通現金賬戶條款可能另有規定,如根據或因應本補充文件而須進行貨幣換算,有關貨幣換算可由本公司在未經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本著真誠按照本公司合理認為適合的匯率自動進行。客戶須就任何上述換算所產生的任何差額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6.3客戶放棄其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以欠款貨幣以外幣種支付任何款項的權利。如本公司接獲以欠款貨幣以外幣種支付的款項:
(a)本公司可未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按其合理認為適合的日期及匯率將有關款項換算為欠款貨幣。本公司可從中扣除其因貨幣換算而產生的成本;及
(b)客戶履行其以欠款貨幣付款的責任,僅以本公司扣取換算成本後從換算所得的欠款貨幣金額為限。
6.4客戶必須符合關乎本補充文件及北向交易的一切適用外匯管制法律及規定。
6.5如本公司認為截至適用截止時間(以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時間為準)前客戶的賬戶內並無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認為出現或可能出現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本公司可酌情拒絕客戶的賣盤訂單。客戶須就任何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6.6本公司可因應聯交所及/或上交所要求而拒絕客戶的買盤或賣盤訂單。本公司概不對聯交所及/或上交所的任何上述要求以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6.7如本公司因出現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所有通訊連結中斷或失靈)以致無法執行客戶的訂單取消要求,客戶仍有責任就已對盤及已執行的訂單履行交收責任。
6.8本公司概不對依照客戶指示進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不可通過反向操作沖抵任何交易,客戶亦須注意滬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檢查規定及回轉交易限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客戶補救錯誤交易的能力。
7.沽售權限
在下述情況客戶授權本公司沽售或安排出售本公司代其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
(a)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從上交所或其他滬港通監管當局接獲指示,要求客戶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中華通證券;
(b)本公司認為客戶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適用規定;或
(c)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中華通證券的時間超出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指定期限。
8.滬港通交易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8.1除非適用規定禁止本公司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責任,或如有關損失是因本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當行動而直接導致,否則本公司概不對因本補充文件或任何北向交易(包括因提供任何滬港通相關服務、有關服務暫停或運作失當、任何電子付款轉賬安排延誤、任何指示未能或延遲執行、任何通訊系統中斷或失靈、延遲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無論因何故導致損失,即使有關損失可合理預期或本公司已獲告知可能招致有關損失,本條文仍然適用。
8.2在適用規定許可的最大範圍內,客戶須就本公司因客戶買賣滬港通下的中華通證券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導致的所有程序及/或稅項合理產生的任何損失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及應要求向本公司付款。
8.3為清楚起見,本第8條乃額外附加於海通現金賬戶條款第21條(法律責任和彌償)及任何其他本補充文件、海通現金賬戶條款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有關免除或限制本公司法律責任和彌償保證的條文。
9.雜項條文
9.1客戶同意按照不時更新、修訂及/或替代的滬港通規則而應本公司合理要求簽立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及提供任何必要材料及/或資料,讓本公司可履行其於本補充文件下的責任及義務。客戶如未能符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本公司暫停向該客戶提供滬港通服務。
9.2在不影響海通現金賬戶條款的前提下,客戶確認本公司可為符合適用規定而使用客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並可根據適用規定將客戶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保留其認為適合的一段時間。
9.3本公司保留權利按照海通現金賬戶條款第23條(寬免及修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以更改本補充文件任何條款。
9.4除上文第8條外,本補充文件將於海通現金賬戶條款終止生效時自動終止。
9.5除非另行協定,否則本補充文件及客戶的一切滬港通交易均由香港法律管轄。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10.風險披露及確認
10.1客戶確認閣悉並明白附件4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資料,以及了解其於本補充文件及附件4所載責任。
10.2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滬港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4所載風險),且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0.3客戶確認本公司對客戶因附件4所述任何風險或滬港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0.4客戶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滬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客戶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b)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本公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e)實施適用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本公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本公司提出申索;
(f)客戶應完全了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A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g)本公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訂單。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訂單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本公司提出申索;
(h)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上交所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本公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訂單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客戶必須遵守上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j)本公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轉發客戶身份資料,有關資料可能繼而轉發予上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k)如有違反上交所規則或違反上交所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並全力配合本公司以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l)應上交所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本公司拒絕客戶訂單。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訂單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本公司提出申索;
(m)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附件4所披露的風險;
(n)上交所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本公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本公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本公司提出申索;及
(o)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上交所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10.5客戶確認並接受:
(a)本補充文件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量;
