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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員會  |  委員會職權範圍  :  審核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組成

    1. 大福證券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議決依據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的新組織章程細則第120(1)條,在董事會轄下成立一委員會,名為薪酬委員會(「本委員會」),其職責包括制訂本集團的薪酬政策及釐定執行董事和全體董事會的薪酬方案。

    2. 本委員會須不時予以重組,以完全符合上市規則的新規定。


  2. 成員

    1. 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擔任,成員最少三人,獲委任的非執行董事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本委員會的會議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名成員。

    2. 本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委任,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出席本委員會會議

    1. 在一般情況下,財務董事及人力資源董事須出席本委員會會議。其他董事會成員亦有權出席會議。

    2. 本委員會秘書由公司秘書擔任。若公司秘書未能出席任何本委員會會議,由本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或公司秘書替任人擔任本委員會會議秘書。


  4. 會議次數

    1.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若本委員會主席認為有此必要,可要求召開會議。


  5. 權力

    1. 本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訂本集團的薪酬政策,以及釐定執行董事及全體董事會的薪酬方案。本委員會獲授權向本公司任何僱員尋求本委員會所需要的任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

    2. 本委員會須就有關其他執行董事薪酬的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的意見,並獲授權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職責。


  6. 職責

    1. 本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下列各項:

      1.1就本集團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制訂此等薪酬政策的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2履行獲授予的職責,釐定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薪酬方案,包括實物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本委員會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訂薪酬;
      1.3參照董事會不時議決制訂的公司目標,檢討及批准按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1.4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與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1.5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及
      1.6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不得自行釐訂其各自的薪酬。


  7. 申報程序

    1. 本委員會會議記錄初稿,應於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送交本委員會所有成員評閱。

    2. 本委員會會議記錄最終定稿,應於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送交董事會所有成員存查。

    3. 公司秘書應為本委員會存置完整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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