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戶口條款和條件
步驟一:
請細閱有關「賬戶條款和條件」:
期貨賬戶條款和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協議內,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未定義之名詞及用語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客戶款項條例已經定義之名詞及用語中具有相同之意思。 1.2. 在本協議內: 「交易密碼」指密碼和登入名稱(或其中的任何一個); 「賬戶」指客戶不時在本公司維持的用於買賣各種商品的一個或多個期貨賬戶 ; 「協議」指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賬戶之開立、維持及運作而訂立且不時修訂之書面協議,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 料表、期貨賬戶條款和條件、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以及客戶就賬戶 給予本公司的任何授權;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9條所訂立,不可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0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款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 「本公司」指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電子服務」指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和動流電話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本公司提供的,客戶能透過其發出電子指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商品的任何設施和資訊服務; 「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提供的,客戶能透過其進行商品交易的服務,其中包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的賬戶查詢、商品交易、商品報價和諮詢熱線等功能; 「登入名稱」指與密碼一併使用的客戶個人身份,客戶可籍此取得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和海通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 「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會同若干流動電話經營商不時提供的,使用專門適用於本公司的SIM Tool Kit的一項服務,其中包 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的賬戶查詢、商品交易、商品報價和諮詢熱線 等服務; 「密碼」指與登入名稱一併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籍此取得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及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 「海通國際郵件」指由本公司操作的用於交付和收取確認書、結單和其他通知的安全信息設施。 1.2.1. 文中所指「客戶」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其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賬戶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以前及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等)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2.2. 就本公司而言,文中所指的「集團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其或此等控股公司中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司、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2.3. 文中所指的「保證金」包括最低限額保證金、變價調整金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抵押品或等值額。 2. 適用規則和規例 2.1. 所有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經手辦理之交易,均須依照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之結算公司,如有的話)不時修訂或有效之憲章、規則、規例、習慣、裁定及釋義辦理。根據本協議辦理之一切交易,均受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之修訂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美國聯邦法律中之商品交易法例管制,亦受其中之規則及規例管制。 2.2. 本公司與客戶間進行任何外幣期權、外匯合約或各種遠期交收之外幣或證券合約交易時,客戶同意該交易受貨幣所屬國家及香港之規則、規例、指令、法例管轄,及╱或受辦理有關交易之交易所之附例、規則及規例所管制。而在此段中所指之所有交易,本公司得以主事人身份辦理。 2.3. 凡於期交所操作之市場內進行易之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期交所之規則、規例及程序對本公司及客戶均具約束力。客戶亦可進入港交所網頁獲取上述之規則、規例及程序之詳細資料。據本公司的記錄,該網頁的網址是www.hkex.com.hk,但隨時可能變更。本公司提供上述網址完全是出於為客戶提供一般資料之考慮。為避免存疑,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其他情況承擔任何責任。 2.4. 本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須披露客戶之名稱╱姓名及實益持有人之身份以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的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提供上述本公司可能要求的資料,以便本公司遵守此要求。如果本公司未能遵守606(a)或613(a)規則下的披露要求,則行政總監可要求本公司代表客戶平倉或對客戶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2.5. 凡於期交所操作之市場以外進行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交易,須受該等市場而非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管制。但由該等市場就有關等交易而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則可能因此而與期交所按其規則、規例及程序提供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有明顯之差異。 2.6. 如果本公司在紐約商品交易所操作之自動電子交易系統為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交易(紐約商品交易所和上述合約下稱「紐約商品交易所合約」),該等交易須受紐約商品交易所有關紐約商品交易所合約之規則管制。如果客戶為另一人士的利益而進行紐約商品交易所合約交易,客戶應保證其與該人士簽署的協議中應載有本第2.6條所述之規定。 3. 指示與交易常規 3.1. 本公司接受及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乃基於雙方理解客戶須收取或交付商品以完成交易手續,除非客戶原先買賣合約經已結算,當作別論。立約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說明或本公司依照慣常做法以書面向客戶申明,否則本公司與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本公司僅以代理人身份辦理。本公司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代表客戶買賣之任何資料;而(除非客戶指示)本公司亦無責任,但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將任何本公司代客戶運作之賬戶中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有權(酌情作出決定,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拒絕代表客戶辦理某項交易。 3.2. 本公司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沽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之任何商品,撤消客戶買賣任何商品之未完成買賣指示,事前可以知會客戶亦可以不知會客戶。本公司亦可以洽借或購入所需之任何商品,代客戶完成沽售之交收手續,包括客戶之賣空交易。 3.3. 本公司依照客戶指示出售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如因客戶未能夠交付此等商品或財產,以致本公司無法向買主交貨時,遇此情況,客戶授權本公司借入所需之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以完成交收手續;若因此而引致本公司虧損,或須付出溢價,又或因本公司未能借入已出售之商品或其他財產而蒙受損失,客戶茲同意保證並使本公司免受上述損失。 3.4. 指示本公司代為結算當月到期之未平倉期貨合約,如屬長倉,即須於首個通知日前至少五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如屬短倉,即須於最後交易日期前至少五個營業日發出指示,否則須於上述指定期內呈交足夠款項或所需交收文件以便辦理交收。既無指示,亦無收到款項或交收文件,本公司可無須事先發出通知,逕行按可行之條件及辦法,代客戶辦理結算或交收手續。 3.5. 客戶同意,負責賬戶之一切虧損,不論賬戶是否已結算,而賬戶之任何債務及短欠,包括因結算該賬戶而引致之一切債務及短欠,亦概由客戶負責。 3.6.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當面或透過電話口授、或者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利用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方式以電子郵件、或以傳真方式或按照第12條款規定以任何電子服務方式送達。 3.7. 本公司有權依賴其合理相信來自獲得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而客戶應受該等通訊的約束。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依賴該等通訊而合理和適當地遭受的所有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律師費),並使本公司免受這些損害。 