(b)本補充文件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c)如客戶、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滬港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滬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透過滬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本公司不接納客戶指示;
(d)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i)上交所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公司提供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客戶及/或客戶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滬港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e)如有任何滬港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滬港通監管當局可要求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公司(a)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b)停止向客戶提供透過滬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f)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客戶透過滬港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g)除非客戶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滬港通進行任何交易。
附件4: 滬港通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本附錄載述有關滬港通的一些主要風險因素,乃基於本公司目前對適用規定及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認識而編制。本公司並無核實中國內地證券市場規定或規則的準確性。本附錄並無盡列亦無披露北向交易的一切風險及其他重要部分。客戶應確保本身明白滬港通的性質,並應仔細考慮(及於必要時諮詢顧問意見)其目前狀況是否適合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可自行決定是否買賣中華通證券,但除非客戶完全了解並願意承擔滬港通涉及的風險,否則客戶不應買賣中華通證券。
本公司並無就本附錄所載資料是否符合現況或完備而作出任何聲明,本公司亦無承諾不時更新有關內容。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證監會網站及/或上交所網站不時發布有關滬港通的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如有疑問,客戶應諮詢專業意見。
1.交易前檢查規定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若投資者戶口並無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上交所可拒絕該投資者的賣盤訂單。聯交所將於交易所參與者層面對所有北向交易賣盤訂單實施類似的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任何個別的交易所參與者並無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檢查」)。因此,客戶必須遵守滬港通監管當局強制規定或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戶的任何涉及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客戶亦須確保其賬戶內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以完成其擬提交的任何賣盤訂單。
2.交收安排
北向交易依循上交所A股市場的交收週期。至於中華通證券買賣的交收,中國結算將於落盤的交易日(「T日」)在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戶口記賬或扣賬,有關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本公司採納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別於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除非本公司同意先行墊資,否則涉及有關交易的資金交收將於T日後的交易日(「T+1日」)執行。
3.北向交易額度
相關政府或監管機關或會因應市況及市場準備情況、跨境資金流量、市場穩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量而不時對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施加額度。客戶應細閱聯交所網站不時發布有關該等額度限制的相關詳情,包括額度限制、額度用量、額度可用餘額及適用限制和安排,以確保得悉最新資料。
透過滬港通購入中華通證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額度管制措施規限。聯交所可全權酌情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合的所有行動、步驟或措施,以確保或促使有關方面遵守相關額度規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限制或拒絕北向交易買盤;
(b)暫停或限制聯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務;及
(c)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時段及相關安排。
因此,概不保證任何北向交易買盤可透過滬港通成功下達。總額度將北向交易資金流入中國內地的絕對金額限制在聯交所及上交所不時指定的水平(「總額度」)。每日額度則限制滬港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每日額度」)。總額度及/或每日額度可未經事先通知而不時更改,客戶應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刊發的其他資料,以了解最新資料。
根據聯交所規則,不論有否超出總額度或每日額度,投資者均可出售其中華通證券。如因超出總額度或每日額度以致透過北向交易買入中華通證券的安排暫停,本公司將不能執行任何買盤,而任何已遞交但尚未執行的買盤指示將拒絕受理。務請注意,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影響,除非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取消訂單,否則有關指示將維持在上交所的訂單紀錄內。
4.回轉交易的限制
中國內地A股市場不允許回轉交易。於T日買入中華通證券的客戶僅可於T+1日或之後賣出有關股份。因此,客戶將承受由T日至T+1日持有該等股份的市場風險。由於涉及交易前檢查規定,如客戶指示本公司沽售客戶於T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本公司僅接受於T+1日的適用截止時間(以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時間為準)或之後作出的該等指示。
5.交易方法及內幕交易含義
買賣中國內地的中華通證券須以傳真機落盤,有關買賣盤訂單必須於擬進行有關交易當日上午7時30分(上海時間)前傳送。客戶交易資料可由知情人士閱悉及使用,以為其本身利益進行買賣。此外,技術制衡未必能支援交易安排,因此可能產生人為錯誤及/或失當行為風險。
6.客戶誤失
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概不對因依照客戶指示進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應產生的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本公司不可通過反向操作沖抵任何交易。客戶應注意買賣滬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配額限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補救錯誤交易的能力。
滬港通規則全面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惟若干例外情況除外(例如在有限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交易而進行的過戶)。目前並無有關許可場外過戶的詳盡規則或指引。此外,如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個別交易所參與者可能濫用或曾經濫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迴避場外交易或過戶的禁令,聯交所亦可暫停該交易所參與者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非交易過戶的權利。本公司並無責任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任何場外過戶,但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進行場外過戶。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概不對任何錯誤交易或因拒絕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過戶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7.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如客戶於一家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多達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可能不時指定的限額,該客戶必須於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期間內披露有關權益,且該客戶在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期間內不得買賣任何有關股份。客戶亦須按照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的規定披露其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動。客戶有責任遵守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不時施加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相關申報。
