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賬戶條款和條件
步驟一:
請細閱有關「賬戶條款和條件」:
期權賬戶條款和條件 1. 定義與釋義 1.1 於本協議內,除明文訂明或文義另有所指外,否則在本協議內未有定義之詞彙及表達詞均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聯交所規則、期權結算公司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所界定之涵義(包括不時修訂之涵義): 1.2 在本協議內: 「交易密碼」指密碼和登入名稱(或兩者其一); 「賬戶」指一個或多個由客戶不時在本公司開立,作為處理期權合約及進行任何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之期權交易賬戶;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9條所訂立,可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8.2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款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8條所訂立,可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8.4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款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 「協議」指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賬戶(等)之開立、維持及運作而訂立且不時修訂之書面協議,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料表、期權賬戶條款和條件、適用之風險披露聲明及客戶就賬戶(等)而賦予本公司之任何權力; 「本公司」指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電子服務」指電子交易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和流動電話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本公司所提供,客戶能透過其發出之電子指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之任何設施和資訊服務;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提供,客戶能透過該服務進行期權合約交易,其中包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之賬戶查詢、期權合約交易、期權合約報價和諮詢熱線等功能之一項服務; 「登入名稱」指與密碼一併使用之客戶個人身份,客戶可藉此接達電子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由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務; 「保證金」指按照有關規則計算總額,並由本公司不時決定之存款、抵押品及保證金(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本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作為客戶履行本協議內對本公司應履行之責任之保證; 「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指將由本公司會同若干流動電話經營商不時提供,使用專門適用於本公司之SIM Tool Kit之一項服務,其中包括本公司可不時指明之賬戶查詢、期權合約交易、期權合約報價和諮詢熱線等服務; 「密碼」指與登入名稱一併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藉此取得電子服務、互動音頻回應服務、流動電話交易服務、海通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服務; 「證券」含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下定義,並且若然內容須作如是解釋,應包括證券抵押品; 「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七 一章);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權結算公司」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 「海通國際郵件」指由本公司操作而用於交付和收取成交確認書、結單和其他通知之安全信息設施。 1.3 在本協議內: 1.3.1 文中所指「客戶」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其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之繼承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賬戶(等)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今後及以前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任何其他人士(等)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3.2 就與本公司有關而言,文中所指之「集團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其或該等控股公司之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3.3 除非另作聲明,提及之條款和分條均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和分條; 1.3.4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1.3.5 英文單數名詞亦包括其眾數詞義,反之亦然;及 1.3.6 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含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亦包括公司和法團。 2. 適用規則和規例 2.1 賬戶(等)之一切交易均須依照聯交所或該等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等)」)及香港結算和香港內外之其他結算所(「結算所(等)」)不時修訂之有關憲章、規則、規例、則例、成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買賣之其他地方不時修訂之法例辦理。 2.2 所有交易所期權業務須按照所有適用於本公司之法例,規則及規管指示(「該等規則」),包括聯交所規則(以可應用之條文為限)、聯交所之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公司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規則進行。客戶同意,所有本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公司或香港結算按照規則所採取之行動,須對客戶具約束力。 3. 服務 3.1 客戶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以客戶名義在其賬冊內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等),以不時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買賣期權合約及進行交易所期權買賣業務。 3.2 賬戶(等)之一切交易可由本公司在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而該等交易所乃本公司已獲授權可在其買賣期權合約之交易所,或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本公司可能酌情聘用之任何其他經紀間接進行。 4. 指示及交易常規 4.1 在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制約下,本公司謹此獲授權,按客戶之指示,替賬戶(等)訂立、行使、結算及╱或撤銷期權合約,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賬戶(等)內持有或為賬戶(等)持有之任何保證金、抵押品、證券、期權金、期權合約、應收賬款或款項。 4.2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口述、或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途徑所發出之電郵、或傳真方式或按照第19條之規定以任何電子服務方式或本公司接受之任何其他方式送達。 4.3 本公司有權依賴本公司有理由相信為一名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所作之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方式,而客戶須受該等通訊方式約束。客戶同意就本公司在合理及正當之情況下,因依賴該等通訊方式而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訴訟費),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免受該等損失。 4.4 本公司可將與客戶之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之指示。客戶同意,倘出現糾紛,將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戶所發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4.5 不管本協議所載內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而且毋須作出解釋。 4.6 由於受交易所(等)之客觀條件限制和期權合約或其相關之證券之價格經常出現迅速之變化,報價或買賣將偶爾出現延誤。因此,即使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未能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就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發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倘若本公司在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則本公司有權在未得客戶事先確認之情況下,部份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該結果,並受其約束。 4.7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或由有關交易所規定之該等其他屆滿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可能同意之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本公司應客戶要求所落之任何即日期權合約買賣、結算、行使或其他方面仍未執行,則此等即日買賣、結算、行使及其他方面(如部分已被執行,則未被執行的部分)必須被視作已經自動取消論。 