3.8. 本公司可以將與客戶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3.9. 由於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和商品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本公司報價或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3.10. 倘若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部份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任何執行、部份執行或未執行指示的結果,並受其約束。 3.11.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本公司按客戶要求所落的任何即日商品買賣盤仍未執行,此等即日買賣盤(如部份已被執行,則未被執行的部份)必須被視作已經自動取消。 3.12.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本公司不就該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13. 客戶確認,由於受期交所或進行買賣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本公司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價履行指令,只要本公司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同意無論如何受此等交易約束。 3.1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4. 買賣推薦 4.1.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賬戶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賬戶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賬戶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為、陳述或聲明,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而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要求給予的,均不構成交易要約,而本公司對該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5. 保證金要求及增補保證金通知 5.1. 客戶同意依照本公司不時酌情指示,存交抵押品及╱或保證金,除條例允許或為客戶之未平倉合約予以平倉之目的或者按期交所不時的規定(一般或其他的規定)以外,在本公司已經收到客戶提供足夠償付客戶預計的交易責任的抵押品以及保證金之前,本公司不得為客戶進行買賣。除非本公司另有同意,所有的保證金要求必須以現金支付。客戶亦同意應本公司之要求,立即償還客戶任何賬戶之任何欠款。客戶買賣商品時,須於到期前指示本公司代為平倉,或向本公司提交一切有關交貨所需交收文件。如未能履行責任,本公司可依照其認為最適當之方式代為平倉,事先無須提出要求或通知。如在當時條件下不能購入所需商品作平倉之用,本公司可以採取其他其認為適當之辦法權宜行事。客戶理解一切與上述有關之費用概由客戶承擔,而因此而引致之任何虧損,本公司概不負責。 5.2. 客戶須隨時在本公司開立任何或全部賬戶中維持本公司酌情確定適當之基本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金額。如本公司確定有需要增補保證金時,客戶同意應本公司要求,存入該增補之金額,但即使本公司有增補保證金要求,本公司仍可隨時依照下列第9條行事。本公司可以隨時酌情修訂保證金金額和程序,以前所訂金額不得引為先例,而金額一經修訂,客戶賬戶內所有未結算之新舊買賣,均可依照新額辦理。 5.3. 客戶須在本公司不時指定之期限內,或如果本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時未有規定其他時間,則客戶應於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2個小時內(或按本公司規定的更早時間),應本公司要求增補保證金及支付變價調整金;否則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一些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所有的變價調整金必須以現金支付。倘若連續兩次不在指定期限內增補保證金、(為免生疑問,包括)及支付變價調整金(總額超過150,000港元或適用規則和條例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金額),則本公司可被要求向期交所和證監會報告有關之一切未平倉交易詳情。本公司可要求客戶支付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的金額較期交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金額為多,至於任何沒有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間或在本公司要求或索取時增補保證金、支付變價調整金之交易,本公司可將該未平倉之合約平倉。 6. 客戶賬戶及結算公司賬戶 6.1.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公司交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均由本公司以信託人身份持有,並與本公司本身之資產分開處理。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之所有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在本公司破產或清盤時均不構成本公司資產之一部份,並應在為本公司所有或部份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高級職員之後立即退還客戶。 6.2.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交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4第7至12段規定的方式持有。客戶茲授權本公司,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4第13至15段所述之方式,運用客戶交付予本公司之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和核准證券。本公司尤其可以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本公司對任何一方之責任,只要該等責任是本公司代表客戶辨理其所有期貨期權業務而引致之有關或附帶責任。 6.3. 為避免存疑,客戶玆確認及同意,本公司獲准保留本公司就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交易從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款項所產生的利息,和結算所就本公司依照客戶指示進行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交易而向本公司支付或償還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6.4. 客戶承認本公司在結算所設置之任何賬戶,不論該賬戶乃全部或部份為客戶買賣期貨和期權業務而設,亦不論客戶交付或存放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有否交付予或存放在結算所,在本公司與結算所之間,本公司乃以主事人身份進行交易。因此,該賬戶不會受任何以客戶為受益人之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上之權益影響,而交付予或存放在結算所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不受制於上文第6.1條所指之信託。 7. 佣金及支出 7.1. 每份期交所合約,皆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之徵費,兩項徵費概由客戶負擔。 7.2.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責任,導致客戶蒙受金錢損失,則賠償基金所負之賠償責任,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索償為限並須遵守條例規定之款項限額,因此並無任何保證該違約而遭受之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賠償基金全部或部份收回或者根本沒有收回。 7.3. 客戶玆同意,繳付予本公司有關本公司與客戶間進行之一切交易及╱或按本協議規定應繳之酬金、佣金、經紀佣金、費用及任何其他開支。該等繳款乃根據提供給客戶的收費表內規定之細節及基准釐定(本公司得以隨時予以修訂並知會客戶)。 8. 外幣交易 8.1. 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代為在某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該交易乃以外幣為本位者,則: 8.1.1. 因影響該外幣之匯率波動風險而引起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承擔; 8.1.2. 基本及日後所須繳付之一切保證金,須以本公司不時全權斟酌指定之貨幣如數支付;及 8.1.3. 該買賣合約結算後所得款項,由本公司以賬戶本來貨幣記入客戶賬戶,所用外幣兌換本幣匯率,由本公司按當日貨幣市場匯率單獨決定。 9. 抵銷、留置權及變賣權 9.1.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法律有權享有之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權利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的額外附加,對於客戶不論為任何目的,交由本公司代管或在本公司開立之任何賬戶(不論是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所有)內存放之,或任何集團公司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而在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代為客戶持有或管有(包括保管)之任何資金、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的權益,本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本公司亦有權變賣此等財產(本公司亦獲授權辦理一切有關此等變賣所需事項)。所得款項用以抵銷或償付客戶對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和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責任是確實、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或是否有任何其他人士對此等財產享有權益,或本公司就此等財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本公司設有多少個賬戶。 