8.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短線交易利潤規則」要求個別人士在以下情況申報其因買賣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而賺取的任何利潤:(a)該人士於該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不時指定的限額;及(b)有關沽售交易於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進行,反之亦然。客戶(及客戶自行)負責遵守中國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規則」的任何規定。
9.資金來源
雖然北向交易是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特設,但不確定作為中國內地公民的投資者或使用來自中國內地資金的投資者能否透過其境外戶口參與北向交易。
10.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單一海外投資者僅可於個別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數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資者於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數目亦設有上限。該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總額基準計算(即涵蓋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和境外已發行股份,不論有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或其他投資途徑獲得)。如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合計境外持股量觸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將暫停接受透過滬港通對相關中華通證券提出的任何買盤訂單,直至該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減少至既定水平為止。
客戶有責任遵守適用規定不時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額。當觸及既定擁有權百分比時,客戶亦可能須向相關監管當局作出申報。如本公司得知客戶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當執行客戶的進一步買盤訂單後客戶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額,或如任何滬港通監管當局對本公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應上交所發出的強制出售通知),客戶授權本公司沽售任何中華通證券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然而,本公司並無責任如此行事,且客戶不應依賴本公司採取上述行動以確保其符合任何適用規定。
11.北向交易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根據滬港通規則的既定準則於中華通證券名單納入及剔除證券。倘若(i)某中華通證券其後不再構成相關指數的成份股;(ii)某中華通證券其後被納入風險警示板;及/或(iii)某中華通證券的相關H股其後不再於聯交所買賣,屆時客戶將僅可沽售該中華通證券,而不得進一步買入有關證券。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如任何上交所上市公司進入除牌程序,或其業務因財務或其他緣故而變得不穩定,以致有被除牌的風險或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該上交所上市公司將被劃入風險警示板內。風險警示板可未經事先通知而不時更改。有關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參閱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12.禁止場外過戶
提供證券買賣服務的公司、證券公司及券商均不得就滬港通下任何其他形式的股份過戶提供任何場外服務,惟中證監另行訂明的情況(例如基金經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之間進行交易後股份分配及上交所與中國結算訂明的任何其他情況)除外。
13.離岸人民幣匯率風險
一如其他外幣,離岸人民幣匯率可升亦可跌。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離岸人民幣匯率受多項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中國內地中央政府不時施加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兌換目前存在限制)。離岸人民幣匯率可能因應市況及經濟因素而波動。
此外,人民幣目前受中國中央政府外匯管制措施及限制所規限。中國內地以外地區的人民幣資金池規模有限。如中國中央政府收緊在岸人民幣與離岸人民幣跨境流動的外匯管制力度,可能對人民幣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
如人民幣並非客戶的本土貨幣,當投資中華通證券時客戶或需將其本土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反之亦然),以支付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任何人民幣款項。客戶將就此產生貨幣匯兌成本(即買賣離岸人民幣之間的差價),並須承擔任何上述貨幣換算涉及的匯率波動風險,以致對其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構成負面影響。
14.落盤
本公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訂單。根據適用規定,現階段只接受按指定價格作出的中華通證券限價盤,即買盤訂單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低價格執行,而賣盤訂單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高價格執行。市價盤將不予接納。
15.中華通證券的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價格限制為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股票則為上日收市價的±5%)。價格限制可不時更改。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買賣盤訂單均不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上交所將拒絕接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的任何買賣盤訂單。
16.動態價格檢查
為免出現不當使用總額度及/或每日額度的行為,聯交所將對買盤訂單設置動態價格檢查機制。輸入價格低於現行最佳買盤價(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則取最後成交價,或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及最後成交價則取前收市價)指定百分比的買盤訂單將不予受理。
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現行買盤價(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前收市價)將用作價格檢查。動態價格檢查將於各交易日由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開始前的5分鐘落盤時段直至下午連續競價時段結束為止持續適用。滬港通推出初期,聯交所擬將動態價格檢查訂為3%。該價格檢查百分比可視乎市況不時予以調整。
17.中華通證券的沽售限制
投資者禁止以透過滬港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結算其以滬港通以外途徑提交的任何賣盤訂單。因此,透過滬港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相對於透過其他途徑購入的同類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此外,客戶就中華通證券收取的任何代息股份均涉及限制。如代息股份是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該等股份僅合資格透過滬港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過滬港通購入該等股份)。如代息股份並非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則不合資格透過滬港通買賣(即該等股份僅可於中國內地的相關股票市場買賣)。因此,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甚至零)流通量。
至於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一概不得透過滬港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賣盤僅於該中華通證券賣盤訂單涉及沽售該中華通證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況下才會受理。整手買盤常與不同碎股賣盤訂單配對以致出現碎股買賣。因此,透過滬港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
18.稅收
客戶須對中華通證券涉及的所有稅項(包括任何資本增值稅或其他中國內地徵稅)負全責,並同意應本公司要求就本公司因客戶持有、買賣或處理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可能產生的一切稅項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19.香港客戶證券及身份規則
作為一般規則,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會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例賦予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於透過滬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非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並將由非證監會持牌人以託管人身份持有,客戶將不受《客戶證券規則》或《客戶身份規則》保障。