4.8 為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依據其全權決定之條款和條件,跟或透過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本公司有聯繫之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 4.9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和市場要求制約之前提下,本公司在恰當地考慮到順序收到客戶指令後,可絕對酌情決定執行指令之先後次序,而就本公司執行收到之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較另一客戶為先之優先權。 4.10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5. 合約 5.1 客戶同意有關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條款,將適用本公司和客戶訂立之各份客戶合約,並且所有客戶合約須依照規則予以訂立、行使、結算及撤銷。期權結算公司有權根據規則調整合約條款而本公司須知會客戶由期權結算公司作出並影響客戶合約(當客戶為合約訂立方)之任何條款之調整。 5.2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候限制客戶之未平倉盤或交收責任。客戶確認: 5.2.1 本公司可能需要遵從聯交所訂明之持倉限額,拋售或過戶客戶合約;及 5.2.2 倘若本公司違約,根據聯交所制定之違約程序,客戶合約可能被拋售或由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客戶合約取代。 5.3 應客戶之書面要求,本公司可同意,根據規則將與客戶訂立之客戶合約由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客戶合約取代。 5.4 儘管所有期權合約將會在聯交所執行,惟客戶確認,根據客戶合約,客戶及本公司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約。 5.5 本公司可應客戶要求及依照客戶指示,要求客戶之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收到該等請求後,本公司與客戶之任何客戶合約將藉期權交易規則及本協議之施行,即時更替為一份新客戶合約,合約條款與原客戶成交條款相同,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為該等客戶合約之當事人。若客戶之要求未獲接受,則原客戶合約仍然完全有效,猶如客戶未曾要求作出過戶安排。 6. 保證金規定及催繳保證金 6.1 客戶同意保持該等保證金並須應要求以本公司決定之形式、金額、時限以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方式,支付或交付額外保證金,該等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指客戶須支付,或本公司代表客戶支付與有關根據本協議條款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權合約相關之保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要求支付保證金之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根據規則規定與客戶未平倉及交付責任相關之金額,基於市值之變化,可能需支付進一步之保證金。 6.2 倘若本公司接受證券作為保證金,則客戶將應要求授權本公司,可能因根據規則而需要直接或透過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期權結算公司交付該等證券,作為因客戶向本公司發出指示,而作為與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有關之期權結算公司之抵押品。除非客戶另行同意,否則本公司並未獲客戶之進一步授權,借入或借出客戶之證券,或為任何其他目的放棄代客戶持有之任何證券(除非還予客戶或應客戶指示)。 6.3 時限對支付任何保證金至為重要,若本公司作出付款要求時而並無規定其他時間,則客戶需遵從該等要求在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2個小時內支付款項(如本公司要求,則更早之時間)。客戶亦同意,應要求即時全額支付任何關於本公司賬戶之任何欠款。全部用作保證金及其他用途之基本及其後按金及付款,須以已結算款項及以本公司可全權決定之貨幣及金額支付。 6.4 在不影響上文第6.1條之情況下,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修訂保證金規定。過往之保證金規定並未構成先例,經修訂之規定一旦訂立,須將適用受該等修訂影響之現有持倉盤及合約中新增持倉盤。 6.5 為避免產疑問,若客戶未能在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內,補倉或支付任何其他應付賬款,則本公司有權(而不影響本公司其他權利之情況下)在未通知客戶之情況下,拋售關於未補倉之未平倉合約,及處理任何及所有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之資產,及將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等)支付客戶尚欠本公司之所有未償還餘額。在支付本公司欠款後之任何款項餘額將退回予客戶。 6.6 受客戶款項規則所制約下,在本協議中任何內容均不應詮釋為剝奪或影響本公司根據第13條有關於任何銀行賬戶持有之任何款項,或有關收取或繳存入該等銀行賬戶之款項之合法索償權利、留置權或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 6.7 為避免產生疑問,倘若任何客戶之賬戶(等)產生借方結餘,則本公司並無及不應被視作有提供或連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之責任。尤其在但不限於本公司允許任何賬戶(等)產生借方結餘之事實時,這並不引申本公司對預付款項之義務,或代表客戶承擔其後任何一次同樣情況下預付款項義務,倘本公司允許產生任何借方結餘,亦不會影響客戶與任何借方結餘有關之責任。 7. 買賣推薦 7.1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對賬戶(等)內所有交易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賬戶(等)內交易之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賬戶(等)和賬戶(等)內任何交易所作之任何行為、作為、陳述、或聲明,本公司概不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任何由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之意見及資料,不管是否應索取要求提供,均不構成訂立交易之要約,而本公司對於此等忠告或資料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8. 結算 8.1 客戶同意,根據本公司知會之金額及時限,以現金支付與期權合約有關之應付期權金。若公司並未指明時限,則客戶需要遵從該等時限要求在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2個小時內(如本公司要求,則更早之時間)支付。本公司可在接受客戶指示之前,要求客戶安排支付期權金,亦可以本公司之絕對酌情權,不時訂立其認為合適之其他期權金支付規定。 8.2 客戶確認,在且只有在到期日,期權系統將就所有已到價或超過期權結算公司不時訂明之百分比之未平倉買空盤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在到期日系統終止前,根據期權結算公司不時修訂之結算運作程式,客戶可指示本公司,撤銷該等自動產生之行使指示。 8.3 關於客戶之沽空倉盤,倘若在客戶合約有效行使之條件下(包括根據第8.4條涉及之情況),客戶須根據有關客戶合約在[緊接行使日期後下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之前]履行其責任。若客戶違約,則在不影響本公司擁有針對客戶之其他權利及應採取之補救方法之前提下,本公司可在未作出繳款要求或通知之情況下,以本公司認為最合適之方式,替客戶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或作出同樣形式處理。客戶同意,將負責支付本公司與上述行為有關之所有費用,而且本公司對由此產生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8.4 客戶明白並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期權結算公司可隨機選擇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行使未平倉沽空盤之客戶合約,在該等情況下,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從組成客戶之未平倉沽空盤之所有客戶合約中隨機選擇一份客戶合約,與客戶合約為相同期權系列之客戶未平倉沽空盤。如此選擇之客戶合約,藉本協議及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之施行,在該等選擇發生之時須視作已全面有效行使。本公司須儘快知會客戶該等行使詳情,惟無論如何不得超過緊接行使日期後之下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8.5 當客戶合約有效行使時,將產生交收責任。當客戶行使或被針對行使客戶合約時,客戶將依照符合標準合約之有關合約,及本公司已知會客戶之情況,履行交收責任。 8.6 客戶謹此承諾,就其未在第8條訂明之到期日時履行其責任,負責彌償本公司由此引致之任何損失、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9. 佣金及開支 9.1 所有按客戶指示於交易所進行之交易,須受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之交易徵費及其他徵費所限制。本公司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訂明之規則,收取任何該等徵費。 9.2 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並按照本公司不時向其發出之通知所載收費率及時限,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於賬戶(等)內購入、出售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期權金、佣金,同時亦須支付關於或與賬戶(等)或賬戶內任何交易或服務相關之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用、利息、保管費用及其他開支或收費。 9.3 本公司將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人士按照本協議條款並受其條件約束,代表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之任何有關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之任何佣金、回扣或類似費用,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之標準佣金內回扣之金錢。