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证券交易
按市场定律,股息权应归于股份最终拥有人,而并非股份持有人。市场一般会透过股息「除净日(Ex-dividend Date)」来界定买/卖投资者之间的股份拥有权,以便计算股息之分配。
投资者于股息除净日前买入股份均可获得收取股息之权利,除净当日或以后买入则不获享此权利;持有股份欲沽售的投资者,其权益则与买方相反。下表简单展示了 买/卖双方分别于「除净日」前/后的股息权利分布,一般情况下,客户会根据下列情况透过其交易券商之证券账户收取到应得股息。
除净日前 | 除净日 | 除净日后 | |
|---|---|---|---|
买入 | 享有股息 | 享有股息 | 享有股息 |
✔ | ✘ | ✘ | |
沽出 | 享有股息 | 享有股息 | 享有股息 |
✘ | ✔ | ✔ |
然而,券商作为客户代理人,会先透过其中央结算(CCASS)代理人账户按「股权登记日(Shareholding Date)」之实际持股量(即综合所有客户的持股数量)收取到应得的股息分配总额,再按个别客户的持股量分发予其账户。换言之,客户能否透过其交易券商收 到应得的股息乃取决于其所拥有之股份是否于「股权登记日(Shareholding Date)」或之前已存入券商之账户内。
总括而言,「除净日(Ex-dividend Date)」只用作界定及计算截至当日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人数名单;客户于何处收取股息则取决于其股份于「股权登记日(Shareholding Date)」时存放于那一间券商/银行。
基于上述,客户偶然或会遇上未能从买入股份的券商账户内收到应得股息,继而需要券商协助代为追索;或被券商追讨因某些原因存入 阁下证券账户之股息。以下个案例子可供参考:
个案一:买卖延迟交收产生的股息追讨
投资者甲于5/11日因所持有之某股票期权合¬约被行使而需要于同日沽货履行合约责任,由于5/11为除净日前一天,股息收益应归于合约行使者(投资者 乙)。假如此案例中的投资者甲(卖方)并无持有任何相关股票抵押,他便需要翌日(即除净日(6/11))于市场回购有关股份履行交收。由于7/11为股权 登记日,而该回购股份于8/11才能交收,因而导致合约行使者(投资者乙)未能预期透过其券商收到应得股息,因其交易券商未有于股权登记日(7/11)收 到相关股份作登记。因此,投资者甲或会被投资者乙追讨索偿有关股息。
个案二:投资者于提出实物股票后未有及时登记转名
由于所有提取之实物股票登记名称均为CCASS Nominees,这表示CCASS Nominees为该股份的权益拥有人。如投资者提取实物股票时适逢除净日前后期间,而又未能及时于截止过户日或之前把该股票存入过户处登记转名,有关股 息将由CCASS Nominees收取。投资者如要取回有关股息,需向提取实货之原来券商提出协助处理。
联系我们
电邮: csdept@htisec.com
网上查询: 请点击下面的查询表格
客户服务热线
- 客服热线: (852) 3583 3388
- 400 001 1822
- 投诉热线: (852) 2801 6128
书函
邮寄或传真至客户服务部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2号One Island South 15楼
传真: (852) 2530 1689
对于您的书面意见,我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应,并告知调查有关事件所需的时间。











