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賬戶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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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賬戶條款和條件 條 款 及 條 件 1. 定 義 與 釋 義 1.1 於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交易密碼」指密碼和登入名稱 (或兩者其一); 「賬戶(等)」指客戶不時於本公司維持,用作代客戶買賣貴金屬或貴金屬期權的一個或多個貴金屬交易賬戶; 「協議」指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賬戶(等)之開立、維持及運作而訂立且不時修訂之書面協議,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料表、貴金屬賬戶條款和條件及客戶就賬戶(等)而賦予本公司之任何權力; 「美式行使法」指容許承授人於期權合約屆滿日期內(包括該日)之任何時間行使期權合約; 「貴金屬」指訂約方可能同意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內列明之港金、倫敦金及/或任何其他金屬; 「營業日」指: (a) 就通知而言,香港銀行開門營業之任何日子(星期六除外);或 (b) 就因成交合約或經已行使之期權合約而進行之貴金屬交收及付款而言,香港銀行及與該貴金屬有關之貴金屬市場開門營業之任何日子(星期六除外); 「認購期權合約」指根據期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賦予承授人可以現貨結算或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一定數量貴金屬之權利之一種期權合約; 「本公司」指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 「成交確認書」指本公司就訂約方之間之交易而言,代表客戶進行之交易及其他因本公司對賬戶(等)作出之調整而向客戶不時寄發之書面通知; 「成交合約」指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由訂約方同意或代表客戶就有關買賣貴金屬而不時訂立之合約; 「合約價」指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而買賣之貴金屬總數量乘以每個貴金屬單位之價格; 「保管費用」指就隔夜未結算之港金持倉盤而收取之費用; 「虧欠額」指本公司客戶之任何賬戶內不論因任何理由而引致之任何負結餘: 「電子服務」指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和流動電話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本公司所提供,令客戶能透過其發出之電子指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貴金屬及期權合約之任何設施和資訊服務; 「歐式行使法」指承授人僅容許於一天(一般為期權合約屆滿日期)內行使之期權合約; 「行使價」指在承授人可以行使期權合約之情況下,每單位貴金屬之價格。除非得到訂約方同意及於成交確認書中列明,否則價格將以美元列值; 「承授人」指根據期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而向授予人支付總期權額之期權合約購買人; 「授予人」指根據期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而向承授人收取總期權額之期權合約出售人; 「港金」指任何適合於香港之金銀業貿易場經營之市場進行交易之任何種類之黃金及/或銀(經由訂約方同意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內列明者除外); 「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提供,令客戶能透過其進行貴金屬和期權合約交易,其中包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之賬戶查詢、貴金屬和期權合約交易、貴金屬和期權合約報價和諮詢熱線等功能; 「登入名稱」指與密碼一併使用之客戶個人身份,客戶可藉此取得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由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務; 「倫敦金」指純度最少達0.995之黃金及/或純度最少達0.999之銀,上述兩者每金衡盎司皆以美元列值,並適合透過倫敦黃金市場學會進行交收(經由訂約方同意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內列明者除外); 「保證金」指本公司規定作為抵押品之現金及/或證券或其他財產,由客戶存置於本公司內作為客戶履行之保證; 「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會同若干流動電話經營商不時提供,使用專門適用於本公司之SIM Tool Kit之一項服務,其中包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之賬戶查詢、貴金屬及期權合約交易、貴金屬及期權合約報價和諮詢熱線等服務; 「淨額結算」指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訂約方於任何指定日期向對方完成或抵銷其部份交收及/或付款責任後,便可按淨額基準結算彼等有關交收及/或付款責任之協議; 「淨額結算成交確認書」指淨額結算交易結果之成交確認書; 「抵銷」指根據第8條之條款及條件,訂約方就任何期權合約向對方抵銷及終止彼等有關權利及責任之協議; 「期權合約」指由訂約方或本公司代表客戶就有關貴金屬而訂立之合約,根據訂約方所指明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就認沽期權合約或認購期權合約(二者其一)分別賦予承授人及授予人若干權利及責任; 「訂約方」指本公司及客戶,而「訂約方」即指兩者中之其—; 「密碼」指與登入名稱一併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藉此取得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服務; 「期權金」指在承授人可予購買期權合約之情況下,每單位貴金屬之價格,除非得到訂約方同意及於成交確認書內列明,否則價格是以美元列值; 「認沽期權合約」指根據期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及受其規範,賦予承授人可以現貨結算或現金結算方式出售一定數量貴金屬之權利之—種期權合約; 「有關價格」指於交收日期前兩個營業日之日期,每單位貴金屬價格乘以根據合約而買賣之總貴金屬量; 「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屬於任何團體(不論有否已註冊成立)或由其發行或屬於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之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金錢、債券或其他類似票據,並包括任何上述各項或關於任何上述各項之權利、期權合約或權益以及任何上述各項之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或用以認購或購買任何上述各項之認購權證; 「交收日期」指: (a) 就與港金以外之貴金屬有關之現貨交收成交合約而言,進行交易之日期後第二個營業日; (b) 就港金現貨交收成交合約而言,進行交易之同一日或由本公司可指明有關各該等合約之下一個營業日; (c) 就貴金屬遠期交收成交合約而言,經訂約方同意並於成交確認書內列明之日期; (d) 就支付總期權額而言,訂立期權合約之日期後第二個營業日;及 (e) 就行使期權合約所需之交收及/或付款而言,承授人向授予人發出有效行使通知之日期後之第二個營業日; 「海通國際郵件」指由本公司操作而用於交付和收取成交確認書、結單和其他通知之安全資訊設施; 「總行使額」指根據期權合約,每單位貴金屬之行使價乘以總貴金屬量; 「總期權額」指根據期權合約,每單位貴金屬之期權金乘以總貴金屬量;及 「貴金屬種類」指同一種具相同純度金屬之貴金屬。 1.2 在本協議內: 1.2.1 文中所指「客戶」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其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賬戶(等)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以前及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等)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2.2 就本公司而言,文中所指之「集團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其或此等控股公司中任何公司之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和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2.3 除非另作聲明,提及之條款和分條均指本協議內之條 款和分條; 1.2.4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 義和解釋; 1.2.5 英文單數名詞亦包括其眾數詞義,反之亦然;及 1.2.6 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含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亦包括公司和法團。 2. 適用規則和規條 2.1 賬戶(等)之一切交易均須依照金銀業貿易場、或該等其他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等)」)及香港內外之結算所(「結算所(等)」)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則例、成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買賣之其他地方不時修訂之法例及其他適用規則和規例辦理。