本公司亦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提供就客戶按照本協議條款及受其條件約束,與任何人士進行之任何交易之有關利益,當中包括與佣金有關之任何利益或跟此等交易有關之類似費用。 10. 利息 10.1 客戶承諾隨時按本公司不時規定之該等利率,就賬戶(等)之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而欠下本公司之逾期結餘及款項(包括針對客戶獲得判定債項後產生之利息),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倘若本公司並無規定該等利率,則須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規定之最優惠利率加百分之三之年息計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計算,且必須於每個公曆月最後一天或應本公司要求支付。 11. 外幣交易 11.1 賬戶(等)必須以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同意之其他貨幣為單位,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進行期權合約之任何買賣或行使任何期權合約,則客戶必須獨自承擔由有關貨幣兌換率波動而導致之任何收益或損失。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之形式和時間對貨幣作出任何兌換,以履行其根據本協議而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11.2 倘若客戶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支付本公司,在本公司收妥該等款項時,該等款項必須為可供自由轉讓和可供即時應用之款項,並已經清繳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之款項。 12. 賬戶(等)內之證券 12.1 客戶明確授權本公司,就全部由客戶存放於本公司、或由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或取得並由本公司安全保管而持有之證券,以本公司的一個有連繫實體或客戶之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者將此等證券存放在一個獨立賬戶作穩妥保管,而該賬戶是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一個有聯繫實體與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12.2 客戶須獨自承擔根據第12.1條,將任何證券交由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有連繫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或中介人所產生之風險,本公司及有關有連繫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或中介人毋須承擔就任何風險替客戶購買保險之責任,購買保險乃客戶之責任。 12.3 倘若存放於本公司但並非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產生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收益,則本公司須先計出其代表客戶持有之證券佔該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再從賬戶(等)加入相同比例之收益(或者由本公司按協定向客戶支付)。 12.4 倘若本公司蒙受任何跟存放於本公司但並非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有關之損失,則本公司須先計出其代表客戶持有之證券佔該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再從賬戶(等)扣減相同比例之損失(或者由客戶按協定向本公司支付)。 12.5 在未得客戶根據客戶證券規則所作出之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前,本公司不得為任何目的存放、轉讓、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客戶之證券,惟第12.6條所規定者除外。 12.6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6(3)條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連繫實體處置客戶任何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以履行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有連繫實體或其他第三者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同時,本公司擁有決定處置客戶那一種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之絕對酌情權。 12.7 本公司有責任交付、妥為保管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以客戶名義登記由本公司代表客戶購買或取得之證券,只要本公司將與原先存放於或轉讓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客戶取得之證券具有相同等級、面值及面額並享有相同權益之證券交付、持有或以客戶名義或以客戶代名人之名義登記(將受此期間可能出現之資本重組影響),則本公司毋須交付或歸還在數量、級別、面值、面額和附帶權益方面跟此等證券完全一樣之證券。 12.8 任何根據第12.1條以本公司名義,本公司任何有連繫實體名義或任何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持有的證券,除按照客戶書面指示外,本公司不會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其他權利,當中包括完成代表委任表格。本協議內沒有就有關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中投票向本公司施加任何通知客戶或採取任何行動的責任。本公司對所收到的證券就通知,通訊,委任代表及其他文件並不負責或沒有責任傳送該等文件予客戶,又或是通知客戶收到該等文件。本公司有權向客戶就按照客戶指示作出的任何行動收取服務費用。 13. 賬戶(等)內之款項 13.1 本公司有權將賬戶(等)內之全部款項及為或代表客戶收取之全部款項(減去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之合法款項,如經紀佣金、費用、徵費及客戶須存放於本公司作為保證金或期貨結算公司抵押品之款項),全部存入一個或多個在香港的獨立賬戶,而每個該等賬戶須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並開設於一間或多間的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因應客戶款項規則第4條所核准的任何其他人。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此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本公司所有。 13.2 受適用的規則與規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所制約的前提下,客戶同意並授權本公司自賬戶(等)中扣減或提取客戶應支付之期權金、佣金、費用、開支、交易所徵費及任何其他款項。 13.3 受適用的規則與規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所制約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將客戶應繳付之有關保證金、結算款項和期權金之款項全部或任何部份抵銷客戶應收之期權金、結算款項及剩餘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 14. 違約事件 14.1 下述任何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4.1.1 客戶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能向本公司支付應繳納之任何期權合約之按金、保證金、期權金、行使價或與賬戶(等)有關應支付本公司之任何其他款項,或未按本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本公司或將任何證券交付本公司; 14.1.2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包括其交付及結算責任,及未能遵守適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任何則例、規則和規例; 14.1.3 客戶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能清算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客戶賬戶(等); 14.1.4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類似之法律程序; 14.1.5 客戶身故(作為自然人); 14.1.6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或其他程序; 14.1.7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本公司作出之任何陳述或保證乃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 14.1.8 客戶(為一間公司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果; 14.1.9 出現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將損害其就本協議享有之任何權利之任何事件;及 14.1.10 本公司已經向客戶作出最少2次任何催收保證金要求,惟不管甚麼理由,並不能夠直接與客戶取得聯絡。 14.2 倘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本公司針對客戶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要求或通知而採取下述行動: 14.2.1 拒絕接受客戶發出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進一步指示; 14.2.2 即時終止賬戶(等); 14.2.3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14.2.4 撤銷任何或所有本公司代表客戶發出而仍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14.2.5 拋售、過戶或行使任何或全部客戶合約,透過於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倉或受第12.5條及12.6條之條文所制約,透過於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平倉; 14.2.6 本公司為履行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風險,訂立合約或證券,期貨或商品交易(於交易所或其他地方進行) ; 14.2.7 受第12.5條及12.6條之條文所 制 約的前提下,處置任何或全部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保證金、期權結算公司之抵押品(現金除外)或證券,並使用彼等之收益和任何現金按金,包括期權結算公司之抵押品,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之債務; 14.2.8 按第16條結合、併合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賬戶;及 14.2.9 本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任何其視為適合之行動。 