9.2. 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本公司亦有權隨時無須通知,把客戶在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之全部或任何賬戶聯合及╱或合併。就本公司為抵銷及償付客戶欠任何集團公司之義務而支付給任何集團公司的款項而言,至於該義務存在與否之問題,概與本公司無關,只要收到有關集團公司的要求,本公司即行如數支付。 9.3. 在不限制或修訂本協議之一般規定前提下及在有關的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的制約下,客戶特此特別授權本公司,調動客戶在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所設不同賬戶內之任何款項。 9.4. 下述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9.4.1. 客戶沒有提供任何基本保證金或到期欠負之維持保證金,或沒有即時執行本公司根據上述第5.1.條所要求客戶辦理之任何事項或(經本公司特別書面同意)在二十四小時內執行該要求事項; 9.4.2. 本公司已經向客戶作出最少2次任何支付保證金或變價調整金的要求,惟不管甚麼理由,並不能夠直接與客戶取得聯絡; 9.4.3. 客戶沒有交付任何到期應付之全部買價或保證金; 9.4.4. 客戶在收到本公司發出繳款要求後,沒有即時或經雙方特別協議在二十四小時內,清償任何客戶在本公司之賬戶所結欠之數目; 9.4.5. 客戶不履行或違反此協議之章則或條款和條件; 9.4.6. 客戶自行或被人向法庭申請破產或委派破產管理人時; 9.4.7. 客戶自行或被人委派破產管理人或清盤人; 9.4.8. 客戶在本公司所開立之賬戶遭受查封; 9.4.9. 客戶身故或被法庭裁定無勝任能力; 9.4.10. 本公司收到關於客戶所發出之任何指令或指示與╱或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效力的任何爭議的通知; 9.4.11. 繼續履行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或本協議為非法或被任何政府機構宣佈為非法; 9.4.12. 客戶(為一公司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果;及 9.4.13. 出現任何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9.5.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客戶拖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額應在被索還時立即到期繳付,利息將按以下第9.9條規定的利率開始累算。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但在遵守適用法律和規例的前提下,如果出現違約事件,或由於保證金金額、程序或其他原因本公司全權斟酌認為為保護本公司所必須時,本公司有權全權斟酌採取下述一個或多個行動(但不限於採取下列行動): 9.5.1. 運用任何屬於客戶而由本公司保管或控制之財產,以清償客戶欠負本公司之任何義務(不論直接欠負之義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義務); 9.5.2. 變賣客戶賬戶所存在任何或全部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商品; 9.5.3. 客戶賬戶如有空貨,購入所需任何或全部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商品; 9.5.4.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買賣指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以便結算客戶之賬戶; 9.5.5. 不經客戶同意將客戶的合約平倉;及 9.5.6. 立即終止賬戶。 9.6. 本公司有權採取第9.5.條所述之行動,不論本公司是否要求繳付保證金或增補保證金、不論是否事前向客戶、客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個人代表或財產受讓人發出買賣或其他通知或廣告,亦不論該等所有權益是否屬於客戶個人或與他人聯名共有的。在上述之任何買賣中,本公司可以購買並無附帶贖回權之商品。若因上述任何出售而引致虧損、客戶亦同意本公司並無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在不損害上文一般性之原則下,客戶對於變賣方式或變賣時間,概不(亦無權)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要求。 9.7. 客戶如有欠負本公司款項,則交易所得款即用作扣除客戶債務之用。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出售任何賬戶內所存之商品或購入賬戶內沽空之商品,本公司亦可自行酌情決定,直接購入或售出相同月份之商品,或經由通常進行該類交易之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買賣。雙方理解,在任何情況下,即使事前曾經提出要求平倉或增倉或事前通知買賣地點或時間,並不視為本公司放棄此協議所訂無須事前提出要求平倉或客戶發出通知之權利;而客戶對於其賬戶內所記欠賬,不論何時,亦須在收到本公司繳款要求時償還。在任何情況下,由本公司代行或由客戶自行全部或局部結算賬戶後如仍有短欠,亦須由客戶負責清償。客戶賬戶結餘欠款須徵收利息,按以下第9.9條規定的利率計算。所有欠款一經催收,須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之法律費用)即時繳付予本公司。 9.8. 依照本條款作出任何出售時: 9.8.1. 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本公司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時市場提供的價格出售或處置部份或全部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商品,本公司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 9.8.2. 本公司有權以現價為自己取得或將部份或全部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商品售予或轉讓給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而不須為種種原因導致的損失負責,亦不須交代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集團公司內任何公司的任何利潤;及 9.8.3. 倘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抵償客戶欠本公司之所有欠款,客戶承諾支付本公司任何差額。 9.9. 客戶承諾,隨時按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就賬戶內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下本公司之任何債務,給本公司支付利息。倘若本公司未有規定此等利率,則須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不時規定的最優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並且必須於每公曆月最後一天或應本公司要求支付。 10. 常設授權 10.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0.2. 客戶授權本公司: 10.2.1. 組合或合併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10.2.2. 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0.3. 客戶確定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10.2條的行動。 10.4. 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0.5. 受第10.7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之日起計有效。 10.6.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日起計。 10.7.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此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此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11. 合約細節、保證金手續和平倉 11.1. 在不損害第9.5.條所載本公司之權利前提下,倘若本公司認為發生下述變化或(可能趨向變化的)發展,本公司可不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所有或任何合約平倉: 11.1.1. 本地、全國性或國際性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條件或外匯管制的變化,已經導致或本公司認為可能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重大或不利波動;或 11.1.2. 對客戶的狀況或經營產生或可能產生性質重大的不利影響之變化。 11.2. 本公司應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客戶合約細節或其他產品規格,以及有關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並向客戶提供保證金程序的全面說明。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本公司可不經通知而將客戶的合約平倉已列載於第2.4, 3.4, 5, 9, 11.1, 12.5,1 7.3和21.4條。 12. 電子服務 12.1. 除非另有說明,本條之規定乃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之附加且並不損害該等其他條款。請留意附上的附件一中有關通過電子設施提供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內容。 12.2.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而客戶現要求提供該服務,上述條款和條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的通知、信函、出版物或其他文件予以修訂、修改或擴展。 12.3. 客戶可以隨時指示本公司以其代理人的身份透過電子服務代表客戶訂立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12.4. 客戶同意,客戶為本協議項下電子服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將會對本公司發給的交易密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12.5. 客戶承認並同意對透過電子交易發出的所有買賣指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並進一步承認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均為本公司專有。