本公司毋須對客戶就本公司、其代理及任何集團公司因遵照上述規例所作出之行動負上責任。 2.2 就按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本公司及客戶均受金銀業貿易場規則之管制,尤其是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該等規則。 3. 服務 3.1 客戶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等),以不時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買入、投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以一般方式經營和處置貴金屬及期權合約。除非本公司(在有關交易之成交確認書內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相反意願,否則本公司必須按本協議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完成交易。 3.2 賬戶(等)之一切交易可由本公司在任何交易所直接完成,而該等交易所乃本公司已獲授權可在其買賣貴金屬及/或期權合約之交易所,或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本公司可能酌情聘用之任何其他經紀間接完成。交易亦可以由本公司及客戶之間或以場外交易市場方式完成。 4. 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本公司謹此獲授權,按客戶之指示替賬戶(等)存放、購入及/或出售貴金屬及/或期權合約,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賬戶(等)內持有或為賬戶(等)持有之貴金屬、應收賬款或款項。 4.2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口述、或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途徑所發出之電郵、或傳真方式或按照第21條之規定以任何電子服務方式送達。 4.3 在未得本公司同意前,所有客戶之指示均不可撤回。 4.4 本公司有權依賴本公司有理由相信為一名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所作之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方式,而客戶須受該等通訊方式約束。客戶同意就本公司在合理及正當之情況下,因依賴該等通訊方式而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訴訟費),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免受該等損失。 4.5 本公司可將與客戶之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之指示。客戶同意,倘出現糾紛,將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戶所發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4.6 不管本協議所載內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而且毋須作出解釋。 4.7 由於受交易所(等)之客觀條件限制和貴金屬及期權合約價格經常出現迅速之變化,報價或買賣將偶爾出現延誤。因此,即使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未能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就未有或未能或拒絕遵照客戶所發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 ,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倘若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則本公司有權在未得客戶事先確認之情況下, 部份履行該指示 。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該結果,並受其約束。 4.8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由有關交易所規定之該等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可能同意之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本公司按客戶要求所落之任何即日貴金屬及期權合約買賣盤仍未執行,則此等即日買賣盤必須被視作已經取消論(如屬已執行部份者,則以未執行者為限) 。 4.9 為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依據其全權決定之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本公司有聯繫之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本公司將不會就任何該等代理人之行事及遺漏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4.10 客戶確認,由於受該等交易所或進行買賣之其他市場之交易常規所限,本公司不一定能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履行指示,只要本公司遵照客戶之指示完成交易,客戶同意無論如何願意受此等交易所約束。 4.11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和市場要求制約之前提下,本公司恰當地考慮順序收到客戶指令後,可絕對酌情決定執行指令之先後次序,而就本公司執行收到之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較另一客戶為先之優先權。 4.12 客戶確認,該等法例、規則、慣例及常規可能要求披露與客戶及/或客戶賬戶有關之資料。客戶謹此授予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不可撤回授權,可在未獲得客戶進一步通知或同意之情況下,向有關當局、交易所及結算所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並向有關當局、交易所及結算所提供所有由本公司為該披露目的而言,而可能管有之該等文件(或其副本)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或許已知悉有關客戶之名稱及最終實益識別資料及客戶當時之財政狀況。客戶謹此確認,彼已獲得該(等)戶口最終實益擁有人之同意,以進行該等披露。客戶不應在任何方面指稱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因該等披露而引致之任何後果承擔責任,客戶並須應要求償付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因遵循該等披露而須承擔之所有合理費用和開支(包括法律訴訟費用)。 4.13 本公司可在未向客戶作出通知前,向任何集團公司或任何承讓人或代理人披露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得之任何權利或責任及任何與客戶有關之資料,並須受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資料私隱政策聲明中條文所規範。 4.14 本協議應具連續性,及應涵蓋所有客戶在本公司不時開立之個別及共同戶口。除非訂約方另作議定,否則各貴金屬成交合約及各期權合約須受本協議及有關成交確認書之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各成交確認書乃補充文件並構成本協議之一部份,並須跟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一併閱讀及詮釋,以令本協議及所有成交確認書及其修訂構成該客戶與本公司間之單一協議。客戶謹此確認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客戶訂立之各交易均依賴該等事實,並猶如客戶在進行各該等買賣前已重複向本公司作出如載於第23條之陳述及保證,否則訂約方不會進行任何該等買賣。 4.15 訂約方可(但各方並無責任)訂立成交合約以買賣貴金屬,且列明已同意之貴金屬類別及數量、合約價及交收日期,而在訂立購入/認購及出售/授出期權合約之成交合約,列明類別、等級及形式、行使價及屆滿日期、及就已同意之該等期權金訂立成交合約。該等交易應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訂立。 4.16 除非彼等各自之承諾被交收日期前之淨額結算或抵銷交易所取消,或就期權合約而言,該期權合約到屆滿日期仍未獲行使,或訂約方同意根據本協議以其他方式處置成交合約或期權合約,否則訂約方須根據成交合約或期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之規定交收貴金屬。 4.17 除非訂約方另有議定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中說明,否則各期權合約之總期權額應以美元支付授予人,倘本公司為授予人,則本公司可酌情從客戶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之任何賬戶中扣減總期權額。倘若期權合約之總期權額到期仍未獲支付,則授予人可毋須通知承授人而取消該期權合約,且毋須承擔進一步之責任。總期權額乃不可退還,且不可在總行使額中扣除。 5. 買賣推薦 5.1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對賬戶(等)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賬戶(等)內交易之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賬戶(等)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所作之任何行為、作為、陳述或聲明,本公司概不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5.2 除非本公司公開地表示同意,否則本公司不會就客戶訂立之任何交易之價值或其是否適合該客戶作出或默示任何陳述或保證。 