14.3 根據本條款採取任何行動時: 14.3.1 不論由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本公司已經作出合理之努力,以當時市場提供之價格拋售、過戶或行使客戶合約、透過購入證券補倉或透過出售證券平倉,則本公司毋須為此等損失承擔責任; 14.3.2 本公司將有權根據本條款,按當時市價拋售及╱或清算與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有關之全部或任何客戶合約,而毋須為任何原因導致之損失負責,亦毋須交代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所獲得之任何利潤;及 14.3.3 倘若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及╱或清算客戶合約不足以抵償客戶尚欠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則客戶承諾須支付本公司任何差額。 15. 出售收益 15.1 受第12.5條及12.6條之條文所制約的前提下,按第14條出售或結束賬戶(等)所得款項,必須按以下優先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客戶或其指定之第三者: 15.1.1 支付本公司在拋售及╱或結束全部或部分客戶合約或賬戶(等)內之財產或完善該等合約或財產之業權而引起之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當中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15.1.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15.1.3 向本公司償付由客戶拖欠、欠下或承擔之一切款項和法律責任; 15.1.4 向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償付由客戶拖欠、欠下或承擔之一切款項和法律責任。 15.2 受客戶款項規則所制約的前提下,儘管出售權力尚未產生,或本公司簽訂本協議後可能曾向客戶支付任何前述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倘任何客戶合約或保證金產生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而該等款項乃本公司可收取或應收取之款項,則本公司可視之為前述之出售收益而作出分配。 16. 抵銷、留置權及賬戶之合併 16.1 在不損害本公司按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權利之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之額外附加,對於客戶隨時交由本公司代管或存放於本公司之所有期權合約、證券、保證金、期權金、應收賬款、款項及其他財產(以客戶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所有)之權益,本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之抵押品,用以抵銷及撤銷客戶因進行期權合約買賣而對本公司及任何集團公司負上之所有責任,該等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海通國際代理人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海通國際金業有限公司、海通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海通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16.2 在不損害本公司按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相類權利及受適用的規則與規 例 ,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所制 約之前提下,且作為上述權利之額外附加,本公司可以為其本身作為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之代理人身份,在不通知客戶之情況下,隨時組合或合併客戶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開立之任何或全部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個別或與其他賬戶一併進行,本公司可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之任何款項、期權合約、證券、保證金、期權金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以解除客戶之責任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責任和法律責任乃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16.3 在不限制或不改變本協議一般條款及受適用的規則與規 例 ,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所制約之前提下,本公司可不發通知而在客戶任何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一切或任何款項或財產,而此等賬戶乃指客戶任何時候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開立之賬戶。 17. 合約說明、補倉程序及平倉 17.1 在不損害本公司按上文第14.2條所享有權利之情況下,倘本公司認為下列變動已發生或該變動正在進展並將發生,則本公司可在未得獲客戶同意前,將客戶所有或任何持倉盤平倉: 17.1.1 本地、國家或國際金融、財政、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管制出現變動,而該等變動將導致或本公司認為其將導致本港及╱或海外股市或期權市場出現重大或嚴重波動;或 17.1.2 性質屬或可能屬重大嚴重,並將影響客戶狀況或運作之變動。 17.2 本公司在接獲書面要求後,須向客戶提供合約說明或其他產品說明、任何涵蓋該等產品之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並須向客戶提供保證金的程序之完整說明。客戶持倉盤在未得客戶同意前被平倉之情況載於第6、8.3、14、16、17.1及19.5條內。 18. 常設授權 18.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8.2 客戶授權本公司: 18.2.1 組合或合併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此等組合或合併活動可以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本公司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18.2.2 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團公司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8.3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詳列於本第18條以下。 18.4 就由於客戶之指示經本公司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客戶授權本公司將客戶的證券存放於期權結算公司,作為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 18.5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18.2及18.4條的行動。 18.6 客戶同時確認: 18.6.1 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及 18.6.2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本公司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本公司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18.7 客戶明白客戶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本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客戶的證券退回客戶。 18.8 受第18.10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或客戶證券規則(視乎何者適用)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 期所 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 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之日起計有效。 18.9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賬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日起計。 18.10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19. 電子服務 19.1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之規定乃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之附加且並不損害該等其他條款。請注意附件一有關透過電子設施提供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19.2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而客戶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服務,而上述條款和條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之任何通知、信函、出版物或該等其他文件予以修訂、修改或擴展。 19.3 客戶可以隨時指示本公司,透過電子服務代表客戶購買及╱或出售期權合約,及執行指示,為賬戶(等)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合約、應收款項或款項。 