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和不會嘗試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修改、破解編程、以反向編程破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的任何部份,亦不會嘗試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上述任何部份服務。倘若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了上述承諾和保證或本公司於任何時間合理懷疑客戶已有上述違反時,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即時終止客戶的任何和所有賬戶,客戶亦承認本公司可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在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本段所載任何上述行動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12.6. 當本公司允許客戶在線上開立賬戶時,除需透過互聯網填妥並交回本協議之外,客戶同意向本公司補交填妥並簽署的本協議(包括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料表和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的書面文本。 12.7. 除非客戶的賬戶有足夠的已結算款項、商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接受的資產以交收客戶的交易,且在本公司收到第11.6條所述的文件之後,否則本公司不會執行客戶的任何交易指示,但本公司與客戶另訂協議者除外。 12.8.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本公司以電子或書面形式發出的信息,表示收到或確認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為已收到或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 12.9. 客戶承認並同意,作為使用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的一項條件,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會即時通知本公司: 12.9.1. 客戶已經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但並無收到指示編號或對買賣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 12.9.2. 客戶收到一項客戶並無發出指示的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或有類似衝突; 12.9.3. 客戶獲悉任何人士正在進行或嘗試進行第11.5條所述的任何行動; 12.9.4. 客戶獲悉有未獲授權而使用客戶交易密碼的情況; 12.9.5.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到困難;及 12.9.6. 客戶丟失SIM卡。 12.10. 客戶同意在輸入每個買賣指示之前會加以覆核,因為買賣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取消。 12.11. 客戶同意本公司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服務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本公司故意失責違約或重大疏忽所導致。客戶進一步承諾,對因使用電子服務可能使本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於本公司要求時如數作出賠償,但該等損失或損害是在客戶所能控制範疇以外則除外。 12.12. 客戶承認,倘若客戶的電子服務的通訊方法暫時無法使用,客戶仍可在此期間內繼續操作有關賬戶,但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宜時不時取得核證客戶身份的有關資料。 12.13. 客戶承認,交易所和一些機構對其等提供給數據傳送各方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所有權益和權利,並同意不會採取任何可能對上述權益和權利構成侵權或侵犯的行動。客戶亦理解本公司不會保證該等市場數據或任何市場資料(包括透過電子服務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本公司對下述事項所引起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1)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的不準確性、錯誤或遺漏;(2)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之傳送或交付延誤;(3)通訊中斷或阻塞;(4)不論是否由於本公司的行為所致之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的無法提供或中斷;或(5)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外力。 13. 陳述及保證 13.1. 客戶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及保證: 13.1.1. ( 若果客戶是一法團 ) 他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有完整的權力和行為能力來承擔及履行本協議內屬於他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主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13.1.2.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份受約束之範圍; 13.1.3. 除非向本公司作出相反的書面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其他方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以及 13.1.4. 除了根據客戶與集團公司中任何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屬於該間集團公司之抵押品權益,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賬戶之商品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客戶並擁有此等商品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 13.2. 若客戶是以客戶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托、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本公司接獲期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須遵守下列規定: 13.2.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 ( 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 ),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其他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3.2.2. 若客戶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托進行交易, 13.2.2.1. 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賬戶或信托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 13.2.2.2. 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托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3.2.3. 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信托,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托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3.2.4. 若知悉其他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13.2.4.1.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他客戶取得第13.2.1、13.2.2及╱或13.2.3分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13.2.4.2.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即時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其他客戶提供13.2.1.、13.2.2.及╱或13.2.3.分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他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3.3.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之履行或執行而要求的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14. 聲明 14.1. 客戶茲聲明如下: 14.1.1. 客戶資料表乃真實和完整;及 14.1.2. 讀及明白所適用之風險聲明之內容。 14.2. 本公司聲明本協議和適用之風險披露聲明之內容,經已全部用客戶明白之語言向客戶解釋清楚。客戶同意及接納該等內容。 14.3. 客戶和本公司個別和共同聲明,本協議之任何條款並不取消、排除或限制在香港法律下客戶之任何權利或本公司之任何義務。 15. 承諾 本公司及客戶承諾,倘若本協議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將通知對方。本公司及客戶尤其同意: (a) 倘本公司業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該等變動可能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則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有關變動;及 (b) 客戶將通知本公司有關其姓名及地址之任何變動,並按本公司合理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16. 法律責任及彌償 16.1. 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 16.1.1. 