5.3 客戶確認,本公司所給予客戶之任何買賣推薦及市場或其他資料,並不構成客戶加以依賴之建議或出售任何貴金屬或期權合約之要約或作遊說客戶接受要約之用,以購買任何貴金屬或期權合約。本公司毋須為該等推薦及資料負上任何責任。任何該等推薦及資料雖來自本公司認為可靠之資料來源,惟可能仍欠完滿或未經核證,並可在不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有所更改,故本公司概不就上述事項或客戶之交易所帶來之稅務後果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 5.4 客戶須就任何交易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客戶明白,本公司或一間或以上集團公司可能已持倉及可能買賣貴金屬或期權合約,而該等貴金屬或期權合約可能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資料或推薦買賣或由客戶持有之貴金屬或期權合約相同,且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之持倉或交易可能會或不會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任何推薦交易相符合。 6. 保證金 6.1 客戶須按本公司不時規定之金額、形式及時限,向本公司支付款項或存放按金,並保持本公司管有該等款項、證券及/或抵押品,以作為保證金。客戶亦須按本公司不時決定或規定之金額及形式及時限,向本公司支付款項或存放額外按金、證券及/或抵押品。任何先前之保證金規定(不論在金額、形式、支付時限或任何其他方面)並無限制本公司於任何較後之時間更改保證金之規定。更改保證金規定(增加或減少)將適用於現有持倉盤及更改日期後之新持倉盤。倘客戶未能應本公司催繳保證金之要求繳付保證金,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以抵銷或任何其他清算方式結束任何賬戶內之任何或所有未平倉成交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6.2 支付任何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客戶亦同意於本公司要求時立即全額支付其就本公司任何賬戶所欠之任何金額。凡就保證金所作的首筆及隨後存款和付款,一律應為已過數的資金,且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6.3 縱然第6.1及6.2條已有規定,當本公司單方面認為按照第6.1條提出支付額外保證金要求並不可行,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若不可行是由於下列的轉變或發展有已經或可能出現: 6.3.1 本地、國際、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本公司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貴金屬、證券、外匯、商品或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6.3.2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 上嚴重影響客戶的狀況或運作。 本公司應被視作已經按照本公司決定的方式及/或金額提出保證金追收,而該等保證金已經到期,客戶須即時繳付。 6.4 客戶應對任何因虧損引致之虧欠額及本公司就由本公司發起之抵銷或任何其他清算交易及/或因客戶未能按第6.1條之要求提供款項、證券及/或抵押品作為保證金而招致之任何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訴訟費用)承擔責任,並對本公司作全數彌償。 6.5 若涉及由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指定之代名人為客戶持有任何並未以該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或其他財產,則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產生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應記入該客戶之賬戶(等)(或倘各方同意,直接向該客戶支付),比例相等於代表該客戶持有之證券及其他財產佔該等證券及其他財產總數或總額之比例。 7. 貴金屬成交合約之淨額結算 7.1 除非本公司和客戶另有協定,否則訂約方一旦訂立成交合約,便須承擔貴金屬交付和/或付款之責任,而倘該等責任與訂約方於同一交收日期就同類貴金屬所訂立成交合約之責任相反,則在不採取進一步行動之情況下,該等新訂成交合約與現有成交合約須在流水賬之基礎上被對消、個別取消及通過約務更替同時更替,而由有下列交付和╱或支付責任之新訂成交合約取代: 7.1.1 就各類貴金屬而言,各方按該等已取消之成交合約須交付之金額須作比較,而須就該類貴金屬負上較大責任之一方須負上一項新責任,於交收日期向另一方交付該貴金屬,其金額相等於依據該等已取消之成交合約原先要求訂約方交付之金額差價。 7.1.2 就各類貴金屬而言,各方按該等已取消之成交合約須支付之金額須作比較,而須就該類貴金屬負上較大責任之一方須負上一項新責任,於交收日期向另一方支付相等於依據該等已取消之成交合約原先要求訂約方支付之數額差價之金額;及 7.1.3 根據本協議,通過該等程式產生之成交合約已被視作 為一份成交合約。 7.2 本公司須就第7.1條產生之任何成交合約,最少於交收日期前一天按該等成交合約之交付及╱或付款條款向客戶交付一份淨額結算成交確認書。 7.3 除非各方另有協定並於淨額結算成交確認書中指明,否則即使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況,本協議第7.1至7.4條包括之條文將會適用: (a) 未能送遞淨額結算成交確認書;或 (b) 在其簿冊中並未將該成交合約如上文所述視作已取消及同時通過約務更替,以新訂成交合約取代;或 (c) 送遞之淨額結算成交確認書就成交合約任何條款之說明有誤。 7.4 第7條並無任何條文致使任何一方須承擔訂立任何淨額結算成交合約之責任。 8. 期權合約之抵銷 8.1 除非訂約方另有協定,否則一方授予另一方之任何認購期權合約或任何認沽期權合約分別(全部及部份)(如適用)跟另一方授予第一方之認購期權合約或認沽期權合約自動終止和撤銷。就該等期權合約之總期權額獲最後一次悉數支付後,將自動終止與撤銷,惟只可在下列有關期權合約之進行終止與撤銷: (a) 各期權合約均與同類貴金屬有關; (b) 各期權合約屆滿日期及時間相同; (c) 各期權合約之行使方式相同(即均為美式行使法或均為歐式行使法); (d) 各期權合約之結算方法相同(即均為現貨結算、均以現金結算或兩者已選擇以現貨結算或現金結算); (e) 各期權合約行使價相同並以相同貨幣結算; (f) 倘期權合約可以現貨結算,則各期權合約均須於同一地點結算; (g) 任何一項期權合約均不曾行使。 8.2 倘其中一訂約方授出一項期權合約,而該期權合約除貴金屬金額與現有之期權合約不相同以外,均符合第8.1條中抵銷期權合約各項標準,則新授出之期權合約或現有期權合約之剩餘部分將繼續適用於本協議定義之期權合約。 9. 付款及交收淨額結算 訂約方可以口頭或書面同意,以淨額結算方式處理因期權合約買賣而在一天內進行交付和付款之責任、或期權合約行使後到期之交付及付款、或成交合約產生之任何交付和付款,若雙方已達成共識,則可通過交付和╱或支付該淨額,以履行和撤銷訂約方各自之責任。 10. 期權合約之行使及結算 10.1 倘期權合約以現貨結算並以美式行使法行使,則承授人於任何營業日通知授予人後便可行使期權合約,或如屬歐式行使法,則須於屆滿日期通知授予人,惟兩者均須於期權合約屆滿當日上午十時(香港時間)正前行使。行使通告發出後,承授人須承擔不可撤回之責任,按交收當日該等期權合約規定之貴金屬總行使額向授予人購買或出售貴金屬,而授予人亦必須向承授人出售或購買貴金屬,視乎情況而定。倘期權合約之標準章程容許現金結算,則期權合約亦可於交收當日以現金結算。倘任何期權合約之正式行使通告未能於屆滿當日上午十時(香港時間)正前收到,若承授人無權要求作現金結算,則該期權合約將即時自動終止,而授予人亦毋須承擔相關之責任。倘承授人有權要求作現金結算,則正式行使通告將被視作已於屆滿日期送達,因而須進行結算。 10.2 倘承授人行使任何可以現貨結算之期權合約,則貴金屬之交付和付款須於交收日期進行。除非另有協定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中列明,否則承授人和授予人間之總行使額將以美元支付。除非訂約方另有協定,否則貴金屬之交付和╱或總行使額之支付可根據過去由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至今仍然有效之交付及付款指示進行(倘發出指示該方並未於其後取消該等指示)。 10.3 倘期權合約完全以現金結算: 10.3.1 倘該期權合約乃美式行使法期權合約,則承授人可於任何營業日通知授予人,以行使期權合約,惟須於期權合約屆滿當日上午十時(香港時間)正前進行。在正式行使通告發出後,款項須於交收日期繳付。倘期權合約正式行使通告於屆滿當日上午十時(香港時間)正前仍未收到,則正式行使通告將被視作已於屆滿日期送達,因而須進行結算;及 10.3.2 倘期權合約乃歐式行使法期權合約,則正式行使通告將被視作已於屆滿日期送達,因而須進行結算。 除非另有協定並於有關成交確認書中列明,否則須於交收日期繳付之淨金額將以美元支付。除非訂約方另有共識,否則訂約方可根據過去由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至今仍然有效之付款指示支付款項(倘發出指示該方並未於其後取消該等指示)。 11. 貴金屬交收及付款 11.1 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合約訂立前或訂立時另有指明,否則所有成交合約均以現金結算。就可以現金結算之各成交合約而言,有關訂約方須按本公司可能不時指定之時間和方式,於交收日期向另一訂約方支付相等於有關價格和合約價(「價內值」)差價之數額。 11.2 倘有關價格較合約價為高,則按成交合約須交付貴金屬之訂約方須向另一訂約方支付價內值。倘合約價較有關價格為高,則按成交合約須交付貴金屬之訂約方須向另一訂約方支付價內值。倘成交合約可以現貨結算,則第11.3至11.5條可適用。 11.3 根據第7、11.1及12條,各成交合約將包括一項於合約價獲支付後,在交收日期交收貴金屬之責任。 