19.4 客戶同意,彼須為本協議所載電子服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並將就本公司向客戶發出密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19.5 客戶承認並同意,就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並進一步承認,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之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之軟件均為本公司專有。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和不會嘗試修改、破解編程、以反向編程破解、破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海通國際郵件、本公司之網頁以及構成上述服務之軟件之任何部份,亦不會嘗試在未獲授權之情況下使用上述任何部份電子服務。倘若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或倘若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則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毋須給予通知而即時終止客戶之任何和所有賬戶(等),客戶亦承認,本公司可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在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本條所載任何上述行動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19.6 倘本公司允許客戶在網上開立賬戶,客戶除須透過互聯網填妥並交回本協議外,客戶亦同意向本公司補交填妥並簽署之本協議(包括賬戶開立表格,客戶資料表和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之書面文本。 19.7 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本公司不會執行客戶之任何交易指示,直至客戶之賬戶(等)具備足夠之已結算款項、保證金、證券或本公司接受之其他資產,以交收客戶之交易,並直至本公司收妥第19.6條所述文件為止。 19.8 除非並直至客戶已收妥本公司以電子或書面形式發出之信息,表示已收妥或確認已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作已收妥或已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 19.9 客戶承認並同意,作為使用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之一項條件,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19.9.1 客戶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買賣指示,惟並無接獲指示編號或買賣指示或其執行之準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作出); 19.9.2 客戶接獲一項其並無發出指示之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作出)或有類似衝突; 19.9.3 客戶獲悉任何人士正進行或嘗試進行第19.5條所述之任何行動; 19.9.4 客戶獲悉出現未獲授權而使用客戶交易密碼之情況; 19.9.5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上困難;或 19.9.6 客戶遺失SIM卡。 19.10 客戶同意在輸入各買賣指示前將加以覆核,由於買賣指示一經作出,可能無法取消。 19.11 客戶同意,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服務而可能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乃由本公司故意失責違約或其重大疏忽所致。客戶進一步承諾,將應本公司要求,如數賠償本公司因使用電子服務可能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惟該等損失或損害屬客戶控制範疇以外者除外。 19.12 客戶承認,倘若客戶電子服務之通訊方式暫時無法使用,客戶仍可在此期間繼續操作有關賬戶,惟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合適時不時取得有關資料,以核證客戶身份。 19.13 客戶承認,該(等)交易所和一些機構就其向數據傳送各方提供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所有權益和權利,並同意不會採取任何可能對上述權益和權利構成侵權或侵犯之行動。客戶亦理解本公司不會就該等市場數據或任何市場資料(包括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供之任何資料)之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作任何保證。本公司對下述事項所引致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1)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不準確、錯誤或遺漏;(2)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之傳送或交付延誤;(3)通訊中斷或阻塞;(4)無法提供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或供應中斷,不論是否由於本公司之行為所致;或(5)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外力。 20. 陳述及保證 20.1 客戶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之陳述及保證: 20.1.1 (倘客戶為一法團)該法團乃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有效註冊成立並存在,且具完整之權力和能力以訂立及履行本協議內其所屬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已獲其主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完全遵守客戶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之規定(視乎情況而定); 20.1.2 簽署、遞交或履行本協議及按本協議發出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部份受約束之範圍;其已獲得必須之同意書、執照及授權書,並保持該等文件完全有效及生效; 20.1.3 除非另行向本公司作書面披露,否則按本協議進行之一切交易均為該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並無涉及任何第三者之任何利益; 20.1.4 倘若客戶要求本公司將賬戶作綜合賬戶運作,則客戶確認並同意,其將即時通知本公司有關擁有客戶合約之最終實益權益之任何人士之身份 ; 20.1.5 除根據客戶與本公司集團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屬於本公司集團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外,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賬戶(等)之證券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及無任何所有權負擔,客戶同時擁有此等證券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 20.1.6 「客戶資料表」內之資料或由客戶或授權人士代表客戶就賬戶(等)向本公司提供之其他資料,均為完整、真實和正確。在收妥客戶任何更改資料之書面通知前,本公司有權依賴上述資料; 20.1.7 除非獲得交易所事先書面批准開立賬戶(等),否則(i)客戶,或(ii)倘客戶為一合夥,則合夥人,或(iii)倘客戶為一間公司,則該公司董事或經正式授權運作賬戶(等)之獲授權人士均非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此外,任何其他交易所參與者概無僱員於該賬戶(等)中擁有實益權益。 20.2 倘若客戶為其客戶之賬戶進行交易,則不論是否受客戶之任何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或以當事人身份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謹此同意,就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之交易而言,須遵守以下規定: 20.2.1 在符合以下規定之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之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之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發起有關交易之任何第三者(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0.2.2 (a) 倘若客戶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須即時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之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倘若客戶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權力已被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之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之權力已被撤銷之情況下,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之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曾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指示之人士(等)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倘若客戶為一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項交易擁有之權力已被撤銷時,則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權力已被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之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之權力已被撤銷之情況下,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之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曾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指示之人士(等)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0.2.3 倘若客戶知悉其客戶為其下客戶(等)作中介人進行交易,而客戶並不知悉有關交易所涉及之該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取得第20.2.1及╱或20.2.2 分條之資料,或促使其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之要求,即時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之客戶提供第20.2.1及╱或20.2.2分條之資料,及在收妥其客戶所提交之資料後隨即將該等資料呈交或促使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20.2.4 即使本協議已終止,上述條款仍繼續生效。 