本公司遵行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即使客戶是聽取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推薦、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示;或者 16.1.2. 出現不受本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合理控制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通訊設備中斷、故障、失靈或障礙引致之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 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使用交易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者 16.1.3. 本公司行使、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者 16.1.4. 根據、就或因為本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 16.2. 在不限制上述第15.1條概括性之前提下,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在法律上負責(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即出於或指稱出於或涉及電子服務之不便、延遲或未能運作而產生的損失、開支或損害,或本公司執行客戶下達的買賣指示時出現延遲或被指稱出現延遲,或未能執行該等指示而產生的損失、開支或損害,即使本公司曾獲勸告可能會出現上述損失或損害。 16.3. 客戶承諾就本公司可能直接或間接合理地蒙受或承擔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損害和開支,彌償本公司和使之獲得彌償,前述各項指的是那些由於或涉及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於本公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任何的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的事情而引起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客戶亦同意即時支付本公司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遭致的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按全數彌償基準計出的法律費用)。 16.4.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涉及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內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彌償本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包括本公司為追討客戶欠下本公司之任何債務或關於結束賬戶而承擔的任何合理必需的費用。 17. 綜合賬戶 客戶同意,若客戶聲明任何賬戶為綜合賬戶,下列分款、《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之有關規條和期交所釐定之綜合賬戶之規則將予適用:- 17.1. 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客戶之財政狀況資料,並立即報告任何有關客戶無力償還債項、可能無力償還債項或影響或可能影響期交所聲譽之任何作法或不規範行為。 17.2. 如客戶並非期交所參與者, 17.2.1. 在與向其就賬戶發出指示之人士進行的買賣中,客戶必須遵守和執行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和程序,如同客戶是期交所之參與者一樣,而為其利益發出指示之人士如同規則中所定義之客戶一樣; 17.2.2. 客戶應使期交所之合約能依有關綜合賬戶的指示進行買賣,以便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買賣不會構成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當之司法管轄區法律下之按商品市場報價差價進行的非法買賣,亦不會構成以博彩、賭博遊戲或賭注之方式進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合適法律之買賣; 17.2.3. 客戶應對買賣指示發出人士實施第17.2.1和17.2.2分條之規定並保證該等人士能加以遵守,包括保證該等人士遵守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就期交所和本公司之間而言,本公司有責任保證就綜合賬戶轉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守上述規定,如同上述每一人士均為操作綜合賬戶的客戶一樣。 17.3. 客戶將在進行任何期貨業務前向本公司披露綜合賬戶之最終受益人之詳情及最終負責發出買賣指示之人士或實體之詳情或期交所或證監會不時要求之其他資料。客戶承認如果其未能遵守本披露要求,則行政總裁可要求本公司將其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要求結算所代表本公司進行有關平倉,或行政總裁若認為合適,可就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或所有合約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17.4. 客戶謹此同意接受本公司之監管,如同本公司接受期交所之監管,客戶如同期交所參與者般接受監管一樣。客戶須提供一切資料並採取一切措施,以便本公司遵守有關交易所及結算公司有關本公司運作綜合賬戶之所有規定。 17.5. 為避免存疑,客戶應為其每一顧客單獨保持保證金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差價之目的將一些顧客之合約用於抵銷或沖減其他顧客之合約。 17.6. 客戶謹此同意如某一賬戶不再是綜合賬戶時,立即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在本公司收到通知之前,綜合賬戶停止對客戶在本協議項下對本公司之責任並無影響。 18. 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 18.1. 送交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通知、客戶賬戶( 等)結單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根據客戶(客戶開立之賬戶如屬於聯名賬戶,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的話,則此處乃指賬戶開立表格所載之首名人士)在賬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內所載,或今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交予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用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寄,或由傳遞機構收妥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視作送達論。 18.2. 本公司執行客戶買賣指示後發出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賬戶結單均具決定性。經由郵遞或其他方式發出後二日內,如客戶沒有以書面按照賬戶開立表格內所載地址(或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即視作已由客戶接納論。 18.3.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並不限於,成交確認書和客戶賬戶(等)結單,若是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方式以電子設備發出,於信息傳送後即視作已發出或發給客戶論。 19. 寬免及修訂 本公司可以經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列明下述變更後,酌情決定寬免、更改、修改、修訂、取消或更替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增補任何新條款。除非本公司在發出此等通知書後十四個營業日內收到書面反對,否則,客戶將被視作接受本協議上述的變更。 20. 聯名客戶 20.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20.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是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位; 20.1.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20.1.3.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之每一位仍將受約束;以及 20.1.4.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責任。 20.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本公司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21. 利益衝突 21.1. 客戶承認本公司、其董事及╱或僱員,在任何適用的監管要求規限下,均可為其本人(等)或為集團公司中任何公司經營買賣交易。 21.2. 客戶同意,當本公司在期交所或在世界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代其辦理買賣指示時,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經紀人,可無須本公司事前通知而代該等在賬戶內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之任何人士進行買賣,但須遵守買賣指示執行時有關期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場當時實施之憲章、規則、規 例、慣例、裁定及釋義所載規限及條款(如有),以及遵守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依法頒布之適用規例。 21.3. 客戶承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文和任何適用法律的制約下,本公司可為自己或為任何集團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期交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此等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形式依照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和程序在期交所或通過期交所的設施執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在或通過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執行。 