11.4 各訂約方須向另一訂約方提供足夠指示,以便該另一訂約方可按成交合約條款,有效地交付貴金屬,倘屬提前交付者,則成交合約必須於建議支付和交付日期前兩個營業日之任何營業日上午十時(香港時間)正前收到。除非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所有貴金屬須於本公司保險庫內進行交付,所有收取、包裝、運輸、保險、搬運及倉庫管理或其他費用及支出均須由客戶支付。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即時補償所有本公司承擔之任何該等費用和支出。 11.5 除非訂約方另有協定並在成交確認書之正本或修訂本中列明否則所有港金交付之結算均須以港元支付,而所有其他貴金屬交付之結算均須以美元支付,且須為即時可供使用之款項。訂約方在本節之責任不得透過由受款人指定以外之其他貨幣或於任何其他地點予以支付而獲撤銷。倘任何訂約方(將其他貨幣兌換為港元或美元(視何情況而定)後)以其他貨幣支付,而導致以港元或美元(視何情況而定)支付之款額不足,則受款人將有權就其到期及尚欠款項起訴付款人。 12. 貴金屬之遞延交收 12.1 倘本公司並未就向客戶交付貴金屬批准信貸安排,或根據任何成交合約,交付貴金屬將超出該等融資限制,則訂約方將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成交合約: (a) 各成交合約將於第1條中所界定之交收日期進行結算,惟其後就原有成交合約訂立之各成交合約及任何淨額結算成交合約須於原有交收日期後仍保持未平倉,直至本公司同意進行現貨交收並結算該等成交合約或淨額結算成交合約為止;及 (b) 在任何該等成交合約及淨額結算成交合約於原有交收日期後仍未平倉期間,本公司須不時並至少每月一次按以下情況在客戶之賬戶內記入或扣減利息: (i) 倘客戶已購入貴金屬,則客戶賬戶將按本公司不時確 定之年率收取上述期間之利息;或 (ii) 倘客戶已出售貴金屬,則客戶賬戶將按本公司不時確 定之年率記入上述期間之利息。 訂約方謹此協定,本公司就段落(i)而確定之年率或會跟就段落(ii)而確定之年率不同。 12.2 訂約方根據第12.1條訂立之任何或所有成交合約(及淨額結算成 合約)須受上文第6條之所有條文規限。 13. 佣金及支出 13.1 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並依照本公司不時向其發出之通知所載收費率,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於賬戶(等)內購入、出售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同時亦須支付關於或關係賬戶(等)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或服務之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開支。 13.2 客戶與本公司之間或由本公司代表客戶完成之所有交易乃基於本公司及任何有關經紀乃有權收取交易之佣金及/或回扣而作出。 13.3 本公司將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為客戶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之有關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之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費用,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之標準佣金內回扣之金錢。本公司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提供就客戶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件約束,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交易之有關利益,當中包括與佣金有關之任何利益或跟此等交易有關之類似費用。 14. 利息 14.1 受第12.1條所規範,客戶承諾,隨時按本公司不時規定之該等利率,就任何虧欠額或因任何理由而欠下本公司之任何債務,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倘若本公司並無規定該等利率,則須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不時規定之最優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並且必須於每個公曆月最後一天或應本公司要求支付。 15. 外幣交易 15.1 賬戶(等)必須以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同意之其他貨幣為單位,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進行貴金屬或期權合約之任何買賣,則客戶必須獨自承擔由有關貨幣兌換率波動而導致之任何收益或損失。本公司可按其全權決定之形式和時間對貨幣作出任何兌換,以實行其根據本協議而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15.2 倘若客戶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支付本公司,當本公司收到該等款項時,該等款項必須為可供自由轉讓和即時應用之款項,並已經清繳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之開支。 16. 賬戶(等)內之貴金屬及其他財產 16.1 客戶必須獨自承擔交託本公司保管之任何貴金屬及其他財產所產生之風險。本公司概無責任就任何風險替客戶購買保險,購買保險乃客戶之責任。 16.2 倘若本公司蒙受任何跟存放於本公司但並非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有關之損失,則本公司須先計出其代客戶所持證券或其他財產佔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再從賬戶(等)扣減相同比例之損失(或者由客戶按協定向本公司支付)。 17. 在賬戶(等)內之款項 17.1 本公司有權將賬戶(等)內之款項及為或代客戶收取之款項全部存入一或多間香港持牌銀行內一個或多個信託戶口。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在其他方面作出協定,否則此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本公司所有。 18. 違約事件 18.1 下述任何一件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8.1.1 當被要求或在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予本公司之保證金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本公司,或未有按本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本公司或將任何貴金屬交付本公司; 18.1.2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成交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任何條款及╱或遵守適當之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則例、規例和規則; 18.1.3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 18.1.4 客戶身故、神經失常或不勝任(作為自然人); 18.1.5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或就客戶之事業或資產任何部份委任一名接管人或類似職位人員; 18.1.6 客戶為達成或建議或訂立任何對其債權人有利之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而召開會議; 18.1.7 客戶停止償付或變得無力償付其債務、或終止或威脅將終止經營其業務或出售或威脅將出售其事業或資產或; 18.1.8 客戶為償付任何借款而承擔之任何債務或責任因其於指定到期日前任何過失而到期並須予支付、或可作到期論並須予支付,或於到期後7天仍未償付; 18.1.9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本公司作出之任何陳述或保證乃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 18.1.10 客戶(為一公司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書、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之效力和效果;及 18.1.11 出現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將損害其根據本協議之任何權利之任何事件。 18.2 倘若出現違約事件,客戶尚欠本公司之所有數額因而變成即時予以支付及將會按不足尚未償還之數額以第14條所訂明之息率計算利息,而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對客戶之任何責任(不論支付金錢或其他方面)之進一步履行,將有待客戶根據本協議已完全履行其對本公司之責任後,方可作實;並且不會影響本公司針對客戶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而本公司有權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而採取下述行動: 18.2.1 即時終止賬戶(等); 18.2.