20.3 客戶承諾將履行該等行為,並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要求之該等協議或任何文件。 20.4 倘客戶沽售任何並非其所有之證券(即賣空),包括客戶為沽售而借入證券,則客戶必須通知本公司。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該等確認書、證明文件及保證,以證明客戶在賣空前確有可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且為即時可供行使及無條件)之權利,否則本公司將不會接納賣空指示。 20.5 客戶同意,在未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時,不會質押或抵押任何賬戶(等)之任何客戶合約、證券、保證金或款項,或出售、授出優先購買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賬戶(等)內之任何期權合約、證券、保證金或款項。 20.6 本公司及客戶承諾,倘本協議提供之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將知會對方有關變動。本公司及客戶尤其同意: 20.6.1 倘本公司業務出現任何可能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之重大變動,本公司將知會客戶有關變動;及 20.6.2 倘客戶之姓名及地址出現任何變動,客戶將知會本公司有關 變動,並應本公司之合理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21. 法律責任和彌償 21.1 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在法律上對客戶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概不負責(不論疏忽或其他責任): 21.1.1 本公司遵照或依賴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即使客戶在聽取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推薦建議、忠告或意見後發出該等指示;或 21.1.2 出現不受本公司、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合理控制之狀況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通訊中斷、通訊設備故障、失靈或障礙所引致之任何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或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而使用交易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之行動、盜竊、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 21.1.3 本公司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之任何或全部權利; 或 21.1.4 根據、關於或由於本協議而將某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21.2 在不規限上文第21.1條概括性之前提下,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對客戶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概不負責(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責任),即由於或指稱由於或涉及使用電子服務之任何不便、延遲或運作失靈,或本公司執行客戶向其發出之任何指示有所延遲或指稱延遲或未能執行上述任何指示所產生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即使本公司曾獲勸告可能將出現上述損失或損害。 21.3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本公司就賬戶(等)進行之任何交易,或任何或無論如何由於本公司按本協議條款或客戶之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作出或未有作出之行為而引致本公司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承擔之任何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和開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獲得彌償。客戶亦同意應本公司要求,即時支付本公司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而承擔之所有損害、費用和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21.4 客戶承諾,在不損害第21.3條規定之前提下,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因違反其根據本協議須承擔之責任而引致之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及其高級僱員、僱員和代理人獲得彌償,當中包括本公司為追討任何客戶尚欠本公司之債務或關於結束賬戶(等)而須承擔之任何合理和必須之費用。 21.5 即使本協議已終止,上述條款仍繼續生效。 22. 通知、成交確認書和賬單 22.1 送交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客戶賬戶(等)之結單、通知書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按客戶(客戶開立之賬戶如屬聯名賬戶且未有提名主理人者,則此處乃指本協議賬戶開立表格中排名首位人士)在賬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所載之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或今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送交該客戶;所有文件不論以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電話發出或投寄,或經傳遞機構收妥後,不論該客戶實際收妥與否,均視作已送達。 22.2 本公司執行客戶買賣指令後所發出之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客戶賬戶(等)之結單均具決定性,而經郵遞或其他方式發出後兩天內,如客戶仍未以書面方式按賬戶開立表格所載地址(或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即作客戶已接納論。 22.3 倘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成交確認書及客戶賬戶(等)之結單)乃透過海通國際郵件或其他方式以電子設備發出,則於信息傳送後即被視作已或向客戶發出論。 23. 寬免及修訂 23.1 本公司可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列明下述變更後,酌情決定修訂、取消、更替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增補任何新條款。除非本公司在發出此等通知書後十四(14)個營業日內接獲書面反對通知,否則客戶將被視作接受本協議所述變更。 24. 聯名客戶 24.1 倘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則: 24.1.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屬共同及個別,而提及客戶者,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 24.1.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彼等任何一位之指示或請求行事; 24.1.3 即使任何本須受約束之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因種種原因未被約束,各客戶仍須受約束;及 24.1.4 本公司有權個別與任何客戶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惟不影響其他任何人士之法律責任。 24.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則任何該等人士身故(其他該等人士仍存活)將不會終止本協議,身故者在賬戶(等)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惟本公司可就該名已身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身故客戶須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客戶中任何人士在獲悉上述任何死訊後,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5. 利益衝突 25.1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本身(等)或為本公司任何集團公司進行買賣交易,惟須受任何適用監管規定所規範。 25.2 本公司可購入、出售、持有或交易任何期權合約或持與客戶指令相反之持倉盤,不論本公司為其本身或代其他客戶行事。 25.3 本公司可將客戶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25.4 即使本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有相關證券之持倉,或以包銷商、保薦人和其他身份參與該等期權合約或證券之活動,本公司可進行期權合約之交易。 25.5 就上述任何事件,本公司毋須為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作出解釋。 26. 終止 26.1 在不損害第14、20.2及21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本協議中任何一方事先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之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為止。 26.2 客戶根據第26.1條發出之終止通知將不影響本公司在實際上接獲通知前根據本協議訂立之任何交易。 