21.4. 客戶承認,本公司受期交所規則約束,而該等規則允許期交所在其認為客戶的持倉為累積持倉,正在或可能對任何特定市場有損害時,或正在或可能對任何市場的公平和有序運作有不利影響時,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或要求代表客戶結束客戶合約。 22. 承認 客戶承認,倘若本公司在期交所作為期交所參與者的權利被中止和取消,期交所或結算公司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 約、以及客戶賬戶貸方所記存的款項和財產轉讓給其他的期交所參與者。 23. 終止 23.1. 在不損害第9條款規定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書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個營業日之事前通知書終止本協議為止。 23.2. 客戶根據第23.1條發出終止通知不得影響本公司在實際收到通知前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 23.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可能已經產生之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23.4. 縱使有第23.1條之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有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23.5. 本協議終止後,第2.4, 13.2, 16, 18.1, 18.3, 26.4, 27和28條仍然有效。 24. 可分割性 本協議的每條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與其他條款相分離,倘若此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款概不受任何影響。倘若任何條款之部份字句若不刪除即會令該條款無效的話,則在適用該條款時,該等字句應視作已被刪除。 25. 可轉讓性 本協議之條款對協議各方(不論是以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之繼承人和受讓人及個人代表(如適用)均有約束力並使其受益,但是,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份地轉讓予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6. 一般條款 26.1. 在事先提出前提下,本公司要求支付對原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或任何其他要求,或本公司以前提出之或尚未履行之要求或任何其他要求,或有關買賣時間和地點之通知均不應被視作是對本公司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之放棄。 26.2. 客戶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或查核客戶之情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 26.3.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會使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代表其他人士或自已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項。 26.4. 在本公司與客戶交易時,本公司將會時常以只有客戶本身為本公司之客戶,及客戶在各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份為準則。如若客戶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他人士,該人士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戶,並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客戶代表進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沒有或將不會負有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定並同意客戶應獨自承擔解除因代表任何其他該等人士依照及根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 26.5. 雖然客戶期望本公司對有關賬戶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客戶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無須進一步知會或取得客戶之同意,而可以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合法要求或規例之要求披露賬戶之一切資料。 26.6.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是最關鍵之要素。 26.7.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6.8. 倘若本協議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本為準。 27. 管轄法律 27.1. 本協議及其強制執行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協議條款是持續的,個別和共同適用於客戶可能在本公司開立或重新開立之所有賬戶。 27.2. 在本協議所產生或有關之一切事項方面,客戶特此表明願意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8. 仲裁 在本公司全權選擇和絕對斟酌決定前提下,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之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約,應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本協議日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序(包括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附件一 致: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客戶 期貨及期權風險披露聲明 此簡要之風險披露聲明並不能盡述有關期貨及期權買賣之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鑒於交易會有風險,閣下務須首先了解閣下將會訂立之合約之特性(及其契約關係)以及閣下所能承擔之風險程度,方能進行此種交易。期貨及期權買賣並不適合許多公眾人士。閣下應在仔細權衡本身之經驗、目標、財政來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後,方判斷閣下是適合進行期貨及期權買賣。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一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 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閣下設定了緊急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閣下仍然要對閣下的戶口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閣下在買賣前必須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閣下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對閣下是否適合。如果閣下買賣期權,閣下應首先明瞭行使期權和期權到期的程序以及在行使期權或期權到期時閣下的權利和義務。 期貨 二 「槓桿」或「倍數」效應 期貨買賣須承擔高度風險。在期貨買賣中,最初保證金款額相對於期貨合約之價值為小,以達到交易之「槓桿」或「倍數」效應。市場上的較小波動可能對閣下已經存入或將會存入的資金產生相對較大的影響:這可能對閣下不利,亦可能對閣下有利。閣下可能會完全虧蝕閣下開倉時存付予經紀之所有最初保證金以及隨後因補倉而增存之額外保證金。倘若市場變化不利於閣下之持倉或保證金款額被提高時,經紀可能會於短時間內通知閣下增補大筆保證金補倉,以便閣下得以繼續持有手上之合約。倘若閣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繳付所需保證金補倉,則閣下之未平倉合約可能會在虧蝕之情況下被平倉,閣下亦須承擔由此產生之任何虧蝕。 三 減少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發出某些指示(例如「止蝕盤」或「止蝕限價盤」指示)將虧損限制於某一金額不一定奏效,因為市況可能會令該等指示難以執行。採取組合持倉策略(例如「跨價╱期組合」或「馬鞍式組合」)亦會面臨採取單邊的買入(長倉)或沽出(沽倉)相同的風險。 期權 四 不同程度的風險 買賣期權須承擔高度風險。期權買家及沽家應熟悉其預期買賣之期權種類(即:認沽或認購)及附帶風險。閣下須計算閣下之期權價值需要增加的程度,包括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以圖持倉有利可圖。 期權買家可以沖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屆滿。行使期權時,可以通過現金結算、買家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等形式進行。如果期權屬期貨合約,買家將購買一個連同相關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以上期貨一節)的期權持倉。倘若所購買之期權到期並失去價值,閣下將喪失閣下之全部投資(包括期權金及交易費)。倘若閣下考慮購買極價外的期權,則閣下應明白此等期權獲利之機會極微。 賣出(「沽」或「授予」)期權的風險通常比買入期權的風險大。雖然沽出者所收到的期權金款額是固定的,但沽出者所蒙受的虧損卻可能遠超過此款額。倘若市況對沽出者不利,沽出者須繳付額外的保證金補倉。沽出者也可能面對買家行使期權的風險,屆時沽出者將有義務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如果期權屬期貨合約,則沽出者將取得一個連同相關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以上期貨一節)的期貨合約。倘若沽出者通過持有有關權益或期貨合約的相應持倉或另一份期權對其期權作出「備兌」,則可能減低風險。如果期權沒有備兌,則虧蝕的風險可能是無限的。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一些交易所允許延遲支付期權金,使買家所承受的繳付保證金責任不超過期權金款額,但買家仍須承受虧蝕期權金和交易費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時,買家應承擔當時所虧欠之任何期權金餘額。 