20.投資者賠償基金
買賣中華通證券並不納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定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因此,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
21.中華通證券擁有權
中華通證券並無證書,僅由香港結算為其戶口持有人持有。投資者不會就其北向交易獲提供中華通證券的實物存入及提取服務。
客戶於中華通證券持有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權利(無論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將受適用規定規限,包括涉及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複,客戶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22.實益擁有人賬戶資料
由於存在交易前檢查規定,作為賣盤訂單標的之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必須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監管當局披露。《客戶身份規則》並不適用於中華通證券(見上文第19段),因此,如客戶以主事人身份買賣任何中華通證券,客戶必須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要求有關該客戶的資料。如客戶以代理人身份買賣任何中華通證券,客戶必須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要求有關該客戶主事人的資料。無論屬哪一種情況,有關資料必須於本公司不時指定並通知客戶的時段內提供。
23.不接受非自動對盤交易或大宗交易
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24.排列優先次序
與中國內地現行做法一樣,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如擬更改買賣盤訂單,必須先取消原來的買賣盤訂單,然後重新輸入訂單,在此情況下客戶將失去先前的優先排列次序。在每日額度結餘及總額度結餘限制的規限下,任何其後輸入的買賣盤訂單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對盤。
25.兩地交易日的差異
滬港通推出初期,滬港通證券僅於以下時段開放買賣:(a)香港交易所及上交所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及(b)香港及上海兩地銀行於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如任何相關交易所並無開放交易或如香港或上海的銀行並無開放進行款項交收,客戶將不能進行任何北向交易。客戶應留意滬港通操作的日子,並因應其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願意承受滬港通北向交易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26.操作時段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可不時決定滬港通的操作時段,並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更改滬港通操作時段及安排而無須事先發出通知,不論有關更改屬暫時性與否。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概無任何責任就聯交所針對滬港通操作時段所作的任何決定向客戶發出通知。客戶應了解滬港通北向交易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27.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設置經中證監批准及監管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如中國結算(作為本地中央對手方)違約,香港結算將本著真誠通過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違約後的公司清盤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的中華通證券及款項。香港結算繼而會將討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按照相關滬港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結算參與者。雖然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極低,客戶參與北向交易前亦應先了解有關安排及潛在風險。
28.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本公司根據本補充文件提供服務的能力視乎香港結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責任。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可能導致未能交收或損失中華通證券及/或有關款項,客戶可能因此蒙受損失。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概不對任何該等損失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29.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動由相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網站及四份官方指定報章(報紙及網站,包括: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證券日報)發佈。香港結算亦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涉及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公佈當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其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網站以及有關報章以參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查閱上一個交易日發佈的所有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企業行動。客戶應注意,上交所上市發行人僅以中文發佈公司文件,並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譯本。
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結算致力為結算參與者收取並及時分派涉及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當收到股息後,香港結算將在可行情況下安排即日向相關結算參與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國內地現行市場做法,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得委任代表或親身出席會議,有別於香港現時針對聯交所上市股份採取的做法。
本公司並無核實亦不保證任何企業行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本公司概不就當中的任何錯誤、偏差、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基於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方面)。本公司明確拒絕對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料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30.認股權發行
如客戶從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種類證券作為其應得權益,客戶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客戶未必能透過滬港通買賣有關證券(例如,當有關證券在上交所上市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或如有關證券並非於上交所上市)。
31.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市場風險
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特別考量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較大價格波幅、監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經濟、社會及政治不穩。客戶亦應注意,上交所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例和規例可能只以中文頒布,並無任何正式的英文譯本。
32.警告聲明及終止服務
聯交所及/或上交所可能要求本公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並於聯交所及/或上交所可能訂明的期間內終止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33.滬港通的創新性
滬港通是上交所與聯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項創新計劃,目的是促進投資者透過香港交易所跨境買賣中華通證券。在北向交易下買賣中華通證券受制於所有適用規定。適用規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對買賣中華通證券造成負面影響,不利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在最壞情況下,客戶可能就其投資於滬港通下的中華通證券而蒙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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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或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