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18.2.3 暫緩履行本公司須根據本協議及本公司所發出或來自客戶之任何成交確認書之條款並須按該等文件所載條件行事之責任; 18.2.4 撤銷任何或所有本公司與顧客為對約方(不論是授予人或承授人)之期權合約; 18.2.5 出售及抵銷客戶在任何賬戶內買入之任何或全部期權合約,及購入及抵銷客戶在任何賬戶內沽出之任何或全部期權合約,並按市場期權金價值,反映本公司就相同期權合約或本公司在合理情況下另行訂定之現有期權金報價,計算其中一訂約方須承擔之結算淨額,數額乃相等於所抵銷之所有期權合約之該等期權金淨額; 18.2.6 以本公司尚欠客戶之總行使額及總期權額之總額抵銷客戶尚欠本公司之總行使額及總期權額之總額,並計算其中一訂約方須承擔之結算淨額; 18.2.7 撤銷與客戶訂立之任何或所有成交合約,不論各成交合約是否已到交收日期; 18.2.8 抵銷與客戶訂立之任何或所有成交合約,並計算其中一訂約方須承擔之結算淨額,數額乃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額: (a) 原有成交合約之合約價及本公司可或已按其跟客戶於原有成交合約訂明者相同之貴金屬之購買類別及數量,以在同一交收日期作交收之該價格; (b) 原有成交合約之合約價及本公司可或已按其跟客戶於原有成交合約訂明者相同之貴金屬之出售類別及數量,以在同一交收日期作交收之該價格; 18.2.9 收取任何應付本公司之到期款額,並根據本協議或任何成交合約而提前任何或所有客戶尚未償付債務之還款期; 18.2.10 根據適用法例,出售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為或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或全部證券或其他財產,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寄存現金用作清繳尚欠本公司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 18.2.11 按照第20條結合、併合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賬戶。 18.3 在依照本條款所作出之出售時: 18.3.1 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本公司已經作出合理之努力,以當時市場提供之價格出售或處置部份或全部證券或其他財產,則本公司毋須為此等損失負上責任; 18.3.2 本公司將有權以現價為其取得或將部份或全部證券或其他財產售予或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而毋須為種種原因導致之損失負責,亦毋須交代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公司之任何利潤;及 18.3.3 倘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抵償客戶欠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客戶承諾支付本公司任何差額。 19. 出售收益 19.1 按第18條所作出之出售或結束賬戶(等)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客戶或其指定之第三者: 19.1.1 支付本公司轉讓或出售賬戶(等)內全部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或完善該等證券或財產之業權而引致之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9.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19.1.3 向本公司償付由客戶所拖欠、欠下或承擔之一切款項和法律責任; 19.1.4 向任何集團公司償付由客戶所拖欠、欠下或承擔之一切款項和法律責任。 19.2 儘管出售證券之權力尚未產生,或本公司簽訂本協議後可能曾向客戶支付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惟根據適用法例,倘任何證券或任何財產產生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而該等款項乃本公司可收取或應收取之款項,則本公司可視之為本條款述及之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20. 抵銷、留置權及賬戶之併合 20.1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權利之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之額外附加,對於客戶隨時交由本公司代管或存放於本公司之所有貴金屬,應收賬款、款項及其他財產(不論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所有)之權益,本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之抵押品,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因進行貴金屬及期權合約買賣而對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負上之所有責任。 20.2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相類權利之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之額外附加,本公司可以為其本身作為任何集團公司之代理人身份,在不通知客戶之情況下,隨時組合或合併客戶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開立之任何或全部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以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之任何款項、貴金屬、期權合約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用以解除客戶之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乃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20.3 在不限制或不改變本協議一般條款之前提下,本公司可不發通知而在客戶任何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一切或任何款項或財產,而此等賬戶乃指客戶任何時候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開立之賬戶。 21. 電子服務 21.1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之規定乃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之附加且並不損害該等其他條款。 21.2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而客戶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服務,而上述條款和條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之任何通知、信函、出版物或該等其他文件予以修訂、修改或擴展。 21.3 客戶可以隨時指示本公司,透過電子服務為賬戶(等)存入、購買及╱或出售貴金屬及╱或期權合約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戶處理貴金屬、期權合約、應收款項或款項。除非本公司(在有關或其他交易之成交確認書中)另有指明,否則本公司須根據本協議在進行交易時作為客戶之代理人。 21.4 客戶同意,客戶為本協議所載電子服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將就本公司所發交易密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21.5 客戶承認並同意,就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並進一步承認,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之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之軟件均為本公司專有。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和不會嘗試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修改、破解編程、以反向編程破解、破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之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之軟件之任何部份,亦不會嘗試在未獲授權之情況下使用上述任何部份服務。倘若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或倘若本公司於任何時間合理懷疑客戶已有上述違反,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毋須給予通知而即時終止客戶之任何和所有賬戶,客戶亦承認本公司可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在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本段所載任何上述行動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21.6 當本公司允許客戶在線上開立賬戶時,除需透過互聯網填妥並交回本協議之外,客戶同意向本公司補交填妥並簽署之本協議(包括賬戶開立表格和客戶資料表)之書面文本。 21.7 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共識,否則本公司不會執行客戶之任何交易指示,直至客戶之賬戶(等)有足夠之已結算款項、貴金屬、期權合約或本公司接受之其他資產,以交收客戶之交易,且在本公司收到第21.6條所述之文件後。 