26.3 終止本協議將不影響任何可能已產生但仍未履行之指令或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26.4 即使第26.1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然持有未平倉合約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26.5 第 20.2、21、22、29.4、30及31條款即使在本協議書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27. 可分割性 27.1 本協議之各條款均獨立於其他條款,並可與其他條款相分離。倘若該等條款之任何一條或多條乃或變成違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其他條款在任何方面概不受任何影響。倘任何條款之部份字句若不刪除即令該條款無效者,則在該條款適用時,該等字句應被視作已被刪去。 28. 可轉讓性 28.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的話),並使之受益,惟未獲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就本協議須承擔之任何權利或責任。本公司可將其就本協議須承擔之權利和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任何人士,而事前毋須經客戶同意或批准。 29. 一般條款 29.1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或查核客戶之情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 29.2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致使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代表其他人士或其本身行事過程中獲悉之任何事實或事項。 29.3 在本公司與客戶交易時,本公司將會時常以只有客戶本身為本公司之客戶,及客戶在各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份為準則。 如若客戶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他人士,該人士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戶,並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客戶代表進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沒有或將不會負有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定並同意客戶應獨自承擔解除因代表任何其他該等人士依照及根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 29.4 客戶雖期望本公司對賬戶(等)之一切資料予以保密,惟客戶謹此明確同意, 本公司可毋須進一步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按照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或政府監管機構之任何法律、命令、合法要求或規例之規定披露賬戶(等)之一切資料。 29.5 在不限制第29.4條之一般性之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須對與賬戶(等)有關之資料予以保密,惟可依據證監會、聯交所及結算所之規定或要求,向其提供任何該等資料。 29.6 就客戶履行其按本協議須承擔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各方面均屬最關鍵之要素。 29.7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對 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作出寬免,而個別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推定為隨後或將來不能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9.8 倘若本公司未根據本協議履行對客戶之責任,且客戶因此而蒙受金錢上之損失,則客戶將有權按根據證券條例設立之賠償基金(受不時予以訂定之條款所規範)提出索償。根據賠償基金,客戶索償之權利以證券條例規定之款額為限。 29.9 客戶謹此聲明,本公司已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向客戶提供下列資料 29.9.1 本公司登記之期權交易參與類別;及 29.9.2 主要負責客戶事宜之期權主任或期權代表之全名及聯絡詳情。 29.10 客戶謹此宣佈,彼經已以其選擇之語言版本閱讀本協議中╱英文文本,而本公司亦經已按客戶選擇且明瞭之語言向其解釋本協議之內容。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9.11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在詮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分歧,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30 監管法律 30.1 本協議和一切權利、責任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之詮釋。 30.2 客戶謹此表明,願意就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事項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制約。 31.仲裁 31.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和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其違約事件,須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將只有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於本協議日期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式(包括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語言為英語。 附件一 期權買賣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閣下知悉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閣下準備承擔此一風險。 2.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閣下承認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士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4.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本公司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本公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4.2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4.3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4.5 倘閣下簽署其中一種上述提及的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公司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上述本公司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4.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士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提及的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5. 期貨期權交易的風險 此簡要之風險披露聲明並不能盡述有關期貨及期權買賣之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鑒於交易會有風險,閣下務須首先了解閣下將會訂立之合約之特性(及其契約關係)以及閣下所能承擔之風險程度,方能進行此種交 易。期貨及期權買賣並不適合許多公眾人士。閣下應在仔細權衡本身之經驗、目標、財政來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後,方判斷閣下是適合進行期貨及期權買賣。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 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6.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1) 「槓桿」或「倍數」效應 期貨買賣須承擔高度風險。在期貨買賣中,最初保證金款額相對於期貨合約之價值為小,以達到交易之「槓桿」或「倍數」效應。市場上的較小波動可能對閣下已經存入或將會存入的資金產生相對較大的影響:這可能對閣下不利,亦可能對閣下有利。閣下可能會完全虧蝕閣下開倉時存付予經紀之所有最初保證金以及隨後因補倉而增存之額外保證金。倘若市場變化不利於閣下之持倉或保證金款額被提高時,經紀可能會於短時間內通知閣下增補大筆保證金補倉,以便閣下得以繼續持有手上之合約。倘若閣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繳付所需保證金補倉,則閣下之未平倉合約可能會在虧蝕之情況下被平倉,閣下亦須承擔由此產生之任何虧蝕。 (2) 減少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發出某些指示(例如「止蝕盤」或「止蝕限價盤」指示)將虧損限制於某一金額不一定奏效,因為市況可能會令該等指示難以執行。採取組合持倉策略(例如「跨價╱期組合」或「馬鞍式組合」)亦會面臨採取單邊的買入(長倉)或沽出(沽倉)相同的風險。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買賣期權須承擔高度風險。期權買家及沽家應熟悉其預期買賣之期權種類(即:認沽或認購)及附帶風險。閣下須計算閣下之期權價值需要增加的程度,包括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以圖持倉有利可圖。 期權買家可以沖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屆滿。行使期權時,可以通過現金結算、買家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等形式進行。如果期權屬期貨合約,買家將購買一個連同相關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以上期貨一節)的期權持倉。倘若所購買之期權到期並失去價值,閣下將喪失閣下之全部投資(包括期權金及交易費)。倘若閣下考慮購買極價外的期權,則閣下應明白此等期權獲利之機會極微。 賣出(「沽」或「授予」)期權的風險通常比買入期權的風險大。