期貨和期權共有的額外風險 五 合約的條款和條件 閣下須向閣下之經紀查詢有關閣下買賣特定期貨或期權之條款和條件及其相關義務(即,在何種情形下閣下有義務交付或接受交付期貨合約之有關權益,以及就期權而言,到期日期以及對行使時間的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未完成之合約的細節(包括期權之行使價)可由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加以修訂,以便反映有關權益的變化。 六 停市或限制買賣與定價關係 市場情況(如,無流通量)及╱或某些市場規例的運作(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停板」造成任何合約或合約月暫停交易)可令閣下難以或不能執行交易或平倉╱沖銷持倉量。如果閣下已沽出期權,則可能增加虧蝕的風險。 而且,有關權益與期貨以及有關權益與期權之間可能不存在正常的定價關係。例如,當有關期權之期貨合約受價格限制而該期權本身卻不受限制時,往往會發生此情況。有關權益缺乏參考價格亦可令人難以判斷其「公平」之價值。 七 存付現金和財產 閣下必須熟悉閣下在境內或外國之交易中所存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所能得到的保護,特別是某家經紀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時得到的保護。閣下取回該金錢或財產可能受特定的法律或當地條例制約。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如出現虧額,被實際辨認為閣下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像現金一樣被按比例分配。 八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進行交易之前,閣下須要求經紀清楚解釋並提供有關閣下有責任支付之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收費將影響閣下之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九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易 倘若閣下在其他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閣下國內市場正式連接的市場)進行交易,閣下可能須承擔額外的風險。該等市場可能須遵守對投資者提供不同或較少保護之規例。閣下進行交易之前,請查詢與閣下之具體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的詳情。閣下之本地監管機構將不能執行閣下進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應向有關經紀查詢有關閣下之本國管轄區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所提供之賠償補救種類的詳情。 十 貨幣風險 當有必要把合約之貨幣單位折算為另一貨幣時,以外幣為計算單位之合約交易的利潤或虧損(不論是在閣下之本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易)將受匯率波動的影響。 十一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均以電腦組合系統進行落盤、執行、對盤、買賣登記或結算。如同其他所有設施系統一樣,該等設施易受暫時中斷或故障影響,閣下彌補若干損失的能力可能受到系統提供者、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參與公司對責任實施之限制的影響。該等限制各有不同,閣下應向有關經紀查詢有關詳情。 十二 電子交易 在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可能不同。倘若閣下在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閣下將承受該系統之相關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發生故障的風險。任何系統發生故障的後果可能使閣下的指示不能按閣下指令執行或者根本沒有被執行。 十三 電子服務 由於無法預計的通訊阻塞或其他原因,電子傳送不一定是一種可靠的通訊方法。通過電子工具進行的交易,在傳送和接收閣下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會出現延遲,在執行閣下指示時會出現延遲或以不同於閣下發出指示時的價格執行閣下的指示,通訊設施亦會出現故障或中斷。閣下還需承擔通訊中之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指示發出後通常不可取消。 十四 交易所場外交易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經紀只能在若干限制下方可進行場外交易。閣下與之往來的經紀可能成為閣下之交易對手。閣下可能難以或無法將現有持倉平倉、估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因此,該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多的風險。場外交易可能受較少監管或須遵守其他的監管條例。閣下在進行此等交易之前,須首先瞭解有關的適用規例以及交易附帶之風險。 十五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儘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賬戶的成交確認書及閣下的賬戶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保證可及時察覺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十六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十七 於本公司失責的情況下,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賬戶」轉撥持倉的安排 客戶確認,由於在「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內屬於不同客戶的持倉,可能被配對用作對銷按金要求,因此,在失責的情況下,任何從「客戶按金對銷賬戶」轉撥出持倉的要求均須把所有(而非部份)持倉轉撥出去。所以,在本公司失責的情況下,若有任何一個或多個於「客戶按金對銷賬戶」擁有持倉的客戶,因為任何原因不願意把持倉轉撥出去的話,則所有在「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內的持倉將不能被轉撥出去。 附件二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之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一直致力為客戶提供最佳之服務。 要達到此一目的,其中一個途徑就是利用客戶的資料,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途徑,獲得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我們亦明白到客戶對於其個人資料的使用非常關注。 保護客戶資料乃是我們一直認真處理的事項。因此,海通國際證券集團訂立了以下守則,矢志承諾對客戶的資料保密: 無論任何時候,個人名義的客戶均需要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個人資料 (「資料」),以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之用途。有關客戶的資料(或其他資料)可能用於以下用途: - 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 進行信貸審查; -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貸審查; -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 設計供客戶使用之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 向客戶推廣金融服務及相關產品; - 釐定拖欠客戶或客戶拖欠之債務金額; - 根據任何法例或規例之規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及 - 與任何前述部份有關之任何用途。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之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將會保密,但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披露所有資料(及其他資料)亦是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向客戶提供服務、產品及資料之條件: - 任何向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提供有關其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債務追討、電訊、電腦、繳款或其他服務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 或第三者; -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 - 監管當局及其他有關政府機構; - 任何有責任為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海通國際證券集團以內承諾保持此等資料機密之公司。 -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內公司之間對客戶之資料使用,須依據嚴格之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 - 我們約束僱員完全遵守該等標準、政策及法律。 - 除為了進行業務、遵守適用法律、保護免受欺詐或作出我們認為可能符合客戶利益之產品及服務優惠外,我們不會將有關客戶的資料分發予其他公司。我們亦可依據適用法律向監管當局及執法人員提供資料。 - 我們訂立了極高標準,以保護客戶的資料免受未經授權之更改或破壞。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進行以下活動: 將客戶提供或有關客戶之任何資料或其他資料,與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資料(或其他資料)進行配對、比較或交換,以作以下用途: - 信貸審查; - 資料(或其他資料)核對; - 或,提出或核對資料(或其他資料),該等資料可能用於在任何時候採取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動; 將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轉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論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資料(或其他資料))。 根據及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每位客戶均有權: - 檢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及是否有權使用此等資料; - 要求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更改有關客戶之任何錯誤資料;及 - 確定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資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獲知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持有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種類。 