21.8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本公司以電子或書面形式發出之信息,表示已收到或確認已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作已收到或已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 21.9 客戶承認並同意,作為使用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之一項條件,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將即時通知本公司: 21.9.1 客戶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惟並無收到指示編號或對買賣指示或其執行之準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 21.9.2 客戶收到一項客戶並無發出指示之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或有類似衝突; 21.9.3 客戶獲悉任何人士正進行或嘗試進行第21條所述之任何行動; 21.9.4 客戶獲悉有未獲授權而使用客戶交易密碼之情況; 21.9.5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上困難;或 21.9.6 客戶遺失SIM卡。 21.10 客戶同意在輸入各買賣指示前將加以覆核,由於買賣指示一經作出,可能無法取消。 21.11 客戶同意,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服務而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乃由本公司故意失責違約或重大疏忽所致。客戶進一步承諾,將應本公司要求,如數賠償本公司因使用電子服務可能招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惟該等損失或損害乃在客戶控制範疇以外則除外。 21.12 客戶承認,倘若客戶電子服務之通訊方式暫時無法使用,客戶仍可在此期間內繼續操作有關賬戶,惟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宜時不時取得核證客戶身份之有關資料。 21.13 客戶承認,該(等)交易所和一些機構就其向數據傳送各方提供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所有權益和權利,並同意不會採取任何可能對上述權益和權利構成侵權或侵犯之行動。客戶亦理解本公司不會就該等市場數據或任何市場資料(包括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之任何資料)之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作任何保證。本公司對下述事項所引致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1) 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之不準確性、錯誤或遺漏;(2)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之傳送或交付延誤;(3)通訊中斷或阻塞;(4)無法提供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或供應中斷,不論是否由於本公司之行為所致;或(5)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外力。 22. 風險披露聲明 22.1 客戶知悉,貴金屬及期權合約價格可能時有波動,且波幅甚大。任何個別貴金屬及期權合約之價格均可能出現起跌,且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買賣貴金屬及期權合約有時不但毫無利潤,更反而蒙受損失。客戶準備承擔此風險。 22.2 客戶明白貴金屬賬戶不是作存款用途而並無收益或利息。 22.3 倘若期權合約並無於任何交易所上市或買賣,則該等期權合約並無第二市埸,因此,不能保證該等期權合約可於到期日前售出。 22.4 貴金屬成交合約及期權合約對象乃經驗豐富之投資者。客戶明白並確認,在開始任何買賣活動前,必須就貴金屬成交合約及期權合約買賣方面自行進行研究及探討,倘若對本分條或貴金屬及期權合約買賣所涉及之性質及風險任何方面仍不肯定或不明白,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22.5 期權合約交易風險甚高。期權合約買賣雙方應熟悉其擬作買賣之期權合約類別(即認沽期權合約或認購期權合約)及相關風險。 客戶應計算期權合約價值升幅,並經計及期權金及所有交易費用後,方為有利可圖之部份。出售期權合約風險一般較購買期權合約為高。賣方所獲期權金雖為固定,惟賣方仍可能蒙受遠高於該金額之損失。 22.6 客戶承認並接受,倘若其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客戶須承擔系統相關之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發生故障之風險。任何系統故障可能導致客戶指示未能按其指令執行或無法執行。 22.7 客戶承認並接受,由於無法預計之通訊阻塞或其他原因,電子傳送不一定為一種可靠之通訊方法。通過電子工具進行之交易,在傳送和接收客戶指示或其他資料時可能出現延誤,在執行客戶指示時亦可能出現延遲或以有別於客戶所發指示之價格執行其指示,通訊設施亦可能出現故障或傳輸中斷。客戶更須承擔通訊誤解或錯誤之風險,而指示發出後通常不可取消。 22.8 客戶亦確認,將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風險。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戶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時而無力償債,則客戶在收回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方面可能將嚴重延遲。此為客戶須準備承受之風險。 22.9 客戶確認並接受,倘若彼授權本公司接管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者,則客戶須從速親自接收賬戶(等)之所有成交確認書及賬單,並詳細覆核,以確保能及時察覺任何不正確或錯誤之處。 23. 陳述及保證 23.1 客戶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之陳述及保證: 23.1.1 (倘客戶為一法團)該法團乃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有效註冊成立並存在,且具完整之權力和身份以訂立及履行本協議內其所屬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主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完全遵照客戶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情況而定); 23.1.2 本協議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份受約束之範圍; 23.1.3 客戶已取得任何訂立本協議及任何成交合約或期權合約所需之同意書、執照及授權書,並將繼續保持該等文件全面有效及生效; 23.1.4 客戶將全憑其判斷及研究訂立成交合約及期權合約,而非依賴本公司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意見或推薦建議; 23.1.5 本協議已獲客戶有效簽訂,並對客戶構成有效且具法律約束力之協議,並可根據協議條款執行; 23.1.6 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買賣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之人員或僱員、或任何貴金屬或期權合約證券商之聯屬公司或任何仲介經紀、或任何證券經紀或證券商之人員、夥伴、董事或僱員,惟事先向本公司作書面披露者除外; 23.1.7 除非另行向本公司作書面披露,否則按本協議進行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起見,任何第三者並無從中獲取任何利益; 23.1.8 待根據客戶與集團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屬該集團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後,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賬戶(等)之貴金屬及其他財產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業權,客戶並擁有此等貴金屬及其他財產之法定及實益業權;及 23.1.9 「客戶資料表」內之資料或由客戶或授權人士代客戶就賬戶(等)向本公司提供之其他資料均為完整、真實和正確。本公司有權在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之書面通知前依賴上述資料。 23.2 客戶同意,倘本文所載任何陳述及保證在各重大方面均不再為真實正確,彼將從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將於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後隨即通知本公司。 23.3 有關根據任何成交合約或客戶與本公司之間行使任何期權合約而作出之貴金屬交收,貴金屬賣方(不論為本公司或客戶)須被視作向買方作出下列陳述及保證: 23.3.1 受該等成交合約或期權合約規範之貴金屬已於本協議釋義部份清楚列明,或可能於有關成交確認書中說明,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23.3.2 賣方就該等貴金屬擁有(或將於交收日期擁有)妥善之所有權,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所限制;及 23.3.3 賣方並無就銷路、合適性或其他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作出保證。 23.4 客戶承諾將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而要求之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23.5 客戶同意,在未取得本公司事先同意前,不得質押或抵押組成任何賬戶內之任何財產或款項,或出售、授贈優先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賬戶內之任何財產或款項。 23.6 本公司及客戶承諾,倘若本協議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將通知對方。