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1 | 就外聘核數師的聘任、續聘及罷免,向董事會作出建議,以及批准外聘核數師的酬金與聘用條款,以及有關該核數師辭任或免職的任何問題; |
| F.1.2 | 就外聘核數師的獨立性、客觀性及按照適用標準施行審核程序的有效性,進行審議及監察;在展開審核之前,與外聘核數師討論審核與申報責任的性質與範圍;以及在聘用超過一家核數師事務所時,確保各方在工作上得到協調; |
| F.1.3 | 制訂與執行有關聘用外聘核數師提供非審核服務的政策;向董事會作出匯報,指出其認為有需要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的任何事項,並就應採取的步驟提出建議; |
| F.1.4 | 在年報與賬目、中期報告及(如需刊發)季度報告提交董事會之前,先作審議,尤其留意(但不限於)下列各點:
| (a) | 會計政策與實務的任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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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須作主觀判斷的重要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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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於審核後作出的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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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關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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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會計準則遵守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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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符合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財務申報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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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5 | 就上述第F.1.4段而言:
| (a) | 本委員會成員必須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保持聯繫,而本委員會每年必須與核數師進行最少一次會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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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委員會應考慮此等報告與賬目所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項目,而且必須對本公司的會計及財務匯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所提出的任何事項,給予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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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6 | 審議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系統; |
| F.1.7 | 就內部監控系統與管理層進行討論,確保管理層已實施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
| F.1.8 | 對內部監控弱點所進行的重大調查的任何發現作出考慮,以及考慮管理層的回應; |
| F.1.9 | 確保內部核數師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協調;確保內部審核職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以及公司內部已有適當的申報體制;以及審議和監察內部審核職能是否有效; |
| F.1.10 | 審議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與實務; |
| F.1.11 | 審議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函件及管理層的回應; |
| F.1.12 | 確保董事會對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函件中所提出的問題,作出適時的回應; |
| F.1.13 | 考慮董事會所指定的其他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