查閱及╱或改正客戶所提交之任何資料的要求交送交以下地址: 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6-18號 新世界大廈25樓 《客戶服務部》收 或致電 (852) 3583 3388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條款,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索取查閱之申請收取合理費用。 在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關客戶之資料只會用於進行本身業務的合法用途,以提供優質服務,及進行產品設計及優惠,從而顯示我們明白客戶及其需要。 隨著我們會在新科技年代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和服務,我們會繼續竭力確保客戶的資料會被正確使用及受到適當保護。 附件三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32A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32A條對一名或一組人士之恆指期貨、期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以及小型恆指期權之持倉情況實施上限。本規則旨在避免因個別人士或一組人士過份持倉而導致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的情況。上述規則詳情如下。若閣下對本文件或對觸犯第632A條所涉及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交易商或獨立專業顧問。(倘若本文件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1. 無論長倉或短倉,任何人士在恆指期貨、恆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所有合約月份內,不得擁有或控制合共超過10,000 張合約。而且,任何人士亦不得在所有合約月份內擁有或控制超過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2,000張合約(不論是長倉或短倉)。計算持倉限額時,每張小型恆指期貨之值為0.2,而每張小型恆指期權則為與恆指期權內相對應系列的持倉限額之五份一(「持倉上限」)。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戶口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文或隱含協議或共識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戶口持倉情況均會一併整合計算。 3. 凡多個不同戶口或多組戶口均由同一位人士管理,或依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按交易規則第632A條整合計算。此等戶口包括(但不限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人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戶口或多個戶口合共之持倉情況超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本公司替該位客戶平倉,以便令該戶口或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上限。 5. 此外,倘若本公司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會違反持倉上限,則本公司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免責聲明 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發出之免責聲明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之合約,所依據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坐盤交易產品可不時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制定的首個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與期交所不時制定的其他指數或坐盤交易產品(「期交所指數」)均屬期交所的財產。各種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現時與日後均屬於期交所的獨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期交所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期交所可隨時要求買賣與交收該等依據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數計算的期貨與期權合約,須以經修訂的指數為基礎。期交所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證、表示或擔保期交所任何指數或彼等之編製與計算方法或相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發出或隱含任何種類有關期交所指數的保證、陳述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對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數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負責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人士,在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誤解、錯誤、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在買賣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和期權合約時,因上述各項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或因本免責聲明而出現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買賣以期交所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的參與者或第三方完全確認本免責聲明,並且在該等交易中不依賴期交所。 免責聲明 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發出之免責聲明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之合約,所依據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坐盤交易產品可不時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制定的首個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與期交所不時制定的其他指數或坐盤交易產品(「期交所指數」)均屬期交所的財產。各種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現時與日後均屬於期交所的獨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期交所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期交所可隨時要求買賣與交收該等依據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數計算的期貨與期權合約,須以經修訂的指數為基礎。期交所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證、表示或擔保期交所任何指數或彼等之編製與計算方法或相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發出或隱含任何種類有關期交所指數的保證、陳述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對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數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負責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人士,在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誤解、錯誤、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在買賣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和期權合約時,因上述各項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或因本免責聲明而出現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買賣以期交所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的參與者或第三方完全確認本免責聲明,並且在該等交易中不依賴期交所。 有關買賣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 “恆生股票指數”)。各恆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恆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 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 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 “恆生股票指數”)。各恆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恆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 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HSIL及╱或HSDS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注意 : 倘若本免責聲明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 英文本為準。)
* 請按此列印期貨賬戶條款和條件,以作參考。如閣下對期貨賬戶條款和條件有任何疑問,請在辨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內致電 3583-3388 與客戶服務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