本公司及客戶尤其同意: (a) 倘本公司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則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動:及 (b) 客戶將通知本公司有關其姓名及地址之任何變動,並按本公司合理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24. 法律責任和彌償 24.1 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在法律上對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概不負責(不論疏忽或或其他責任): 24.1.1 本公司遵照或依賴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即使客戶在聽取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推薦建議、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示;或 24.1.2 出現不受本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合理控制或預期之狀況或情況,這包括但並不限於通訊中斷、通訊設備故障、失靈或障礙所引致之任何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或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而使用交易密碼、市埸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之行動、盜竊、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 24.1.3 本公司行使、被禁止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之任何或全部權利;或 24.1.4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某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24.2 在不規限上文第24.1條概括性之前提下,本公司、任何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因客戶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概不負責(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責任),即出於或指稱出於或涉及電子服務之不便、延遲或運作失靈,或本公司執行客戶向其發出之任何指示有所延遲或指稱延遲或未能執行上述指示所產生之損失、開支或損害,即使本公司曾獲勸告可能將出現上述損失或損害。 24.3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份進行之任何交易或由於本公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之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之事情而引致本公司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之任何費用、索償、要求、損害和開支,彌償並確保本公司獲得彌償。客戶亦同意即時向本公司支付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招致之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24.4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因違反其根據本協議須承擔之責任而引致之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及其高級僱員、僱員和代理人獲得彌償,當中包括本公司為追討任何客戶尚欠本公司之債務或關於結束賬戶(等)而須承擔之任何合理和必須之費用。 25. 通知、成交確認書和結單 25.1 送交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賬戶(等)的結單、通知書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按該客戶(該客戶開立之賬戶如屬聯名賬戶且未有提名主理人者,則此處乃指本協議賬戶開立表格中之首名人士)在賬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所載之地址、電話、圖文傳真及電傳號碼,或今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送交該客戶;所有文件不論以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電話發出或投寄,或經傳遞機構收妥後,不論該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視作已送達論。 25.2 本公司執行客戶買賣指示後所發出之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賬戶結單均具決定性,而經郵遞或其他方式發出後兩天內,如客戶仍未以書面按照賬戶開立表格所載地址(或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即視作客戶已接納論。 25.3 倘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成交確認書及賬戶(等)的結單,乃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方式以電子設備發出,則於信息傳送後即被視作已或向客戶發出論。 26. 寬免及修訂 26.1 本公司可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列明下述變更後,酌情決定修訂、取消、更替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增補任何新條款。除非本公司在發出此等通知書後十四(14)個營業日內接獲反對書面通知,否則客戶將被視作接受本協議上述變更。 27. 聯名客戶 27.1 倘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 27.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屬共同及個別,而提及客戶者,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27.1.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彼等任何一位之指示或請求行事; 27.1.3 即使任何本須受約束之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被約束,各客戶仍須受約束;及 27.1.4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中任何人士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惟不影響其他任何人士之法律責任。 27.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該等人士身故(其他該等人士仍存活)不會終止本協議,身故者在賬戶(等)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惟本公司有權就該已身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身故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在獲悉上述任何死訊後,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8. 利益衝突 28.1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本人(等)或為任何集團公司經營買賣交易,惟必須受任何適用法規之規定所規範。 28.2 本公司可買賣、持有或交易任何貴金屬或期權合約或持與客戶指令相反之立埸,不論本公司為其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辦事。 28.3 本公司可以客戶之指令為主線進行交易,並可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進行配對。 28.4 即使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持有未完成貴金屬或期權合約盤,本公司仍然可進行貴金屬或期權合約之交易。 28.5 就上述任何事件,本公司毋須為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釋。 29. 終止 29.1 在不損害第18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事先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之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為止。 29.2 客戶根據第29.1條發出之終止通知將不影響本公司在實際接獲通知前根據本協議訂立之任何交易。 29.3 終止本協議將不影響任何可能已產生但仍未履行之指令或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29.4 即使第29.1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29.5 本協議第4.12、4.13、24、25、32.3、33及34條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將仍然有效。 30. 可分割性 30.1 本協議之各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與其他條款相分離。倘若該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乃或變成違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款在任何方面概不受任何影響。