雖然沽出者所收到的期權金款額是固定的,但沽出者所蒙受的虧損卻可能遠超過此款額。倘若市況對沽出者不利,沽出者須繳付額外的保證金補倉。沽出者也可能面對買家行使期權的風險,屆時沽出者將有義務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如果期權屬期貨合約,則沽出者將取得一個連同相關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以上期貨一節)的期貨合約。倘若沽出者通過持有有關權益或期貨合約的相應持倉或另一份期權對其期權作出「備兌」,則可能減低風險。如果期權沒有備兌,則虧蝕的風險可能是無限的。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一些交易所允許延遲支付期權金,使買家所承受的繳付保證金責任不超過期權金款額,但買家仍須承受虧蝕期權金和交易費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時,買家應承擔當時所虧欠之任何期權金餘額。 期貨和期權共有的額外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須向閣下之經紀查詢有關閣下買賣特定期貨或期權之條款和條件及其相關義務(即,在何種情形下閣下有義務交付或接受交付期貨合約之有關權益,以及就期權而言,到期日期以及對行使時間的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未完成之合約的細節(包括期權之行使 價)可由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加以修訂,以便反映有關權益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如,無流通量)及╱或某些市場規例的運作(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停板」造成任何合約或合約月暫停交易)可令閣下難以或不能執行交易或平倉沖銷持倉量。如果閣下已沽出期權,則可能增加虧蝕的風險。 而且,有關權益與期貨以及有關權益與期權之間可能不存在正常的定價關係。例如,當有關期權之期貨合約受價格限制而該期權本身卻不受限制時,往往會發生此情況。有關權益缺乏參考價格亦可令人難以判斷其「公平」之價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閣下必須熟悉閣下在境內或外國之交易中所存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所能得到的保護,特別是某家經紀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時得到的保 護。閣下取回該金錢或財產可能受特定的法律或當地條例制約。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如出現虧額,被實際辨認為閣下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像現金一樣被按比例分配。 (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進行交易之前,閣下須要求經紀清楚解釋並提供有關閣下有責任支付之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收費將影響閣下之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倘若閣下在其他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閣下國內市場正式連接的市場)進行交易,閣下可能須承擔額外的風險。該等市場可能須遵守對投資者提供不同或較少保護之規例。閣下進行交易之前,請查詢與閣下之具體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的詳情。閣下之本地監管機構將不能執行閣下進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 則。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應向有關經紀查詢有關閣下之本國管轄區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所提供之賠償補救種類的詳情。 (9) 貨幣風險 當有必要把合約之貨幣單位折算為另一貨幣時,以外幣為計算單位之合約交易的利潤或虧損(不論是在閣下之本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易)將受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均以電腦組合系統進行落盤、執行、對盤、買賣登記或結算。如同其他所有設施系統一樣,該等設施易受暫時中斷或故障影響,閣下彌補若干損失的能力可能受到系統提供者、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參與公司對責任實施之限制的影響。該等限制各有不同,閣下應向有關經紀查詢有關詳情。 (11) 電子交易 在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與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可能不同。倘若閣下在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閣下將承受該系統之相關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發生故障的風險。任何系統發生故障的後果可能使閣下的指示不能按閣下指令執行或者根本沒有被執行。 (12) 電子服務 由於無法預計的通訊阻塞或其他原因,電子傳送不一定是一種可靠的通訊方法。通過電子工具進行的交易,在傳送和接收閣下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會出現延遲,在執行閣下指示時會出現延遲或以不同於閣下發出指示時的價格執行閣下的指示,通訊設施亦會出現故障或中斷。閣下還需承擔通訊中之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指示發出後通常不可取消。 (13) 交易所場外交易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經紀只能在若干限制下方可進行場外交易。閣下與之往來的經紀可能成為閣下之交易對手。閣下可能難以或無法將現有持倉平倉、估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因此,該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多的風險。場外交易可能受較少監管或須遵守其他的監管條例。閣下在進行此等交易之前,須首先瞭解有關的適用規例以及交易附帶之風險。 (1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儘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賬戶的成交確認書及閣下的賬戶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保證可及時察覺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5) 於本公司失責的情況下,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賬戶」轉撥持倉的安排 客戶確認,由於在「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內屬於不同客戶的持倉,可能被配對用作對銷按金要求,因此,在失責的情況下,任何從「客戶按金對銷賬戶」轉撥出持倉的要求均須把所有(而非部分)持倉轉撥出去。所以,在本公司失責的情況下,若有任何一個或多個於「客戶按金對銷賬戶」擁有持倉的客戶,因為任何原因不願意把持倉轉撥出去的話,則所有在「客戶按金對銷賬戶」內的持倉將不能被轉撥出去。 附件二 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常設授權 致: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6-18號 新世界大廈25樓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設立的常設授權 本授權書是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如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定義)處置本人╱吾等之證券,詳列如下。 除非另有說明,本授權書之名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聯交所規則及期權結算公司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意思。 本授權書授權貴公司就由於本人╱吾等之指示經貴公司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本人╱吾等授權貴公司將本人╱吾等的證券存放於期權結算公司,作為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 貴公司可不向本人╱吾等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行動。本人╱吾等確認本授權書不影響貴公司為解除由或代本人╱吾等對貴公司、貴公司之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貴公司的聯繫實體處置本人╱吾等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此賦予貴公司之授權乃鑑於貴公司同意繼續維持本人╱吾等之期權交易賬戶。 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貴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本人╱吾等的證券退回本人╱吾等。 本授權書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授權書之日起計有效。 本人╱吾等可以向貴公司客戶服務部位於上述所列明之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本授權書。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貴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14日起計。 本人/吾等明白貴公司若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14日之前,向本人╱吾等發出書面通知,提醒本人╱吾等本授權書即將屆滿,而本人╱吾等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本人╱吾等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倘若本授權書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本人╱吾等同意應以英文本為準。 本人╱吾等就本授權書的內容已獲得解釋,並且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本授權書的內容。
* 請按此列印期權賬戶條款和條件,以作參考。如閣下對期權賬戶條款和條件有任何疑問,請在辨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內致電 3583-3388 與客戶服務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