倘任何條款之部份字句若不刪除即令該條款無效者,則在該條款適用時,該等字句應被視作已被刪去。 31. 可轉讓性 31.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視屬何者適用而定),並使之受益,惟未獲授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就本協議須承擔之任何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就本協議須承擔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份轉讓予任何人士,而事前毋須經客戶同意或批准。 32. 一般條款 32.1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或查核客戶之情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 32.2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致使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代表其他人士或其本身行事過程中獲悉之任何事實或事項。 32.3 客戶雖期望本公司對賬戶(等)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惟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毋須進一步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可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合法要求或規例之要求披露賬戶(等)之一切資料。 32.4 就客戶履行其根據本協議須承擔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屬最關鍵之要素。 32.5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作出寬免,而單一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32.6 客戶謹此宣佈,彼經已閱讀本協議中英文文本,而本公司亦經已以客戶明瞭之語言向其解釋本協議所有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2.7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詮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分歧,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33. 監管法律 33.1 本協議和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之詮釋。 33.2 客戶謹此表明,願意就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事項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制約。 34. 仲裁 34.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和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其違約事件須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於本協議日期該中心有效仲裁程序(包括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語言為英語。 附件一 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一直致力為客戶提供最佳之服務。 要達到此一目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利用客戶的資料,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途徑,獲得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我們亦明白到客戶對於其個人資料的使用非常關注。 保護客戶資料乃是我們一直認真處理的事項。因此,海通國際證券集團訂立了以下守則,矢志承諾對客戶的資料保密: 無論任何時候,個人名義的客戶均需要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個人資料(「資料」),以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之用途。有關客戶的資料(或其他資料)可能用於以下用途: - 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 進行信貸審查; -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貸審查;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設計供客戶使用之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 向客戶推廣金融服務及相關產品; - 釐定拖欠客戶或客戶拖欠之債務金額; - 根據任何法例或規例之規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及 - 與任何前述部份有關之任何用途。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之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將會保密,但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亦是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向客戶提供服務、產品及資料之條件: - 任何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有關其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繳款或其他服務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 監管當局及其他有關政府機構; - 任何有責任為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以內承諾保持此等資料機密之公司。 -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內公司之間對客戶之資料使用,須依據嚴格之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 - 我們約束僱員完全遵守該等標準、政策及法律。 - 除為了進行業務、遵守適用法律、保護免受欺詐或作出我們認為可能符合客戶利益之產品及服務優惠外,我們不會將有關客戶的資料分發予其他公司。我們亦可依據適用法律向監管當局及執法人員提供資料。 - 我們訂立了極高標準,以保護客戶的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更改或破壞。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進行以下活動: 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他資料,與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資料(或其他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以下用途: - 信貸審查; - 資料(或其他資料)核對; - 或,提出或核對資料(或其他資料),該等資料可能用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動; 將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轉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論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 根據及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每位客戶均有權: 檢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及是否有權使用此等資料; 要求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更改有關客戶之任何錯誤資料;及 確定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資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獲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種類。 查閱及╱或改正客戶所提交之任何資料的要求交送以下地址: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6-18號 新世界大廈25樓 《客戶服務部》收 或致電3583-3388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索取查閱之申請收取合理費用。 在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客戶之資料只會用於進行本身業務的合法用途,以提供優質服務,及進行產品設計及優惠,從而顯示我們明白客戶及其需要。 隨著我們會在新科技年代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和服務,我們會繼續竭力確保客戶的資料會被正確使用及受到適當保護。
* 請按此列印貴金屬賬戶條款和條件,以作參考。如閣下對貴金屬賬戶條款和條件有任何疑問,請在辨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內致電 3583-3388 與客戶服務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